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智慧云法院司法数据的综合治理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司法数据的综合治理,是对法院内各类司法统计数据资产进行的治理,是为法院提供高质量数据对数据资产进行标准、规范制定的过程。本文提出的基于智慧云法院司法数据治理,重点是开展司法统计数据标准治理、数据质量管理规范等工作。在智慧云法院平台架构基础上,依托法院内部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法院各业务系统数据准确及时获取,借助大数据融合平台来管理、分析各类审判业务数据,从而使法院数据发挥最大价值,让审判管理更智慧、让司法公开更智慧、让司法决策更智慧。 关键词 智慧云法院 数据治理 大数据 作者简介:高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师,研究方向:司法统计。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302 近年来,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应用不断推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迫切需求。需要建立更加便捷沟通渠道,更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互动更加及时、全面。其次需要提升审判质效。审判业务需要全面实现网上办理,实现全程留痕和实时动态监控,执行业务需要加强流程节点管理,完善执行查控体系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构建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的执行体系;信访业务需要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和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实现统一管理;需要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 面对外部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及法院内部提升审判质效需求,需要人民法院以数据集中管理平台为基础,集中信息资源,强化交换能力,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针对已建设的系统之间数据关联程度不高的问题,通过“人、案、物”的主线建立司法审判数据之间的关联,实现数据的融合。需要构建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多元检索和深入分析,支持及时、准确、动态的智能化服务。 司法数据在审判业务、司法管理、司法公开、司法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数据统计、治理、以及数据融合工作,是近些年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最重要任务。基于智慧云法院平台之上司法数据的集中管理,将业务数据能够快速汇聚、融合,构建信息资源共享能力,通过引入更多新厂商,充分利用汇聚的数据和共享能力,快速完成上层应用开发,才能发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作用,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为保证数据安全及提供高质量数据必须规范司法数据治理工作,通过司法数据治理,从而统一数据标准,方便系统间共享和对数据综合利用分析,打破信息孤岛及软件厂商利用数据绑架法院的现状,为司法公开、执法办案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建设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司法数据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软件公司相继成立了司法数据研究中心或提出了具体研究课题的实施方案。司法数据应用研究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主流技术为基础,构建出基于开放性云技术架构上的智慧法院应用。但时到如今,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仍是烟囱耸立,各软件系统开发厂家严格把控着自己系统产生的数据,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获取数据难,应用数据难仍然是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制约瓶颈。司法数据的综合治理,是对法院内各类司法统计数据资产进行的治理,是为法院提供高质量数据对数据资产进行标准、规范制定的过程。是系统间共享、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大数据充分融合的重要保障。在数据治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或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数据确权。在实践工作中,人民法院通常把可以统计计算、可以变现利用的数据认定为数据资产。按这个概念法院司法数据到底属于人民法院自己,还是属于提供数据采集平台的软件开发商?目前对这个问题莫衷一是,大量的司法数据由法院各类信息系统所产生,很多软件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对法院司法数据采取了极端保守的做法,不愿意共享数据,不愿意提供数据接口。但在现实中这些数据其实都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产生的,主要来源于平时的审判及管理行为、人事、庭审、档案、日常办公、决策管理、执行记录等等,它服务于人民法院的日常办公和审判管理。这些数据同时与人民群众的隐私息息相关。从这个层面而言,数据应当归属于人民法院。而现实中,关于这些数据的归属权属于谁一直争论不定。软件公司对数据进行运维管理,默认数据变现的权利属于公司。软件公司在对业务拓展或跟合作开发公司的软件系统做一些利益结合时,很少会与法院沟通或经过人民法院同意。更有甚者还出现过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可提前获知的审判数据,把有价值的信息出售给当事人或威胁当事人的案例。这都是数据所有权没有归属所导致的问题,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自身的利益。因此数据资产产权归属如何确定,其控制权应该如何治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二,数据采集。大量的司法数据采集来自一线日常审判业务,相应的数据采集过程需要明确从诉前调解、立案、审理到结案的各各环节的相关内容。数据采集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审判业务标准体系、采集字段要求、统一的技术工具、法律政策制度保障以及法院的组织保障。数据采集的标准化是数据治理的关键,只有标准化才能保证数据能够快速的集中管理、汇集、融合,构建信息资源共享能力。數据采集是繁而杂的工作,现阶段司法数据采集只需要把一线日常审判业务的零散案件数据按照标准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输入至现有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当中,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自动统计出高质量的司法数据。 第三,使用场景。随着全国法院三大公开平台网站的建设,为能让社会更全面的了解审判程序,建立阳光司法的机制,法院数据使用更要多样性。法院可根据自己对数据的需求,定制数据分析项目,从而对司法业务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有效的数据信息交互上升到管理和决策的平台。可自动的对定制的分析项目进行宏观、中观、微观主题分析。通过对整体数据的分析,直接将分析结果以各种统计方式直观展示,方便对法院领导进行查看与决策。