标题 | 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立法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新疆电子废弃产品的回收因存在着运营成本高、利润薄、回收渠道狭窄、回收方式欠規范、环保设施匮乏等现实阻碍,同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制度上也存在缺失,未能有效地形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监管体系,难以解决和防范电子废弃物对环境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新疆当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和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各主体应尽的法律权责的界定,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以期给予新疆目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制保障和支撑。 关键词 新疆 电子废弃物 回收处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疆大学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保障研究基地2017年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研究》(XJEDU2017RS02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邓欣,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98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于粗放无序的状态,大部分省市的废弃电器电子设备都是由个体散户回收,并由小作坊进行简单的拆解和加工。新疆也不例外,不仅近些年来电子电器产品使用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由此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无法得到专业的回收再利用,严重危及新疆地区生态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究其原因,新疆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方面的地方法律不够完善,未建立有效健全的回收管理体系及制度,是导致日前新疆电子垃圾回收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缘由。尽快完善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法律体系、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打击非法回收渠道势在必行。 一、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 严格意义上来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是目前唯一一部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规定的国家行政法规,该法规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界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所包含的内容、回收处理的基本制度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等内容。可以说,这是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最新且比较完整的一部法规,但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后文会详述。 (二)《新疆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环境保护条例》是新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规。该法对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主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禁止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整个条例来看,其规制范围比较宽泛,电子废弃物也属于其范畴,因此也当然适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环保部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规章对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了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制度,以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情况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这一规章的出台,为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指明了方向,从制度上给予明确。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由当时的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部门规章。该规章规定了基金的性质、基金补贴的标准、基金缴纳监督主管部门等,还对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办法的实施,对建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处理企业规模化,产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金的问题,更好的促进了新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但因没有稳定的原料来源,企业仍旧常处于“吃不饱”状态。 (五)《新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该规章界定了危险废物的概念,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场所,设施,报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提供的材料,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从危险废弃物的角度来规制,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有所规范,然而危险废弃物与电子废弃物还是有所区别,并不完全适用。 (六)《新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是新疆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以及兵团各商务局、财务局、环保局共同于2010年8月30日根据新疆废弃家电回收实际情况印发的实施细则。该办法规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补贴政策,以及获得家电补贴和运费补贴的范围和具体数额等条款。这一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新疆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通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拆解的家电占全部废旧家电的九成以上。 二、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支撑 目前,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只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中有所规定,新疆地方层面仅是一些地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机关在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一些相关内容,例如上述的《新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新疆环境保护条例》,都只是全局性的针对环境问题做出规定,对新疆电子废弃物却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不利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和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法工作的进行。 (二)对于回收主体的权责规定不明确 由于缺乏新疆专门地方性法规规范,对电子废弃物进行规范的主要法规就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看似对生产者的责任进行规范,但是运用了“鼓励”一词来修饰,并未对其规定强制回收责任,若不回收,也并未有处罚,而销售者及消费者在废弃物回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这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回收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三)欠缺对于二手电子产品交易的具体规定 随着電子产品的更新换代,二手电子产品交易市场逐渐扩大。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在二手市场得到回收,通过小业主自主维修或翻新,继续投入二手市场销售使用。这一形式的出现,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既有优势也存在弊端。正规处理企业可以通过二手市场来稳定货源,这对规范废弃电器回收体系有很大的帮助作用。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就通过与乌鲁木齐七道湾多家收购站签订协议,以此来稳定下线,得到充足的货源。不利的一方面就是各小业主私自回收拆解,因技术不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现有的《新疆家电以旧换新细则》中确实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随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结束,该文件的效力也随之终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二手电子产品交易做出具体的相关规定,只是以多渠道回收方式一笔带过。 三、完善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地方专项立法 现阶段新疆没有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方面的专项立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地方性法规,使得新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管理有法可依。该法规可以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防治污染两个大方面进行规定,规范回收渠道和回收处理机制,严格规定回收责任主体,形成多方回收主体并存,规范二手电子产品交易市场的运行,将家电“以旧换新”制度在该办法中加以明确,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使之成为一项规范的长久实施的法律制度。 (二)明确回收主体及责任 虽然相关法律也提出了生产者回收责任,但是对于新疆的电子产业发展具体情况来说,大量电子电器由外省购入,考虑到运费及相关人员支出的大笔费用,不应只单纯依靠生产者,应明确规定多方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共同负责回收,并从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层面明晰各回收主体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回收主体及责任用以规范回收体系,并在立法上做到直接明确,不应以“鼓励”之类的词汇加以修饰。 (三)建立押金制度 消费者是电子产品的使用者及受益者,同时也是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初始点,其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回收管理体系的运作。因此,明确消费者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押金制度,使消费者主动将电子废弃物交还给生产者。这样实际上并未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也能使电子废弃物顺利地进行回收。 要使得此项制度很好的实施,新疆立法机关应根据新疆经济发展,依法确定环境押金收取的范围标准、返还条件、环境押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对违反该义务的消费者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而建立起全面的押金制度。 (四)建立回收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以目前新疆发展的情形来看,完全取缔不规范的小商贩回收这一现象暂时不可能实现,但是可以选择用好这一力量,鼓励商贩参与电子废弃物回收,构建一个商贩向生产商、销售商或专门回收企业提交电子废弃物的体系,激励商贩积极性,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商贩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明确把“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良好”作为2020年 “四个努力实现”规划之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加大污染防治和防沙治沙力度,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也是习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殷殷嘱托。新疆现有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中存在诸多立法问题,只有从完善专项地方性法规、建立多方回收体系、完善监督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积极作为,并对目前仅靠生产者进行废弃物回收的立法实践进行修正和补充,才能为新疆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制度的立法保障提供全面可行的建议。 注释: 家电以旧换新年底将结束,新疆家电拆解企业路在何方[EB/OL].和讯科技,2011年11月25日.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细则》第五十一条: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宋蕊霖.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硕士论文,2014年. 参考文献: [1]于兮.新疆电子垃圾“危”“机”并行[J].法治人生,2014(2). [2]于淼,张宇平,李金惠.国际电子废物管理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7(7). [3]芳菲.新疆拆解企业“吃不饱” 电子垃圾去哪了[N].新疆都市报,2014年1月21日. [4]新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2018年第四季度废弃电器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情况[A],2018年12月20日. [5]李璐,张晶晶.新疆城市固体废弃物产生现状与管理对策[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7(8). [6]张春光.新疆乌鲁木齐电脑回收——关于处理废旧电脑的意见[EB/OL].新光物资回收,201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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