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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范文

    李爽 文函 袁梦绮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无法得到解决。本文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并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在对个人信息内涵理解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随着生活全面信息化的进程,先进的信息技术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和种类也在不断地充实和发展,但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中均存在诸多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第76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本条款首先总结了个人信息的含义,然后列举并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定义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可识别性”是判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标准,只要通过其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到某个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就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二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不包括法人、社会组织。

    (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分析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近7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经济损失,总经济损失高达900多亿元。目前中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为严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局势十分严峻。

    1.个人信息的泄露增加

    大数据储存的个人信息数量大、价值高,易成为黑客和病毒特别关注的对象,大量集聚的信息使得侵害者更加容易使用数据分析来确定攻击的对象,从而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带来以下危害和不便: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因此,二次利用个人信息造成危害的现象极其普遍。其次,恶意使用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多。最后,遭到侵害的公民无法证明受到侵害的事实与实际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日益增加。

    2.引发社会不正当歧视

    个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和泄露容易引发社会歧视。有目的的收集或买卖个人信息并依据各种标准将公民分类,根据不同需求对公民采取不同的待遇。这种做法易引发社会不正当歧视,例如,收入较低者只能享受企业认为其能负担起范围内的商品,不予录用没有结婚生子的女性等不公平差别。受害者在遭受不当歧视时,通常不知晓、无知觉,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买卖为社会歧视穿上了“隐形外套”使其可以无声侵害公民的权利。

    3.精准营销和操纵关系

    精准营销指的是商家根据特定的目标用户的需求向其投放定向广告的一种营销手段。例如,甲刚在微信上和乙说要买U盘,当甲打开购物APP时发现推荐商品均为U盘。这种精准营销正是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和消费习惯,潜在地操纵消费的行为。

    操纵关系是指利用秘密获取的他人信息对其在社会或职业网络中施加影响。。例如,应聘者通过购买或其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得到招聘者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在招聘中故意迎合招聘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操纵关系相对于精准营销而言,危害性更大。

    4.为刑事犯罪提供有利条件

    披露个人信息为刑事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并导致犯罪的发生。例如,美国硅谷的优步(Uber)公司曾拿出一百万雇佣一批侦探来挖掘报道Uber负面新闻的记者的黑料,威胁其停止负面报道。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助于盗窃、敲诈勒索、绑架和杀害等犯罪活动的发生。侵犯个人信息与刑事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使受害人无法证明侵害信息者需要对其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立法方面

    我国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的法律。我国立法上关于个人信息及其安全保护的规定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各个法律条文中,并且这些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实践操作性差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显然满足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司法方面

    在司法实务中,公民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后,常常由于维权的成本高而放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成本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救济的经济成本高。存在不少受害者会因为维权所花费的金钱成本高,最终收益微薄而放弃司法维权。另一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成本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受害者应当对自己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和立法的不完善,受害人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其主张,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在司法方面,“高昂”的资金成本和有限的举证能力迫使受害者无法与个人信息侵犯者进行平等的对抗。

    (三)行政监管方面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门理应当仁不让,并且统计表明,个人信息从企业和政府機关泄露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反映了当前对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严重不足。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部门不明确。在实务中,没有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2)管理缺乏强制力。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2013)已经正式实施,但它只是一份指导性的件,并非强制性的,其实施取决于相关行业主体的自愿配合。(3)行政处罚较轻。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规定的相关处罚是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处罚畸轻,起不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果。

    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为解决侵犯个人信息所带来的问题,迫切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框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涉及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有利于维护社会信息安全秩序,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平衡个人信息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兼顾数字经济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一部将适当保护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相结合的法律。

    (二)设立行政监管

    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再观我国管理个人信息机构的设置,多个部门各自对涉及其管理范围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同部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范围、程度和规则是不同的,因此管理既混乱易产生冲突,又效率低下不便民。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专门机构的设立有利于提升整个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也有利于对各行业、各部门的个人数据保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更有利于为用户建立维权申诉的一站式服务。行政监管机构的设立应该更加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增强管理强制力。赋予指导性文件法律强制力或者深化研究并出台更为具体、实践性更强的法律文件。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在加大处罚程度的基础上,增设“公示”、“黑名单”制度等。三是设立专业取证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利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帮助受害者采集证据,为受害者采取法律维权提供条件和便利。

    (三)加强技术壁垒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应根据法律规范调整,辅以技术手段保护,加强技术壁垒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当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关键技术研发的基金数额,鼓励相关保障技术措施的创新和研发。通过提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完善信息系统设施为个人信息提供稳固的技术屏障。

    (四)增强行业自律

    信息企业者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也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信息企业者可以通过增强行业自律来弥补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良好的自律机制会更好的维护个人信息的健康利用和快速发展。2014年《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在个人信息处理上遵循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合法必要原则、目的正当原则、质量保证原则、用户参与原则、安全保障原则。信息企业者除了要遵循以上原则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还可以采取企业内部惩治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例如警告、开除、违法行为公示等。

    (五)提高自我素质

    在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公民增强自身良好网络素养尤为必要。首先,公民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公民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尽力防止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侵害,例如不定期修改重要账号密码、增強密码难度系数、在外不轻易连接陌生无线网等等。其次,公民需要养成良好的网络素养。“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公民要增强网络素质,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禁止主动、恶意地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最后,在受到侵犯个人信息得情况下,要及时捍卫权利。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应当保障自身权利,并采取必要手段停止侵害、减少损失、收集证据等,并在必要时需采取司法救济。四、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的环境下,由于立法不明、司法不严、监督不力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和预防。完善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和应急措施,为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方式和救济途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从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方面入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格保护被侵害个人信息的公民的权利,加强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是从信息企业者和公民个人入手。既需要信息企业者不断提高自身自律能力,有要求公民个人提高信息使用的安全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个方面应当互相协作、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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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