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成效评估与问题探讨 |
范文 | 尉迟明 郭顺强 摘 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具有独立的权责。如何服务法官裁判以克服员额制改革加剧的人案矛盾,如何强化内部监督以消解司法腐败的风险,如何加强外部监督以畅通信息沟通优化诉讼服务等等,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最高法院强力推动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下,“互联网+诉讼服务、案件送达排期、文书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识别、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大数据分析”等的运用,有效提升了诉讼服务水平、审判执行质效、审判管理科学化水平,但是,当前信息化建设也存在顶层设计不够、问题需求调研不够、实用性不强、信息孤岛、数据安全等问题,有必要加强统一的建设规划,通过修法立法予以制度保障、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最后,必须强调的是法官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无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科技如何发展应用,其地位仍将是为法官提供辅助性和支持性的技术支持。 关键词 审判管理 信息化 成效评估 作者简介:尉迟明,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郭顺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301 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牛鼻子”,核心在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法官拥有独立裁判权力,让法官对裁判责任负责,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司法。这一核心改革完全改变了过去“人盯人”、粗放式、事后性、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与此同时,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被引入司法改革领域,为审判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审判管理信息化的需求 (一)解决人案矛盾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最举足轻重的一项改革是实行法官员额制,这项改革客观上减少了办案法官,让案多人少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在增加人员的老路已经走不通的情况下,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处理审判辅助性事务,以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已然十分必要而且迫切。 (二)监督服务裁判 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法官可以独立自主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其他意见不再“堂而皇之”地进入裁判意见系统,审判权力集中于法官身上,必须采取有力的监督手段避免法官权力恣意、权力任性,造成司法腐败,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改革怪圈。 (三)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拓宽司法公开渠道,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运行状况,并以此来监督法官更加审慎行使权力,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分重要的内容。另外,案件审理过程形成的审判信息实际上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形成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影响审判管理既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最有效监督审判管理的方式” 。 (四)提升管理水平 传统的审判管理所沿用的案件信息“情况生成-分析因果-提出策略”的模式具有事后性,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审判管理需要。审判管理必须按照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输出的轨迹进行流程管理 ,数据收集的对象从静态数据变成了动态数据,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让审判管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当前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强力推动下,各地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在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具体地说,大概有以下几类: (一)诉讼服务类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院管理从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变成了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要建立基本的信赖,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调整理念,建立起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诉讼参与人与审判管理者之间“上下互动,彼此协商” 的新型关系,使得审判管理更加人性化。“互联网+”理念的推廣普及,不仅为提升法院的诉讼服务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持,而且提高了公众参与诉讼活动的效率。 (二)审判辅助类 近年来,各地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在辅助、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送达排期辅助系统 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始终是制约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办理效率要求也不断提高,传统的司法送达方式耗时长,送达的人力物力成本高,限制了办案效率的提高。为了弥补传统送达方式的不足,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已经自主组织相关人员,开发了诉讼文书送达的电子辅助系统,通过与多种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合作,法院可以非常便捷的将法律文书发送至收件人,并且可以实时查看收件人是否查收阅读该法律文书。 2.庭审语音识别系统 庭审记录是庭审重要组成部分,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需要在快速记录完整的庭审经过的同时,兼顾记录的准确性。从实际经验来看,庭审记录的速度跟不上法官及诉讼双方的语速,从而限制了庭审效率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现状,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引入了庭审语音识别系统。“经过庭审应用,庭审笔录的完整度达到100%,个案学习后疑难复杂案件识别正确率达95%以上,庭审暂停现象基本消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流畅度显著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 3.文书写作辅助系统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人均办案量越来越高,法官有限的精力必须集中于裁判这个核心事务,否则难以应对那么多的案件。为此有些地方法院开发了撰写裁判文书的辅助系统,使用电子卷宗,利用OCR文字识别技术,将扫描图像中的文字图像直接转化为文字信息。还有一些法院搭建了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根据诉讼文书制作的相关标准,分类预置了各种实用的文书模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只需要进行简单修改后形成正式法律文书,大大减少法官工作量。 4.智能裁判辅助系统 有些地方法院通过整合分析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案例,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一些类智能算法建立模型,模拟法官的判断方式。同时,智能裁判辅助系统中收集了大量的审判案例,法官可以通過快速检索功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查询相似的判例。系统中还植入了个性化设置功能模块,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对系统操作界面进行设置,以提高法官使用系统的效率。 (三)司法公开类 司法公开是监督和制约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方式,各级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司法运行过程,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法官展示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过程的载体,也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陈述意见的载体,还是法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靶子”。 2.审判流程公开 司法公开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审判流程公开。通过审判流程公开,人民群众得以参与诉讼、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其对审判案件的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3.庭审公开 近年来各地法院将其审理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过微博或其他途径,以图文同步或视频方式予以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审判管理类 审判信息的数据化为审判管理的精细化和分析决策的科学化提供了基础和可能,随着大量审判信息的数据化,这些静态的、分散的数据经过分析成了具有意义的科学依据,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帮助。 1.审判流程管理 在传统的审判中,受制于时间、地点、人员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法院的相关领导对整体的案件信息掌握不完全,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审判进展,也不能及时的参与并指导法官审判案件,导致从整体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比较松散。在审判过程中引入了信息化系统后,借助审判过程的视频录像,法院领导能够实时的了解到每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得审判流程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大大提高。 2.审判数据分析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主要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司法统计、查询搜索等工作。通过对数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能够为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的相关人员提供许多具有时效性的信息。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对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效果评估 (一)优点 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了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对法院管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诉讼参与人甚至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高效、透明、便民的服务。 