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思考 |
范文 | 摘 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伦理监督作为政治发展的一部分,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部分,如何进一步从伦理上约束公务人员的行为值得深思。本文根据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所在,为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监督 机制 作者简介:丁春霞,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88 一、我国行政伦理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的形势下,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在这个反腐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腐败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所以继续反腐要保证机制能尽其所有发挥它的最大效用,而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了它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程体系中缺乏预防一环 在现实生活中,出生几个月的婴儿会打预防针避免某些流行病的感染;新闻联播之后每天都会有天气预报;公共危机事件也会事先做一些应急准备工作预防;由此可见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预防工作能够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节约成本。在行政伦理监督中对于监督主体而言,把握最佳的监督时机很重要,不能将监督的重心集中在事中和事后处理上,在某些情况下一定要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因此,监督部门将重点放在惩治上造成监督上的偏失。对于那些行政伦理失范的行政行为,早一点发现问题并降低此类行为发生的几率其监督效果更佳。行政人员日常管理中,由于思想教育不够充分将教育工作重在形式,导致公务员队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时有发生。所以行政伦理监督在整个行政监督中要担任着重要的预防作用,要对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道德把好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为行政伦理道德出现偏差而导致行为上的错误发生。 (二)部分行政人员道德素养有待提升 在监督机制运行过程中,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个人能力、组织工的作效率和功能发挥有着直接的关系。近几年来,不少贪污腐败案件中一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人员的落马。这些现象所展现出的是行政人员的伦理修养不够、自我监督意识不深。监督人员的伦理道德思想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修养不高。监督人员在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和上级指示时并没有落实,同时自己的专业水平所拥有的素养不同难免会出现政治参悟不够。二是公仆意识不强。行政伦理监督人员作为公共部门中的一员,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说明了行政伦理监督人员本身作为行政伦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要为人民大众服务。实际生活中,监督人员以权力的所有者的形象展现给大众人民,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监督执行过程中,他们就会出现判断上的错误,导致在监督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依据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地不断推进,社会各个方面存在问题,都在努力尝试通过适当合法的程序上升到国家意志,逐步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在行政伦理方面,法治进程比较缓慢,主要反映在监督方面的具体可行的法律不多,至今我国还没有较为成熟的行政伦理的法律,行政伦理的法治化程度还不够高。西方国家将行政伦理规范通过法律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如韩国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和日本的《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都为行政伦理的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另外,对于一些监督主体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使得监督主体即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了监督权却不能保障自己不会遭受到被举报的人打击报复。 二、原因分析 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上种种,主要是有以下原因的: (一)权力运行所依靠的组织模式的局限 在国家内部管理方面,官僚制组织是最主要的组织模式。现代社会国家体系的授权大多数都是国家功能上的授权,主要是通过行政规章或法规确立行政组织的权限内容,权力逐层授予形成固定的上下级关系。下级获得授予的行政权力之后,会因为个人认知或者私利需要而衍生出一系列的越权行为,造成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以公谋私等严重后果。对于公共行政的组织和人员来说,权力的大小是自上而下层层递减的,这就使得自下而上监督无法从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发挥,监督的主体受限于客体,从而造成监督失衡且无效的局面。因此,权力运行的所依靠的组织模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二)公民的监督权没有强有力的发挥 我国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政治文化建设与发展比较晚,无论是公民参与政治还是公民使用政治权利都缺少足够的重视。在政治运行的过程中,公民的监督权和行政权相比凸显的可有可无,因此民主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在国家政治机构的运作中,公民监督权处于边界的范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领导往往不太关注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治权利保障的建设中,人民群众只能够通过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政治生活,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少会有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部分,由此在政治权利保障建设中也很难看到公民能强有力发挥自己监督权利。因此,从公民角度来看,其监督权未充分利用。 (三)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影响 我国文化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影响下形成了封建社会政治思想,这种封建政治思想包括君权至上和王权大于民权。这种明显的“官本位”思想,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机制监督的制约达不到行政伦理监督的标准。整个政治生活氛围中,没有构成行政伦理道德实践的环境,社会转型关键时期行政伦理的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变化,公共行政组织和人员不重视行政伦理道德,必然出现各种各样的行政问题。所以要戒掉传统政治思想的陋习,同时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是有必要的。 三、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 强化内部监督 1. 