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
范文 | 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 热衣拉·亚生努日 摘 要 宪法实施,指宪法及与宪法精神相关的默认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与落实。即将存在于宪法条文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现实中具体的宪法义务关系,有效调节公民、国家及社会组织、政党等多个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相比较于普通法律的事实,宪法实施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宪法实施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其次宪法实施具有最高性和原则性,最后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关键词 宪法实施 保障 宪法适用 作者简介: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政史学院(文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热衣拉·亚生努日,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政史学院(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21 一、宪法实施的概论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特点 宪法实施,指宪法及与宪法精神相关的默认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与落实。即将存在于宪法条文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现实中具体的宪法义务关系,有效调节公民、国家及社会组织、政党等多个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相比较于普通法律的事实,宪法实施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宪法实施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的效力和范围是十分全而且广的。从效力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从某种意义上看宪法代表着广泛的民意,具有效力最高的特征。从范围上看,宪法实施作用的范围为一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有些时候可能会适用和拘束外国人或者域外组织,具有广泛的拘束力。从作用来看,宪法条文一般是由总则性内容组成,它并不细化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只做综合性规定,并通过其他立法活动再将宪法综合性规定具体实施到某一单一法律具体层面,因此在宪法实施中的内容大多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第二,宪法实施具有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是根本大法,因此在效力层面上宪法是最高,任何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的条款均属无效,而这点也带入至宪法实施中。而且由于宪法高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备原则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而是需要通过用宪法制定的普通法律,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规定进行实施。第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实施直接性最常见的如宪法遵守,而宪法实施的间接性最常见如违法宪法一般不以宪法直接制裁,而是依照宪法的“子法”进行间接制裁。 (二)宪法实施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实施,按照实施的对象及其意义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宪法遵守、宪法适用、特殊主体实施宪法和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实施宪法四个方面。 首先,宪法遵守是宪法实施的基础和首要的方式。宪法遵守,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政党及公民对宪法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宪法条文对于宪法遵守的规定出现在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两章。国家机关具有优益权,在优益权行使的过程中,普通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只能服从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在公民权利中,不仅赋予公民权利,而且还有要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妨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 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时,要保障正当行使,不得干涉或者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宪法遵守的体现。至于公民义务,主要涉及就是宪法遵守在公民层面上的体现,是宪法遵守的主要部分,包括计划生育、服兵役等公民义务。 其次,适用宪法,主要涉及是国家机关对适用宪法,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适用宪法。立法机关主要通过三种方式适用宪法。第一,立法机关适用宪法,主要是通过立法活动进行的。包括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來保障宪法内容能在基本法层面上贯彻和落实,从而能够使宪法内容得到实施。第二,立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来适用宪法,对宪法的不断完善和补充其就是宪法在不断与现实中出现问题的不断完善,而这一过程也使得宪法的精神和内容得以贯彻和实施。此外立法机关还享有宪法监督的权力,这也是适用宪法的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行政法规,发布决定与命令。《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法律实施与司法权有关的内容。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就是宪法实施在司法层面上的体现。此外,宪法也确立了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相关原则,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法治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 此外宪法还零星规定了监察委、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权利和职责,这种授权性规定,也能看作是宪法实施的一种。 最后,人民主权原则赋予的监督权利,也是宪法实施的方式之一,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在某些程度上限制和约束公权力的形式,这种监督权也是宪法实施的表现。 二、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的保障,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强制性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两种,一种是人民意志,即宪法及一般法律提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而另一种则是由政党构建的,由国家强制力提供的制度保障,包括政治制度保障、经济制度保障、文化制度保障。 (一)法律层面的保障 1.宪法自身保障。宪法自身保障,则是由宪法直接规定出来的效力。包括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标准。未经宪法规定人数投票或者比例不得修改或者废止,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均属无效的宣示性条文。根据内容,又能分为宪法程序性保障和实体性保障。 2.一般法律保障。则是通过立法将高度抽象的宪法性条文转换为普通法律的具体性规定,来保障宪法内容能够贯彻实施。例如通过对劳动法的制定,来保障劳动权益的有效执行,包括对劳动权内容的具体规定,违法劳动行为的列举和对严重违法劳动法行为的制裁。 (二)制度性保障 1.政治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是宪法得以实施的必要前提。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检验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除了看政治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范相关要求外,还需要能够按照宪政的目的形成有效的宪法。政治制度与宪法息息相关,为了维护自身存在和合法性,政治制度除了对宪法和宪政积极遵守外,还为宪法的实施和宪政的实现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以保障宪法在政治制度上能够有效实施。 2.经济制度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于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也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是相互作用关系。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的诞生,经济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秩序和保障经济主体自由,从而使得宪法维护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平等的内涵得以实施。 3.文化制度保障。文化制度包括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等,这些对宪法的实施和贯彻具有重要影响。例如近代宪法的诞生就是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对比于西方国家,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与原则的灵活运用,都离不开文化制度的保障。法律的实施需要人们去信服然后执行,而文化制度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规定 (一)宪法层面的规定 1.《宪法》序言确立了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为都属于无效,这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我国宪法保障机构主体并规定了相应职权及行使方式。第一,最核心的宪法保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保障。第二,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行政法领域内,国务院担负着关键的宪法保障任务。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立法法的规定 《立法法》是法律立法的程序性规范,它在很多方面也对宪法实施进行程序上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进行了严格保留,从某种程度上制止了越权立法的可能性,以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立法法》第8条至第13条对立法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了立法的事项,第9条至第13条是授权性行政立法的限定。 2.从条文中强调了宪法作为我国法律效力体系中最高法的地位。《立法法》第87条至89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立法法》第96条至100条对于改变和撤销低于宪法的其他立法活动程序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4.2015年新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流程,首先,规范了法定授权立法,强调法律的突出地位,同时对法规、规章的立法活动进行进一步限制。其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形成了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相结合的立法监督模式。最后是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的范围加以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作出具体解释后,最高法、最高检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监督法的规定 监察法对宪法实施保障也加以规定,具体体现在《监督法》第1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宪法实施的主要监督机关。 注释: 胡肖华,肖北庚.宪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 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 [美]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杜刚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J].浙江学刊,1993:1. 参考文献: [1]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6). [2]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和路径[J].清华法学,2012(6). [3]上官丕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方式、特点及意义[J].法学评论,2016(1). [4]文露.论宪法实施[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0. [5]沈凌.宪法的司法适用[D].上海:复旦大学,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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