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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
范文

    摘 要 如今我国已经从传统的农业大国变成了现代化的工业强国,民众的物质文化水平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总体来说,国内农村人口数量还是要多于城镇人口数量,因此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也显得十分重要,从古至今,土地问题都能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做好土地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当前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引起了多方的重视,本文将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 三权分置

    作者简介:黄琍,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6

    在当前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有关宅基地制度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改革开放之后,关于土地使用流转的模式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宅基地从农民个人私有到集体公有,形成了“一地两权”的现象。國家也是高度重视农民的宅基地制度建设,以此来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住宅问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针对农民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政策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三权分置”的模式。这种模式中,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划归为了农村集体,农民只能对宅基地拥有使用的权利,其实这种模式与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土地承包制类似。一、 “三权”解析

    (一)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尝试

    目前,在很多农村地区对宅基地的权利主体都还不够明确,很多农民长期在宅基地上盖房居住,因此已经误认为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就是农户本身,拥有对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利。但是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行,使得宅基地的权利主体更加明确,即农村集体所有。在未进行明确时,很多管理工作都会面临一些问题,使得很多地区的宅基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甚至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也不清晰这些宅基地的权利主体所在。还会有各地的村委会认为他们这些公权力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的具有经济价值功能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就会损害农民的正当权益。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方面,不同的省市在实践方面略有差别。我国实行的《民法总则》得到了大量应用,其中也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民法总则》的编制过程中,需要能够紧密贴合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进行有效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要有利于农民进行日常的生产实践活动,对集体管辖的土地进行有效调配和管理。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农民将土地看作是重中之重,土地也是农村集体组织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那么就应当要加强对土地的使用管理,不属于该组织的个人或群体不能够享受到该组织的权益。我国十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一般不能够随意按照社会上其他经济组织那样进行破产清算以及解散等,很多权益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改革开放四十年,国内农村发展迅猛,很多事物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关农村土地使用也已经不能完全照搬传统的管理模式,国内很多省市都已经对土地使用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比如说,天津市蓟州区就是我国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针对经济组织的属性不同,对土地的权利主体划分不同,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也不同。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那么已经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划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如何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使用呢?农民只要能够满足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能够获得农村宅基地来满足建房居住的需求。这也是国家法律给予农户的权利,村集体组织不得侵犯。针对获得的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规模等,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按照每一个家庭户的人口以及原来房子的间数和面积进行审核,集体组织确定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之后,还需要进行公示,接受全体人员的监督,最后再交给当地政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同样还需要进行公示。这样就能够更加高效的使用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农户的权利。前文已经论述过了,要想享受免费使用村集体的宅基地,首先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农户必须是该集体的成员。如是这条限制条件不达到,那么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无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利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方面,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保守,转让宅基地一般也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能和集体外的成员进行转让。但是目前国家也正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宅基地流转模式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进行检验。

    农户资格权是一个新的权利种类,在以往的官方文件中很少见。最早与此相关的文件是来自于浙江义务关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一些指导意见当中,这些意见引起了许多争议。资格权与土地承包权类似,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实施的分配取得权。农户资格权就很好的阐释了宅基地分配资格和使用权,就像拥有物品所有权一样,农民能够享有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的权利,以及宅基地获得收益等都是归农民所有。但是总体上来说,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由国家赋予农民的,这也是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种社会保障权。即使“三权分置”的实施也不会对其内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到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宅基地资格权也是属于村民的成员权的一部分,那么城镇居民就是不允许拥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其实“三权分置”也是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在有些情况下是无法使用的,比如说在一些人口比较少的城郊地区,这些地区的土地都比较少,那么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是宅基地资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的有关政策规定中界定了宅基地的认定标准。其中要么能够满足户籍标准,要么能够满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生产实践活动的农民,并且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在当地居住的事实。

    (三)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应当要满足宅基地资格权不发生改变,但是为了扩大农民的利益,以及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对土地流转的实际需求,需要盘活现有的宅基地资源。在“三权分置”的模式下,应当要明确的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在使用宅基地时会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农民自己的意愿进行出租等,获得收益。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促进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已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就需要;利用好宅基地这重要的资源。相关专家和学者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性质方面还是有一定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看做是一种债权,出于自身的意愿,宅基地资格权人将宅基地出租给社会主体,那么就形成了债权的形式。中央文件中对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还是有许多限制条件的,还不能完全彻底放开来。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应对

    (一)具体实践研究

    目前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已经有一些省市开展了一些研究,得到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浙江、安徽、天津等都是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的,能够从中找出一些参考性。比如说安徽的旌德县就进行了一些尝试,该县允许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跨村转让,那么不属于本村的居民也是可以购买本村村民的宅基地的,并且会给受让方村民提供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此来完成宅基地的交易转讓过程。在2015年,安徽地区的首例“三权分置”购买宅基地案例出现,将房屋一起进行购买,当地政府颁发了三本证书,分别发给不同的主体,这也就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体现。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和我国目前关于宅基地有关的政策法规还是存在一些冲突的,推行宅基地的过程中会构成一些对原有宅基地相关法律冲击的情况。因此在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建设时,需要综合考虑现行的法律条文,最好是将相关政策法规实现有效衔接。在推行“三权分置”时,需要明确的需要确保农户的成员权不受侵犯,这也是为农户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的有效举措。即使已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转移,此时农户的使用权就已经丧失,但是成员权还会继续保持。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将宅基地让三方进行共享,这样就能够使得宅基地的使用更加灵活,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掌握在农户手中的,因此转让的是该使用权,关于宅基地的分配资格权却是具有身份属性的,不能进行转让。在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时,需要将主权利和子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要能够以此发挥出法律的作用,不得存在法律交叉、模糊不清的情况,尽量让所有的相关政策条文发挥出应有的职能。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的标准、范围等都需要进行严格界定,明确其使用范围,最后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功能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当拓展一些经营用途,实现多样化高效使用。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和现行法的衔接

    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法律推行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和现行法律的衔接,要逐渐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让政策上升为法律。关于“三权”需要由更加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落实,寻求政策和法律的耦合。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已经有了法定的名称,因此不需要再进行重新界定。“三权分置”不意味着农户能够完全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一定期限转移出去,等到约定的时间达到之后,就会自动变回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状态。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及和现行法的良好衔接,最好是在土地制度方面建立一个三层次权利架构,也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次级使用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将三权分置纳入到民法典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实践。三、结语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十分重视的一种土地资源,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家有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趋势,通过这种“三权分置”能够更加灵活的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使用,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但是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相关经验还比较匮乏,争议比较大,因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现行法进行有效衔接,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严金明,迪力沙提,夏方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J].改革,2019(1):5-18.

    [2]陈书荣,陈宇,肖君.以宅基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J].南方国土资源,2019(1):14-18.

    [3]陈耀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解析与立法回应[J].广东社会科学,2019(1):223-230+256.

    [4]孙建伟.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J].政治与法律,2019(1):1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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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