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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腐倡廉在宪法层面的制度设计
范文

    摘 要 现代国家对于反腐倡廉的设计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宪法的进一步认识。从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开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后来的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會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制度在逐渐的完善。新中国成立后五四宪法先后经历了4次重大修改,国家对于宪法意义的理解也更加深刻,习近平总书记上任后加强对反腐倡廉活动的实施,正在积极实现宪法条文与政治现实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 反腐倡廉 宪法 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马平,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法政部,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84

    反腐倡廉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习近平总书记上任后开展的一系列倡廉洁反腐败的“打老虎”活动。反腐倡廉活动一经开展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下到各县市领导,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政法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才厚这样曾经的高官纷纷落马。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反腐倡廉可谓是深得民心。倡廉活动能取得如此傲人成绩与习总书记坚持宪法为本,人民为本的理念是分不开的。因为反腐倡廉活动逻辑起点就是人民政权必须为人民服务。这与宪法本质即保护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不谋而合。其次,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也是实施反腐倡廉活动的重要方式。相信只要坚持宪法为本,以宪法条文为准则,做到政治现实的同步发展,反腐倡廉活动必将越来越成熟。

    一、反腐倡廉的起源

    倡廉洁反腐败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有的,中国古代帝王们就采取一系列措施反腐倡廉,主要表现在:加强封建道德伦理教化、以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建立御史制度监控官员行为。自古以来,中国一直重视道德教育和廉洁政府,一直关注思想家和统治者的思想。廉政思想反映了统治者的需要以及人民的迫切需求。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对廉政都有具体而有力的论证,儒家的仁政思想与廉政的有机结合,从此之后成为了检验官员道德修养的标尺。这些措施直到今天我国依然在借鉴并运用着。

    (一)反腐倡廉的提出

    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反腐倡廉思想早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就被统治阶级不断提倡。西北大学教授周树志在《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研究中》 指出,早在古代帝王们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反腐败,倡廉洁。在古代,人们是很痛恨贪官污吏的。诗经有云:“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大清官包拯也说过:“贪者,民之贼也。”可见在古代百姓是多痛恨贪官污吏,贪官受贿,欺压百姓,使得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但是在古代帝王虽说提倡反腐倡廉,但是始终方法有限,治标不治本,一腐刚平一败又起。所以现代国家政府需要在古代反腐倡廉制度基础上再度完善才有可能根治这个问题。

    (二)反腐倡廉在中国实施的现状

    反腐倡廉不光是喊喊口号而已,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必定是将反腐倡廉活动落实到现实社会中的。我们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政治方面,党与国家十分注视反腐倡廉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体系与理论框架。我党和国家通过对反腐倡廉理念的升华,反腐倡廉体系的完善,反腐倡廉活动模式的创新,在此道路上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例如一些党内“大老虎”的落马,司法机关的各级部门的贪官纷纷露出马脚,被绳之以法。尽管我党和国家深入建设反腐倡廉活动,但是终究是效果没有预期来得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 没有解决好官员不想腐败的问题

    各级党政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教育,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教育,从官员的头脑开始,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使他们从思想深处不想腐败。

    2. 没有解决好官员不能腐败的问题

    要完善限制官员的法律制度,完善执政党内部一整套内部规章制度,只有对官员的权力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让他们时刻按制度法律办事,用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法律的执行,相信官员即使想腐败也很难有腐败的机会。

    3. 没有解决好官员不敢腐败的问题

    监督官员的制度没有强健有力。我们要在官员刚刚出现腐败行为,刚有腐败苗头的时候就能监督侦察到,并且要及时有力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的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官员就害怕惩罚对腐败敬而远之。

    其次是经济方面,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企业方面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效果应当是最好的。然而,虽然我国加强了反腐倡廉活动的建设,现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阻碍着反腐倡廉活动的高效顺利发展。

    1.企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企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企业要是想生存,免不了拓展市场,这时候企业法人与政府官员的勾结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腐败手段往往隐蔽性很高,纪委人员很难及时侦查发现,导致掌握不到有效证据,使得监管工作难上加难。

    2.企业的防范风险制度不健全

    企业防范风险制度不健全,漏洞横生,导致滥用私权者很容易勾结政府,滋生腐败,尤其是在投标招标,融资投资,采购物资,工程分包之类的,这其中的利润难以想象,官员稍有动摇就会陷入腐败的深渊之中。