针对不同信息来源的确认浏览查看展示。实现对案件信息及文书信息的高级和自定义检索。以案件库中存储的案件信息(比如案由、承办人、裁判结果等)为维度,可进行图形统计、自定义报表、统计分析模型(包括同比、环比、单变量频次、单变量描述、交叉等)、预警监测模型进行案件的统计分析。利用可视化和大数据等技术,以大型数据库为数据支撑,通过结合多种三维、二维展现方式将法院工作、业务数据、实际应用进行定制化设计,进行多维度、多角度、多类型的全方位可视化呈现与应用。使用户从宏观、微观等多角度掌握管理司法业务,建立系统与使用者之间的业务互动关系关系,从原始数字信息的展示转变为业务模型化的决策性分析性数据集合,从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思维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价值链,全面助力智慧法院建设。 第四,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生命线,首先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如一份离婚案裁判判决,不进行技术处理,离婚双方的个人信息将直接展现上网,这样不但不利于家庭团结,而且泄露了个人隐私。实际工作中司法辅助人员将裁判文书中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做隐匿技术处理后再上网公开,既保护了个人隐私,又保证判决文书公开后对他人的教育和指导。其次要在网络安全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软硬件资金投入,为司法数据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制,推进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法院各业务系统采用统一身份认证,通过信息系统的统一管控来保证数据安全。再次健全數据管理制度,数据安全是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该制度应该对数据从采集、使用、到消亡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数据价值。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共产生如下几类司法数据:一是通过诉讼服务产生的人员基础数据;二是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流程数据;三是案件审理结束产生的裁判文书;四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五是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孤立而纯粹的数据没有价值。什么样的司法数据资源才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挖掘数据价值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本人认为需要考虑如下几方面: 其一,卷宗电子化。卷宗电子化以后才可以通过数据分析产生可预期的社会效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有大量的历史卷宗都没有被电子化,过去的几十年里的馆藏卷宗都还是纸质卷宗。这些历史纸质卷宗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就有上千万份之多,里面蕴藏了海量的审判数据,把这些馆藏卷宗电子化形成数据来支撑司法研究,不但可以为法官参考、研判提供技术支撑,甚至还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发现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或趋势性问题,从而为依法治理社会提供法治建议。其二,质量保证。数据质量是数据融合分析的重要指标,它的评估标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1)完整性就是要保证重要字段的信息不缺失,不完整数据价值就会大大降低。数据收集是数据统计的基础,数据收集完整程度与其是否规范有直接关系。数据收集程序越规范,数据收集的完整度越高,数据资源就越有价值。相反,数据收集不规范,收集的数据就不能保证其完整性,数据则毫无价值。(2)以量刑规范化数据为例,应该精确到类案同判还是同案同判?是在法条法规层面,还是具体到每个案例、每个案由。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显然越细致越准确越好,数据精确度越高,对审判业务的支撑能力越强。数据质量是大数据的生命线,没有数据质量获取再多的数据也无济于事。例如:现在被法院系统广泛应用的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很多法院法官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提取信息不准或不全,感到很不方便。认为还不如自己根据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庭审记录、法庭调查等实体材料人工归纳总结写判决。但对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来讲,审判信息信息系统不具有自动归纳总结的能力,它需要规范标准的关键字段及层次结构,要有明确的标注,才能自动在案件流程中提取出文书的基本要素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可见数据质量的重要性。其三,数据融合。数据融合也可以理解为数据汇总,就是在统一标准下对来自法院各个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预处理、更新和整合等相关处理流程。首先数据融合需要具备高度稳定的网络、高运算能力计算服务群、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硬件平台。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类审判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如何将收集到的各类司法数据融合,对数据标准化处理是数据融合研究的关键。针对法院业务平台众多,每一次业务需求需要提取的结构化数据或非结构化数据均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可能需要多个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可以看出建设司法数据融合平台是智慧云法院实现的基础平台,建立数据融合平台不但可以提高审判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对数据变化做出及时准确反应,为依法办案提供有利的数据保障。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发现在数据综合治理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系统内每一名干警都需要有数据意识,采用数据工作的思维模式。规范数据采集质量、保证数据安全。当前人民法院正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在智慧云法院平台架构基础上,依托法院内部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法院各业务系统数据准确及时获取,借助大数据融合平台来管理、分析各类审判业务数据,从而使法院数据发挥最大价值,让审判管理更智慧、让司法公开更智慧、让司法决策更智慧。 参考文献: [1]代红,张群,尹卓.大数据治理标准体系研究[J/OL].大数据:1-8[2019-04-09]. [2]秦永彬,冯丽,陈艳平,黄瑞章.智慧法院中数据融合分析与集成应用示范[J/OL].大数据:1-14[2019-04-09]. [3]黎伟勇.政务大数据治理融合平台建设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19(2):93-9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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