建立行政伦理道德考核机制 行政伦理监督就是对行政人员因行政伦理道德出现偏差而违背行政伦理规范的一系列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建立行政道德考核机制主要从行政人员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着手。保罗·阿普尔比将公共部门的个人品德分解为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公務员拥有什么样的思想态度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所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一定要有“公仆”意识。对于公共行政活动而言,除去个人应有的美德之外,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正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总会有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发生,这时候就需要有乐观的心态和足够的勇气以及一个仁慈的心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行政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不同,行政职业道德主体是由相当数量的个体所形成的集合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行为规范的总和。行政伦理监督的本质内容就是公共利益,如何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行政伦理监督的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建立行政道德考核机制是有必要并且可以尝试制定标准的。 2. 完善行政伦理监督程序 程序在监督的过程中显得必不可少,完善监督程序是行政伦理监督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在行政主体日常管理中,做好行政伦理监督的教育和思想工作,培育良好的行政精神,同时不定期进行行政伦理测试。在监督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要严格遵照行政制度规章和法律法规,要严格把控监督权力行使的范围做到依法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严格控制好监督主体的权力同时紧盯监督客体的行为。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即建立人大关于行政监督的听证制度,重点加强针对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通过财产申报的规定来规范监督人员的公务活动并进行财产公示,同时不定时不定期进行审计监察和工作纪律检查的工作。在行政伦理监督中,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完善高效协作的监督机制。 3. 行政伦理作为官员绩效评估的依据 绩效评估是公务员工作和晋升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对于公务员来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行政伦理道德要引起重视,将其加入其中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我国在不断提倡绿色GDP发展,2015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官员被降职。以此看来,在行政伦理立法还没形成之前可以尝试将其作为官员绩效评估的依据来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的发展,把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道德践行情况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加薪、晋升和奖励等绩效评估中充分地考虑道德因素。真正意义上保证公务员的在伦理道德方面有一个更高的层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务员真心真意的为社会做贡献,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从而保证在行动上做到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将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完善外部监督 1.建设和完善网络的监督机制 威尔逊认为“无论是在政治还是在行政方面,为了对制定基本政策的更巨大的力量进行监督,公众的批评则是完全安全而且有益的,是完全不能缺少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率逐年增加,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使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来监督政府的不良行为。由此,网络监督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途径,其作用是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替代的。因此,要继续发挥网络的监督优势,规范网络监督行为,完善网络监督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监督体系,同时避免出现因为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更多的负面影响,比如:社会安全隐患、人民群众不了解事情真相随意诬陷等。要合理利用网络监督这个平台,同时政府要推广电子政务以便于更加便高效率解决群众问题。 2. 加快行政伦理监督的法治化进程 一是加快行政伦理立法进程。拥有立法权的组织机构要加强立法建设,组织各个方面的力量研究如何解决行政法律监督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二是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一部《行政伦理法》。制定和颁布行政伦理法作为调整和规范行政伦理各方面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愿望。三是制定与《行政伦理法》配套的各项可实行的专门法规,如《实施细则》《行政程序条例》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地方性法律法规,使监督走上规范化道路。所以,要使行政伦理监督更加有说服力和可行性需要找到法律的支撑,这就需要将行政伦理监督提上法律日程。 参考文献: [1]周红.行政伦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204-206. [2]张康之,刘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14-118. [3][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1-107. [4][美]特里·库伯.行政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15-209. [5]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97-101. [6]张亚松.国家公务员道德概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87-90. [7]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84-497. [8]杨开峰.中国行政伦理改革反思:道德、法律及其他[J].公共行政评论,2009(3). [9]王伟,鄯爱红.行政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73-439. [10]白钢.行政道德的失范及其治理[J].道德与文明,1999(1). [11]唐勇、吴为民.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前沿课题[J].资料通讯,1994(4). [12]罗德刚.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探索,2004(1):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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