    3.反腐倡廉并未存在于思想建设中

    企业没有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在思想中没有反腐败倡廉洁的观念,无论外部监督机制多么健全,防范风险的制度多么健全,终究是没用的。思想是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最基础的存在。

    (三)中国古今反腐倡廉对比

    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反腐倡廉在我国古代就是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举措。封建社会的君主帝王特别是开国君主或是盛世君主们,他们往往都是身体力行,倡导节俭的。他们吸取前朝帝王的教训经常少兴土木,少事更张,讲究无为而治。唐太宗曾经亲眼目睹了隋炀帝大兴土木祸害百姓的下场,所以他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他即位开始,便释放后宫美女3000人,让她们择偶出嫁。明皇帝朱元璋曾经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他下令改建大内宫殿时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能追求铺张华丽。他本人生活也非常朴素,每天只用蔬菜就餐,生活非常简朴。

    当今社会,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活动,每一代领导集体励精图治,坚持廉洁执政,反腐倡廉从自己做起。这一点古今领导者不谋而合。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执政时期,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加强党的廉政作风建设为价值追求,胡锦涛同志在执政初期曾经提出,党的执政基础是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的,党的执政能力也很容易因为腐败问题而弱化,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也会因为腐败而动摇。由此可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是衡量反腐倡廉成效的标尺。在这之后胡锦涛同志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党在反腐倡廉这项工程中倡导“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在笔者看来,中国古今的领导者都是睿智的,他们是时代的大智慧家,将反腐倡廉的思想完美贯彻于现实社会中。

    二、 宪法对于反腐倡廉的影响

    (一)打击腐败中存在的宪法理论

    反腐败,倡廉洁。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打击腐败。然而我们也不能滥用权力,非法打击。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我们应当遵循宪法的指导,依法打击腐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受侵犯。党政机关官员利用职权腐败犯罪,虽然从刑法角度讲他们再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已经是罪犯了,但是从宪法层面考虑,他们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依然受到宪法的保护,是宪权利的享有者。因此,从宪法角度考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来阐述打击腐敗中的宪法理论。

    1.平等权论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中基本的一般平等权条款。这一平等权条款有效的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我国宪法序言中还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国家行驶公权力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贪污腐败的主体也是公民,也享受宪法的权力,我党和国家在行驶监督管理权力时也应当尊重犯罪分子的宪法权利。

    2.保障人权论

    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权是宪法唯一的内在精神,也是对宪法进行评价的重要的标尺。我国自从人权入宪后,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时代;人权保护有了宪法强有力的依据。这就使我国宪政理念进一步得到升华;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这对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也有强有力的理论条件。

    3.基本义务论

    宪法保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人民群众在行使监督权时,要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捏造、诽谤,对政府官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 提倡廉洁必要性客观分析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倡廉洁、反腐败是潮流所趋,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1.公正廉洁是为官之本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环宇内的泱泱大国,从古至今涌现的清官也是层出不穷。下面让我来列举一下这些清官:包拯(公元 999- 1062 ),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是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他从青少年时代起,就开始立志要为国家出力,“竭忠死义”。包拯一生清廉简朴,从不讲究排场,即使做了大官,穿着仍与布衣时一样;对贪污深恶痛绝,在给仁宗的奏疏《乞不用赃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他一生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他在端州任知州,整顿吏治,打击贪污,深受百姓欢迎,离任时当地精制一好砚相送,他都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

    2.公正廉洁是做人之根

    当今社会,人们一谈到腐败啊,贪污啊就想到了政府官员。其实这样的带入性的想法在笔者看来太过片面。并非腐败就一定是政府官员,有些企业或者个体为了谋取一己私利,会与官员勾结,这才导致了最后官员的落马。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做到廉洁,守法,通过合法途径谋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官员即使想腐败,也没有机会。这样整个社会的廉洁氛围就会得到很好的提升,整个国家都会长治久安。

