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是PPP项目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重要融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第53号指导案例对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上述指导案例仅是个案实践经验,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在设立、实现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分析PPP项目应收账款的立法现状、此种担保方式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PPP项目 应收账款 质押

    作者简介:黄宏起,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33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项目性质划分,PPP项目可以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在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几个PPP项目中,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基于特许经营权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非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将政府付费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在准经营性项目中,项目公司以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第53号指导案例明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等内容,为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思路,对PPP项目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融资方式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是,上述指导案例仅是针对PPP特许经营项目的个案经验,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在设立、实现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法律、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属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部門规章

    为了保障《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登记可以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制定并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对上述规章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虽然,上述登记办法及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但其是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的重要依据。

    (三)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司法实践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指导案例53号》”)认定:“本案讼争的特许经营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源于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产生的未来应收金钱债权,依照其性质可以纳入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以对外出质。并且,在《物权法》实施后,因收益权已经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故质权自应收账款出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后设立。”

    三、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质押权的设立

    PPP项目中的涉及的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属于项目公司的未来应收账款范围,其质押应遵循应收账款的质押方式进行。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PPP项目的应收账款的出质人是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性质的差异,项目公司将未来可获取的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其次,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通常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最后,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是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而进行的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时通过协议约定该应收账款不能担保与此PPP项目无关的债权。第四,根据出质人与实施机构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实施机构是支付政府付费的债务人。

    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依照《物权法》中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后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鉴于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以及PPP项目涉及特许经营、公共利益等因素,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之前,需要经过实施机构的审批。

    (二) 质押的法律效力

    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各方主体享有《物权法》《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但其设立后所具有的效力与普通的质押担保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关于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物权法》未作专门规定,因此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未约定,则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则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另外,基于PPP项目本身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当要限制被担保债权的用途,即应明确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必须是用于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

    2.禁止转质

    转质,系指债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在该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理论上而言,以转质是否取得债务人之同意而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类。基于PPP项目本身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未经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无权进行转质,因此不论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均不能将PPP项目应收账款为担保新债权设定新的质权。

    (三)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1.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PPP项目应收账款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

    根据项目性质划分,PPP项目可以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于每种项目的内涵不一样,所延伸出应收账款的内容、特点也不一致。

    以经营性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基于特许经营权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特许经营权包含经营、收益的两个内涵,分属义务和权利,收益的形成、获得依赖于特许经营人对项目良好的经营、管理,两者不可分割,可见特许经营项目的应收账款附带有义务负担,且经营主体是政府许可的特定主体,故根据其性质不适宜拍卖、变卖。

    以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为例,非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将政府付费,涉及可用性付费、绩效付费等付费内容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在准经营性项目中,项目公司将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并获得贷款。可用性付费、绩效付费的支付具有特定条件。在项目建设完成并进入运营期后,实施机构将按照《PPP项目合同》在每个付费年度付费前组织绩效考核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可用性费用、绩效服务费。可见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获得同样附带有义务负担,且经营主体特定,故根据其性质亦不适宜拍卖、变卖。

    可见,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相较于一般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适合采用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进行。

    3.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可采用的方式

    虽然《指导案例53号》仅是PPP经营性项目的指导性判例,但其对于其他类型的PPP项目的司法实践同样具有的参考意义。笔者认为可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并在未来立法中予以完善。

    首先,在PPP项目正常运营的状态下质权的实现方式。鉴于PPP项目处于正常的运营状态,出质人可在未来获得应收账款并继续偿还债务,故在此情况下,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令出质人将未来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出质人,或者在诉讼中追加出质人的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或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质权人代为行使收取未来应收账款,即判令由质权人向出质人的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并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在PPP项目无法运营的状态下质权的实现方式。若PPP项目在项目设施、管理、运营等方面出现问题或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特许经营者违约等情况时,PPP项目则无法正常运营。出现此情况下,若是特许经营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中的经营性子项目,则就没有使用者付费的应收账款;若是非经营性项目,则实施机构会基于PPP项目无法运营为由拒付可用性付费、绩效服务费等政府付费。笔者认为,若出现PPP项目无法正常运营时,则实施机构有权通过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适格的社会资本方介入PPP项目、重新签署PPP协议,以使项目能够恢复正常运营,以确保质权人的权利。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在审批贷款时同时和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签订《融资介入协议书》,约定在出现因出质人违约可能被实施机构解除《PPP项目合同》时,质权人有介入权并采取如下介入方式:(1)任命指定代表实施补救计划;(2)进行无流动性市场评测,并依据评测结果决定终止合同或重新选定适格的社会资本替代者签订新的PPP协议。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辦法》中对质押登记的期限有作具体的限制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PPP项目运营期限内,质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PPP项目中涉及应收账款的质押不同于一般普通的质押担保,因此PPP项目应收账款的质押的设立、实现方式等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作进一步的专门规定,统一标准,方能更好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厚国,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8.

    [2]易斌.PPP项目法律实务解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36-45.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4: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