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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
范文

    摘 要 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率及危害程度虽然不如成年犯罪者,但是造成的危害也是巨大的,这对未成年人来说,相当于断送了之后的生活。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和身体未发育完成的弱势者,在某些地方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危险及诱惑,很容易陷入其中触发犯罪。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性质较为恶劣,年龄大多偏小。所以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特点及趋势,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政策研究并希望能够在形式政策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犯罪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77

    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提高,其严重性也在不断加剧,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未成年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于广大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少年强则国强,所以对于国家政府来说,应该从一系列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同时在与立法方面也应该进行完善,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约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保护祖国未来的花朵。同时,还应该,对许多生理心理缺陷的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使其能够主动改过自新。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国家在法律阶段进行保护,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于大多数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能力。能够在大是大非面前进行自我控制,防止犯罪的发生。能够对于一些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是大多数14到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仍是犯罪行为高发群体。虽然具备一定的良好辨别和控制能力,但是在校园暴力面前仍没有较好的控制能力。校园暴力也成为刑事案件高发的方式之一。但是在许多法律条文中,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所犯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因此大多数的校园暴力多数通过批评教育,严加管教,家长赔偿等方法进行。所以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相对没有形式,责任能力,无法立案,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但也造成了许多未成年人胆大包天,频繁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14周岁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大多数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都不成熟,行为不理性。所以在形式方面也没有追究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现如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文化信息传播,受这些信息的影响,都促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过早成熟。同时,对于大多数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他们接受最新资讯的途径和数量有了很大的变化,往往思想上也更加成熟,更加复杂。但是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诱惑的抵御能力还是较差,判别与控制能力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缺乏足够准确的判断能力。所以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率也较高,犯罪频率较高,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指向性。

    二、当前国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形式政策

    在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未成年人的刑事法规,从而能够使未成年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国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对于刑事政策加以调整。虽然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所采取的态度,政策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祖国发展的未来。其主要特点表示如下:

    (一)尽量采取非刑罚的处理方式

    由于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未成年就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这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所以大部分國家在设立法律的时候都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造成损害。非刑罚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保护和教育处分,这些处分措施一般适用于犯罪危害不大,或者与环境与行为人身心缺陷有关的未成年人,以利于其改过和身心健康成长。

    主要处分方式一方面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监护人进行看管,进行思想教育是未成年人能够改过自新,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或者是对于心理上有疾病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机构进行观察及保护,并对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使他们能够加以改正。其次是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通过环境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使其能够健康生活,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

    (二)刑罚从宽

    大部分法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所以在刑罚方面也会较为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适用于死刑,现这一标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可以说对于未成年犯,不适合用死刑。这也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来说,成为一种形事保护。二是对于未成年人多适用缓刑,在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内容上较宽。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专门的特殊规定,是大多数未成年人能够在缓刑方面得到保护 。三是量刑从宽,不仅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适用死刑,而且在量刑方面要轻,我国在法律方面也规定了未成年人使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和不得使用的某些刑种,刑罚从宽,保护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健康。使他们能够在面对社会诱惑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判断能力,避免再次发生犯罪情况。目前这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与标准。

    (三)采用不定期刑

    不定期形式,一些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特殊刑罚制度。其主要是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的轻重,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好坏来决定其实际服刑期的长短。在我国这一制度也开始试用。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者区分是未成年人能够单独地接受思想教育,在思想上面进行改正。主观恶性并不大,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危害,以及所实施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通过不制定犯罪期间的刑罚,以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失足成年人。同时在法律方面进行完善,定罪标准明确了未成年罪与罪的界限,体现了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思想。不定期刑,不對某项具体的刑事犯罪,给未成年制定刑法时间,使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也会变得更加灵活,活泼。

    三、丰富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几点建议

    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高发,同时在形势政策方面制定也应该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定方面,也应该能够充分吸收广大民众的建议与意见,这样能够充分反映民意,体现民情 。同时也应该扩大保护力度,实现保护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能够充分吸收国外法律方面的建议,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政策,建立相应的规范标准。

    (一)对当前的形事政策进行丰富和发展

    对于社会来说,在法律方面虽然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还需要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接受来自良好环境的熏陶,形成良好的生理心理素质。因此,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坚决惩治腐败,减少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冲击。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家长来说,也应该更新传统观念,在家庭教育方面能够紧随时代发展的要求,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发挥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发展的作用。同时,孩子也能够较早地接受新的观念,新思想,从而在面对社会诱惑方面能够保持较为清晰的头脑,对事情进行全面分析,再做决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避免了犯罪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许多青少年误入歧途。

    同时在法律方面也应该进行完善,对于政府来说,也应该尽快制定及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应配套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的力度,在监督方面也应该监督法律的落实情况,使法律能够落实到实处。同时,在诉讼制度方面也应该进行完善,使法律能够充分反映群众的需要,使政府也能够充分深入到群众。对于我国来说,未成年人的数量是庞大的,也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法院,这一模式已经在国外进行了普及,对于我国来说,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理想的,完全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制度。所以设立未成年人法院也可以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方面进行全面明确的司法保护 。

    (二)建立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

    建立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政府应该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进行充分了解,对未成年人能够进行社会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从而能够在思想教育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相关人员能够运用各学科专门的知识进行结果鉴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对症下药,以取到最佳的矫正效果,同时在调查的方式上也应该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的力量,使结果更具全面性。因此应将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制度提出来,通过具体明确规范的司法程序加以保障,当然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会耗费一定的人力与物力资本,在调查的过程中,注意节约,使社会调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 。

    同时,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在某方面会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这时,许多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时,会受到来自许多社会的歧视与冷眼。这时许多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造受到莫大的委屈,有心改过,也会遭到来自社会的抛弃,这就造成了许多罪犯有心改过,却无心面对事实。通过建立未成年罪犯前科消除制度,是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再遭受到其他人的冷眼与歧视。对于罪犯来说,也应该一视同仁,在社会考试,就业等方面也应该综合进行全方面参考。同时,可以借鉴来自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未成年释放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对其进行全面观察,这段时期内,如果表现良好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前科,这样未成年人就不会遭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区别对待了 。

    未成年人是祖国发展的未来,不应该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虽然他们年少曾犯过一定的错误,但是只要有心改过,还是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加以改正的。对于社会来说,也应该努力去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去改过自新。我国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法律制定方面,刑罚较轻,通过减少处罚监禁,淡化诉讼制度等各种制度来减轻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主要是以家庭教育为主,通过家庭环境来使未成年人去改过,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取消前科制度,使未成年人能够进一步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抹去不好的回忆。

    综上所述,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法律方面也进行了完善。但是,也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对于政府来说,也应该积极去倾听群众的意见,在决策方面能够充分反映民意,体现民情。从法律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焦喜贵.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保护体系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5):25-26.

    徐建.扩大取保审后使用率是我国少年司法新一轮改革的关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4):58-59.

    陈明华,郎胜.刑事热点问题与虚部地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24-25.

    何显兵.开放式外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J].刑事法学,2014(4):70-71.

    陈敬根,牛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考察与未来走向[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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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