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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
范文

    摘 要 婚姻是各个家庭组建的重要基础,每个家庭也是社会组成细胞,主要承担着繁衍人口、实施教育、赡养老人、提供社会生产力、市场消费等多项功能。夫妻财产是每位家庭全面满足自身发展要求以及实践社会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夫妻共有财产有序分配、应用要依照法律要求进行适度调整。

    关键词 夫妻共有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发展趋势 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林进生,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1

    在婚姻效力中夫妻共有财产制属于重要的法律内容,也是目前家庭财产制的关键核心。在全新的婚姻法中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具体化与优化,也创新性提出了不同规定,社会发展新时期各项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中也具有明确体现,有助于强化广大公民法律意识以及基本维权意识。但是在全新的婚姻法中有诸多内容较为落后,难以适应社会环境多项突发情况与各类动态化影响因素,单方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具有局限性。在今后夫妻共有财产立法过程中,要适应社会现代化建设基本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基础,对各类问题进行整合控制,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维护夫妻双方更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夫妻共有财产基本特征概述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合法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监管、应用、收益、支出以及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财产规范化清算的法律制度。目前夫妻共有财产与我国民法中一般财产之间具有诸多差异性,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表现特征中。夫妻共有财产制面对主体主要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若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其双方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仅仅是一般财产关系,仅仅针对于同居双方男女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选取此类夫妻共有财产制。从夫妻财产自身属性来看,其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属性,并且在人身属性中包括财产属性。当事人自身必须要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然夫妻财产制将不适用。夫妻财产制是受到现代社会多方面发展要素影响,其具有突出的历史性调整。在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财产制占有重要位置,在选取财产基本形式过程中,不仅要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还要与我国历史发展有效连接 。

    二、夫妻财产制主要立法类型

    以夫妻财产制发生根本为基本参照依据,能分为约定与法定财产制,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自身由于受教育程度、工作岗位、社会地位等方面差异性,导致其财产产生关系具有复杂性,所以目前在婚姻家庭立法中不能单方面通过某种财产制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限制。为了进一步突出夫妻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与婚姻生活维系要求,当前可以选取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来建立完善的立法模式。

    (一) 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姻双方在婚前以及婚后未能制定夫妻财产协定以及实际设定的协议具有无效性,结合法律规定要求拟定的夫妻财产制基本形式。为了进一步遵循夫妻关系法各项基本原则要求,对夫妻双方各项财产利益进行有效维护,不同区域制定的法定财产制适用性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将法定财产制合理分为正常化与非正常化的法定财产制。正常情况下,法定财产制是基于没有规范化的财产约定要求以及约定要求处于无效状态下,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其与约定财产制度能有效对应,属于法定财产制度常态化以及主要表现特征 。

    (二) 约定财产制

    此项制度是合法婚姻当事人结合法律相关要求,依照各项协议方式对夫妻基本财产制度形式进行确定。此制度根据夫妻双方自身财产现状以及利益需求差异性选取的财产制形式。此项制度能集中保护夫妻双方独立人格地位以及社会与家庭平等地位,此制度受到多个国家认可与实施,实际法律地位较高。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内容达成的协议,与当事人各项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对第三人利益也具有较大影响,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也具有较大影响。从目前各项法律以及夫妻之间财产实际约定范围受限程度能得出,约定形式能分为选择式与自由式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

    三、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发展过程中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确认以及各项保护较为重视,未能对夫妻财产制实务进行有效调整,对夫妻财产关系基本运作未能深入分析,实践中针对夫妻约定财产较少。近些年我国离婚率在不斷上升,各个地区多数离婚案件递交法院之后,针对离婚结果没有多大异议,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存在不同纠纷,在各类离婚案件纠纷中,财产纠纷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源于夫妻双方针对财产问题未能确定约定关系,未划分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多项争议较大 。其次,我国部分群众由于受到文化程度以及法律意识影响,缔结婚姻之前未能对个人财产提出证明,在婚姻保持阶段实际约定的财产更少。导致婚姻维系过程中产生的财产争议较大,难以处理,法院法官与律师要提出财产取证难度较大。

