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对稳定股价、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2018年《公司法》修改后,回购公司的数量和金额均为5年来历史新高。沪深交易所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于2019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历史及现有的回购市场现状、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以飨读者。 关键词 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 新公司法 作者简介:王雅茜,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48 一、目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市场现状 据wind数据库统计,2014年至2018年,A股市场回购股票金额共计967.3亿元,回购公司数量1695家。特别2018年《公司法》修订后,回购公司的数量和金额均为5年来历史新高。 二、 公司回购股份的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一览表 目前,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2018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交所制定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备忘录等。具体如下: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9年1月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回購细则》”),其中《回购细则》第三章具体规定了股份回购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四、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适用的四种情形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需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进行,目前来讲,共有四种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公司为了减资,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用于可转债,以及其他必需情形 。 (二) 回购股份需要公司具备的条件 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回购股份的主体资格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而言:第一,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需已经上市1年以上;第二,回购公司的股份后,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和偿债造成影响;第三,回购公司股份后,公司仍然是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基本条件;第四,只有经过交易所同意后,公司才可以通过回购来终止上市;第五,为兜底条款。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 回购股份的方式可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或者要约方式 (1)上市公司如通过股份回购进行减资的,应当通过集中公开竞价或者要约方式进行,或者采用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来进行股份的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用于可转债转股,或其他必需情形的,公司需以集中公开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来进行回购。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针对不同的回购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也是不同的。《回购细则》中针对集中公开竞价和要约方式分别规定了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及下限。具体如下:(1)如果回购股份是采用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的,那回购价格的上限应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前30天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倍;(2)如果回购股份是采用要约方式来进行回购股份的,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下限原则上高于或者等于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公告日的前30天每日加权平均价的平均值。 (四) 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的比例及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 1. 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的比例 针对不同的股份回购情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也有所不同。针对像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用于可转债转股,或其他必需情形 的,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应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公司可以持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期限最高为3年,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结束后的3年内公司应该将已经回购的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在公司公告的回购方案中,应至少对回购股份数量、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中的一项进行明确,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2. 进行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 新的《回购细则》一改之前对上市公司拟回购使用的资金来源限制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等资本运作所获得的资金,也可以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获得资金,或者是使用之前公司已变为永久补流的募集资金。总之,只要是公司通过合法的渠道或者合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都可以作为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3.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细则》针对不同的回购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分两种情形。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最高为12个月。针对公司回购股份是为了减资、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用于可转债转股等三种情形的,回购期限最高为12个月,自回购股份方案通过之日起算。 (2)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最高为3个月。如果公司回购股份是为了其他必需情形的,回购期限最高为3个月,自回购股份方案通过之日起算。 4. 回购专户及专户内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方案后,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专用账户,用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应该存放在回购专户中,与其他账户独立。回购专户中的股票与上市公司普通流通股享有的权益存在很大差异,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并不具有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 五、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所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爬行条款 此次《回购细则》借鉴欧美成熟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并考虑到股份回购对整个交易市场的影响,对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及比例进行了规定,资本市场对此规定称为“爬行条款”。 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及市场情况,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因公司减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可转债转股等情形的,公司每5天的股票交易量,不应高于公司在进行第一次股份回购发生日的前5天股票累计成交量的四分之一。但是,如果公司每5天进行股份回购的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二)回购股份禁止时间段 上市公司应该遵守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回购。在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不得进行回购股份操作。除此之外,在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没有限制的情形下,也不得进行回购股份操作。 (三)聘请中介机构的非强制性 新《回购细则》中不再针对聘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规定,而是将该权利赋予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整个交易过程的复杂和重要性,自由选择聘请律所、券商、会计师等相关机构,并就涉及股份回购的重大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四)修改公司章程 由于2018年立法机关对《公司法》第142条进行了修订,扩展了相关股权回购的用途。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原有公司章程没有及时修订的情况,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回购的条件和程序等并没有修订,故在进行股份回购之前,需要按照《公司法》(2018年)、证监会及交易所制定的股份回购规则进行公司章程的修订。 (五)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优惠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1.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2.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資申请给予优先支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 注释: 其他必需情形具体包括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EB/OL]. 2018年10月26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EB/OL].2019年1月11日. [3]程丹.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 股份回购更具实操性[N].证券时报,2018-9-10(A01). [4]高建国:《新公司法下股份回购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1(下). [5]张彧通.玩转新股份回购制度 促资本市场向好向上[N].中华工商时报,2019-2-1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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