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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范文

    摘 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管辖权异议能够对程序违法和管辖错误进行系统的纠正,也能够对当事人的不满进行必要的吸收,实现心理的平衡,对我国法律体质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异议的客体、主体、期限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不够细致,民事裁决行政化问题突出,部分地区存在异议权滥用的难问题,为此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不足 作用

    作者简介:李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职称:中级,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6

    作为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是指民事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主张将法院不合法的管辖排除,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属于针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是评估判决有效性和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标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比较明确的缺陷,很多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此需要积极进行制度的完善,解决影响司法实践的各类因素,以此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逐步发展完善。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内涵和主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内涵

    管辖权异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当事双方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一定的异议,这种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受理当事双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能够成立,则需要将民事诉讼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经过审查,异议不成立,则需要将异议驳回。如当事双方对于驳回异议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则可继续进行上诉。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状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定 。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意义

    管辖是民事诉讼的重点环节,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前提是落实管辖权,在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会导致相关法院侵犯了其他人民法院的基本权限。为确保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起与之匹配的救济制度,其中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典型代表。利用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能够及时纠正法院不正当的管辖功能,对维护法律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受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需要依据原告提交的各类材料,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很多法院无法将管辖范围以外的诉讼完全排除,因此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能够确保法院的管辖范围与民事诉讼完全匹配。同时,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能够实现对当事双方的平等保护,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合理以及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分工的科学性,避免程序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严重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能够使当事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法院管辖权存在的异议,法院对管辖权问题的重视程度将会全面提高,对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

    (一)异议的裁决过于行政化

    我国解决管辖权异议行政化问题突出,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国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审查而并非审理,相关部门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解释也为行政化的处理问题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过程中,法院始终处于支配和主导的地位,當事人则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对审查的过程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很多当事人处于多种因素考虑,滥用异议权,并将其作为进行民事诉讼的策略,这也说明法律制度对于当事双方使用异议权并未作出严格的限制,急需对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

    (二)异议期限比较模糊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意义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如错过期限,当事人则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利于司法公正,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不应与答辩状的提交直接关联,对于期限的限制应当采取更加合理的方法。同时,当前法律制度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弹性过大,很多法院刻意延长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时间,导致案件迟迟无法进行正常的审理,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三) 异议主体存在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需要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在司法解释中包括被告、原告、第三人等,行使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过于宽泛,为此相关部门将司法解释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将第三人的异议权排除,但仍需要对主体做出进一步限定,为司法实践营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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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