    此外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信度较差,多个程序实效性有待提升,大多数是处于夫妻双方不信任基础上提出的,有部分还是处于非法状态下提出,发生纠纷之后夫妻双方难以有效举证。其次,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实施约定财产阶段实施对债务的各项规定,不能对其中任意一方进行保护。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在书面文件中所约定的婚姻关系维系期间的财产能归为各自拥有,由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各项义务执行过程中付出较多的,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向其中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其余一方要补充相应赔偿。家务事劳动要对家庭多个环节运转事宜进行调控,做好各项劳动。劳动力并不属于商品范畴,但是在当今社会,现代化生活发展节奏较快,某方牺牲的时间与利益较多,导致家事劳动开始朝着商品化方向发展,我国在家事劳动方面拟定各项的补充规定有待完善 。

    四、全面完善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约定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照依据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要选取书面方式进行确立,但是在各项程序执行过程中如何提升其应用效力,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部分公证机关以及律师机构未能确定当事人婚姻发展现状,其中在婚姻登记以及夫妻财产契约程序中要通过各类机关进行控制管理,不利于合理分析各项主要利害关系人。所以现阶段律师机构以及相应的公证机关不能视为公示机关。夫妻之间财产约定不仅仅是在婚姻阶段的约定,也是婚姻维系过程中的重要约定。当前相关立法部门针对夫妻财产约定需要通过公证提出各项强制性规定,对社会外界进行全面公示,这样能有效提升其证明力。加入夫妻双方要求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便要进行重新公证。若从程序上进行了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各项问题便能得到有效控制 。

    (二)全面完善与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各项制度

    夫妻书面各项约定的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一种规定。但是从多个家庭基本现状来看,夫妻之间在家事劳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经济条件以及自身发展现状都远不如另外一方。如果单方面将界定视为约定,对于另外一方具有不公平性。因此当前在不同夫妻财产制类型组成中要合理融入家事劳动评价,完善多方面补偿程序,促使各项补偿程可操作性能有效提升。部分补偿方法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其中夫妻约定中全面实施分别财产制情况较少,针对实践中的补偿情况,在法律中未能进行深刻分析与规定,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弱势一方实际获取的劳动补偿现状有待考究。从实际现状来看,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获取的家事劳务补偿案例较少,这会与诸多立法人员原始初衷具有较大差异性。从多个角度来看,对其如果不能提出相应的限定,就不能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用下,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对共同财产全面分割,然后从承担家庭劳动中相应财产中抽调相应量资金作为劳动补偿,可行性较高 。

    (三) 确定我国分居制度,拟定分居状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

    在财产关系中,要对夫妻分居过程中债务分担以及财产制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在分居过程中的财产制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施分别财产制,夫妻关系依旧存续,但是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等问题,在分居阶段所获取的财产。在分居制实施过程中,分居阶段夫妻财产大多都是应用分别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婚前与婚后实际获取的财产都是由夫妻所有。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之后,在法律方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能有效解除,但是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属于非正常发展状态。所以在今后拟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对于夫妻双方分居过程中获取的财产不能将其作婚后所得共同制,依照分居采取分别财产,能满足分居过程中财产获取基本现状。但是要对夫妻双方之间差别进行分析,要基于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对处于弱势方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针对经济收入不足以及生活现状困难的一方提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

    五、结语

    总而言之,近些年我国实施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内容较为完善,要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突出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使家庭与社会和谐发展。要遵从婚姻当事人各项意愿,对个人发展利益进行保护。在社会各个领域全面发展过程中,夫妻双方各类财产类型较多,当前要对各类问题深入分析。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条文规定,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适应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要求。

    注释:

    郭丽红.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若干建议[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29(2):19-25.

    陈淋清.突破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J].赤峰學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59-62.

    庞杰.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浅析[J].活力,2014(2):30.

    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5):22-26.

    钱文卿.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探讨——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4):163.

    童付章.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探讨——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4(4):72-77.

    孙超.论夫妻共有财产的公示与处分——兼议《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冲突和协调[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4):71-78.

    裴桦.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权[J].贵州社会科学,2009(5):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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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