    3.公正廉洁是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

    廉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也是振兴一个民族的关键所在。贪侈会破坏人们的心灵纯质,因为你获得愈多,就愈贪婪,而且确实总感到不能满足自己从孩童时代父母就教导我们要诚信廉洁,不能随意拿取别人的东西,可是为什么越长大,对于这些传统美德的思想就越僭越,甚至到了无视的地步。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勇恭廉,我们自问能做到哪几样,其实传统美德并非要求我们人人都做圣贤,只是想着传统美德能够让我们的三观正直,让我们时刻警记自己是炎黄子孙,所作所为都应该三思而后行。公正廉洁不仅仅针对官员,是每个人都应谨记心中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三、反腐倡廉在宪法层面的完善

    (一)反腐倡廉与检查监督

    反腐倡廉活动是设计社会各领域的大范围全方位的举措,因此,如果没有一个敦实的法律体系后盾作为依靠,势必是会受到社会各方力量的阻拦。因此,完善我国反腐倡廉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宪法与反腐倡廉的连接点在于检查监督。

    曾经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大家都有所了解,这部电视剧形象地展示了我国现阶段官员腐败与我党坚持反腐的现状。剧中的主人公是正义的化身,人民检察官就像一把利剑将腐败官员一个一个斩于马下。这部剧也体现出国家与党迫切关注反腐倡廉建设,我国目前也正处于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过程中。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基准。

    与腐败作斗争,需要国家的检查与监督。腐败分子大多是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只有公权力才有抗衡公权力的实力。因此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有关检查与监督的内容。《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宪法这项规定,为我国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力最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从而使我国公民检举、控告、举报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还有其它有关部门处理和查处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的最主要渠道。这条宪法条文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十分明显,具体体现有两点:

    1.虽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具有超能力。因此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腐败贪污行为,也就不能做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这时候人民的举报,控告显得尤为重要。

    2.当今社会的腐败基本都发生在党政机关官员的身上,单单依靠人民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私权力相较于公权力始终处于弱势,因此,人民只能依靠检察机关同为公权力来抗衡腐败官员的公权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基石,法律法规制定的再详细若不能落实,也终究是一纸空文,这时候检查监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说,有了检察监督,法律才活了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宪法的规范目的也就实现了。《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舉的权利。”对于贪污腐败贿赂案件,我国检察院有立案侦查的权利。检查院主动行驶检查监督权,利用国家公权力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当今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公权力的主动行使与公民的检举揭发相结合。这样的监督制度既体现公权力的权威,也体现了人民作为宪法的制定主体,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呼应。

    (二)反腐倡廉在宪法层面的完善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大工程。在一系列反腐败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着重处理好他们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我们国家的任何法规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么党和国家在完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时可以着重考虑增加公民的举报、控告途径,多领域开设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从而达到依宪治国,以人为本。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检察机关在处理腐败贪污案件时,也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我们社会公民要认识到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的严肃性、重要性,更要意识到它们的任重而道远。中国是世界大国,如果把中国比作一颗牙齿,那么腐败就是这颗洁白牙齿上的一点蛀虫。或许有人说,蛀牙顶多就是疼一段时间,无伤大雅。但是古话说的好,牙疼不是病,疼起来要命。要命或许是夸张了,但是请仔细想想,当中国展现在世界面前时,洁白的外表上有这一点难以掩盖的黑点,这会有多么醒目。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我们把腐败比作脏东西,需要我们去打扫,只有把腐败根治了,牙才不会疼,我党和国家才能以全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俗话说的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那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就不得不关注上层建筑。对于经济犯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经济基础的一种侵犯,损害了国家的相当一部分利益。所以反腐倡廉活动的存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帮助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的,后果非常恶劣的,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贪官,就应当“心狠手辣”绝不手软,这样才能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结语

    如今社会上有一些官员对公共利益、公共责任、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没有敬畏感,他们的侥幸心理、自利倾向占据上风。因此,腐败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被根本解决,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道路曲折。

    反腐倡廉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手段。要将教育、制度和监督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反腐倡廉体系,使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也不敢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周树志.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研究[J].中州学刊,2002-11-20(6).

    [3]朱光兆.我国反腐倡廉现状研究[J].人民论坛,2013-07-15(20).

    [4]崔璨.高校大学生反腐倡廉教育现状分析[J].科技视界,2013-11-15(32) .

    [5]佚名.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J].吉林人大,2013-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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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