1.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审判权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系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在推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让法院最重要的案件审理过程和司法产品全面、客观、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最大限度地摈弃了司法的神秘色彩,让公众得以充分了解司法运行的状况、诉讼运行的原理,同时也强化了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倒逼法院提高司法水平。而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则可以让当事人及时查询到案件的办理进度,使当事人能够实时监督诉讼过程,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构建审判辅助系统,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质效 审判辅助系统的研发,特别是送达排期、文书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自动识别等非裁判核心业务系统的开发,有效地提高了送达、文书打印、庭审记录等的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了信息化的解决方案。通过构建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办案法官能够灵活使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迅速查关联案件、参考案例等,有助于法官提升裁判的公正性,提升审判的质效。另一方面,通过审判辅助系统,可以通过系统协助法官检查相关的逻辑矛盾、提醒法官修改相关错误。 3.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审判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审判的工作流程在传统工作流程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塑,审判执行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需要将所有产生的诉讼材料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扫描上传,由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诉讼材料将在系统内进行保存备案。另一方面,信息系统中包含有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的功能,大大的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审判流程信息在中国庭审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能够快捷的把法官只需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非常简单的操作,便可以把办案时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在不同的工作平台上实现转移,从而保证了文书材料转移的完整性及安全性。审判数据同步生成,审判流程全程留痕,法院领导和管理部门便可以实时监控电子卷宗和档案数据,在法院内部实现了全过程、全节点监督。同时全流程数据实时生成为司法统计、司法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数据基础,对案件收结存、审判质效、热点案件、特定类型案件等进行动态分析,更好地服务司法决策。 (二)缺点 在看到这些初步效果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目前审判管理信息化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建设规划不一,未来数据融合问题多 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地方各级法院参与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整体理念指导下全国法院一盘棋发展。但是,由于缺乏顶层统一设计规划,总体上看,除了统一部署的四大公开平台,其余的信息平台基本由各地法院自行组织研发,有的法院信息化建设硬件、软件基础都较好,所在地的政策上也有支持,因此发展较快,已经有不少法院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研发成功,投入工作使用后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些法院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硬件设施比较陈旧,也没有聘请信息化相关的工作人员,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较为困难。 2.实用性不强,问题需求调研不够 目前法院各自与外包科技研发团队合作,有些科技研发团队没有深入进行调研,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可通过信息化加以解决的问题探不清,对法院的工作需求摸不透,与需求脱节。 3.数据无法互联互通,信息孤岛问题突出 就法院内部而言,四级法院的信息还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审判、政务、人事、流程、监察等信息系统各自独立,彼此间数据隔离。就法院与外部关系而言,全国绝大多数法院直接没有实现联网、办案过程中如需检索公安户籍信息、调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都非常不便。 4.時刻保持警惕,重视数据安全问题 目前法院系统内外网隔绝给系统研发造成了极大不便,不同系统之间需要在内外网之间进行数据导入导出,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倘若内外网打通,各类数据平台汇聚的个人信息为不法分子寻找特定的作案对象提供了帮助,数据平台主要外包给数据服务商建设与运营,数据存在泄漏风险。 四、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尽管全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效果,各地的探索实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不少有益的样本,但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必须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坚持全国一盘棋思路,信息化建设必须紧扣标准统一、严格建设的要求,努力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不因地区不同而标准各异,真正起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同时,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当事人、法官需求导向和解决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问题的导向,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的工具价值,为提升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做最积极的贡献。为此,建议在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数据融合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确定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尽快建立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文书制作标准、庭审录音录像标准、电子送达标准等,以便全国四级法院一体遵循,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全国四级法院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融合运用。 (二)加强立法研究,强化制度保障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作为一项单独的课题,全方位收集各地信息化建设引起的各类制度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及时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提交法律修改意见,巩固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增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合法性。 (三)加强安全保障,确保信息安全 审判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向社会公开的以增加法院公信力的数据;另一类审判数据由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原因,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得向社会公开的审判数据的安全问题,这块工作各地法院在研发系统时都会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目前也为发生因为数据泄露引发的重大事故。但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系统数据交互、汇聚、提取、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将越来越大,外包服务团队接触审判数据越来越频繁,甚至可能打破内外网隔断,那么数据安全问题将十分重要。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标准,强化各级法院安全技术防护手段,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四)加强数据分析,辅助科学决策 审判管理的信息化除了能够提升法院审判能力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外,还能够以数据分析的方式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目前我国各地法院所研发的计算机系统和审判数据库,主要运用在司法统计工作中,还没有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审判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因此,各级法院在进行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审判数据库,对相关、相似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数据分析与深度挖掘,提高信息化系统的使用效率,信息化系统能为司法工作提供更多的帮助。 五、结语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当前诉讼服务、审判管理、法官能力等整体转型的背景下进行,信息化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和改进思路,也的确正在推动我国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但是,“自动化的资讯处理过程可以取代行政人员的裁量与判断是错误的观点”, 法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审判工作的核心,而信息化建设将为法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帮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审判人员不可能放心地将审判权让渡给“机器人”。智慧审判的未来,人工智能将逐渐的承担更多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将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实体裁判,法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注释: 江必新.国家权力科学管理视阈下的审判管理[J].法律适用,2017(5). 刘越男,等.大数据情境下政府治理研究进展与理论框架构建[J].图书与情报,2017(1). 刘强强,石乾新.大数据背景下的治理现代化:何以可能可以可为[J].大数据,2016(2). 林子彬.审判如何“智慧”苏州这样装“科技大脑”[N].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5日. 简言.让审判插上翅膀:一线法官需要什么样的智慧法院[EB/OL].http://www.vccoo.com/v/8bxr15,2018年5月17日访问. 江明修,曾德宜.资讯科技与政府转型:社会建构的观点[J].研考双月刊,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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