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强化措施 |
范文 |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关注度,可是,从当前情况来看,现有的网络立法还不具备完善性,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依旧有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如此一来的话,就加剧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实施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网络证据的效力。基于此,就需要加大对此种现象的探究力度,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增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将其效果更好的体现出来,以此为司法审判提供良好的依据。在本文中,主要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为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 网络证据 保全公证 存在问题 强化措施 作者简介:周玉霞,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67 网络证据是司法审判中的重点环节,其有没有被可靠保全公证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现阶段,我国虽然加大了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关注度,可是受网络立法不健全、实施时间比较晚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依旧有着诸多的问题。因此,加强保全公证工作社开展力度是目前应当探讨的重点问题。所以,加大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研究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一、对于网络证据的阐述 (一)含义 所谓网络证据,主要是指在当前的研究资料中,使用电子证据把概念描述出来,经由信息技术应用的背景下,采取有關的设备实施传输和储存工作。不过部分研究人员对于此项概念也持有否定的理念,一昧的觉得电子数据可能由计算机储存器获取,本身没有经过网络传输,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网络数据,从中看出,网络证据的概念尚不具备统一性和规范性。而在有关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包含了诸多的电子数据类型,其中表现为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记录。不过如果网络证据中包含的案件属于网络侵权事件,侵权内容表现为音频和视频中,那么这些证据均是处于不同的形式存在的,这样的话,就和传统证据(鉴定记录以及证人证词)有着明显的差别。所以,在探究网络证据概念的过程中,可以将其界定于使用计算机储存介质加以保护,使用比特形式体现出来,能够将案件情况准确体现出来的数据,经由网络形成,被称之为网络证据。 (二)具备的特征 网络证据和以往传统证据相比较来看有着明显的差别,特殊性极高,不过,除了存在的形式表现为数字比特以外,还有其他相对明显的特点,大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脆弱性特征 因为网络证据的储存是经由储存介质来实施的,因此可能会引发数据内容被随意修改的现象,增加了取证的难度,这从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网络证据具备脆弱性的特征。 2.客观性以及真实性特征 虽然网络证据包含了诸多的类型,不过其都是来自于互联网内形成的数据信息,被保存到了计算机中,基于此,形成的数据不会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发生改变,当长时间被储存到计算机内,可以把事件的真实情况更好的体现出来。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结合实际现状来制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相符的法律体系,而且法律体系中包含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制定的不同法律中包含的网络证据说法是不一样的。在合同法中提出,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涉及到纸质材料之外,还有着诸多的电子邮件,基于此,在该项内容中,电子邮件属于合法的证据。不过民事诉讼法中提出,对于诉讼和行政案例来讲,需要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提交各项书证原件,可是在具体的互联网侵权案例内,能够提交的书证原件不多,根本无法提供互联网纠纷案件的相关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法律的不同规定和生活中不相符的例子还包含了多种,这些现象的发生均增加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实施的难度。再加上法律法规和网络发展相比较来滞后性较高,包含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内容十分单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互联网纠纷事件逐渐增多,所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法律法规尚不具备完善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缺少公证技术 在信息时代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得到了一定的改进和创新,与之相应的网络行为也在高新技术的帮助下实现,比如传输和储存电子文件,要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也离不开新型设备技术的应用,正是因为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比较快,因此使得公证期间有关的数据结果真实性较低,对于网页来源和选择服务器的判断,即便是专业人员也无法精准的辨别。当网络证据中发生了随意更改网页的现象,比如服务器网页被更改或者是暂存网页被更改,都会致使公证期间出现的网页不是原始的证据。 所以,在当前的网络证据公证期间,一旦公证人员自身的技术能力低下,没有办法正常取证的话,就会弱化网络公证效果,影响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三)没有加强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规范力度 现阶段,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以详细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为主,可是,在保全方面上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没有统一的规范,也没有标准,与之相符的法律体系不具备完善性,虽然有的人员在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提出的建议中包含了操作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条件,可是由于功能下降,整项环节描述不到位,所以在当前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依旧有着一定的主观性,在无相关规范的现状下,可能会影响到公证的效率和结果的准确性。 三、强化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措施 (一)制定规范性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现阶段,当实施保全公证操作工作的时候,需要结合网络证据的特征和规范性的公证准则来制定相关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标准制度,提出有关的要求。比如,多名公证人员需要共同在工作场地中对数据和证据信息进行处理,将工作中的数据详细的记录下来,取证所用的计算机所有者不能够处理数据,在该项阶段中,假设包含了不正确的网页,就需要另外储存数据,以此确保存档工作的顺利实施。网络取证的过程中,进入网络进行登记,将软件版本信息和名称下载以及打印出来,了解到服务器地址,在保持周围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审核取证的信息,保证保存的数据和网页内容一样。 (二)提升取证技术 当公证人员进行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专业性的网络公证知识点和遵循规范性的流程,强化在法律学科以及计算机学科中的知识掌握,以此提升公证人员的水平。 如此一来,可以构建网络公证人的取证规范体系,借助有关的辅助机构帮助公证人员审查取证信息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准确性。当公证人员取证期间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保全网络证据。 (三)提升网络公证的有效性 公证人员应当做好计算机运行情况的判断工作,加大审核力度,结合互联网案例來了解当代大数据时代中网络信息的复杂性,将公证的有效性体现出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属于社会发展期间的重要部分,其自身有着一定的独特特征,此种特征也体现出了公证标准和程序的繁琐性。基于此,就需要以互联网特点为主,促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得以稳定落实。 (四)强化独立的司法判断 在公证取证期间,必须重视效力的体现,加强独立性的司法判断。当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公证人员进行严格审核,了解到具备IP地址的解析过程、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连接说明情况等,以此防止申请人提前将应当取证的网站储存于本地硬盘内。在该项阶段中,可以把IP地址看做传统公证书内的详细地址,所以,强化独立性的司法判断是很有必要的,除了综合性探究网络技术特征之外,还必须保持证据方面的平衡性。 (五)构建规范性的公证平台 基于网络证据的增加,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在这一现状下随之出现,基于此,当保存网络证据的时候,务必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对规范和健全的网络公证平台,在该项平台内使用合理的技术将与之相应的电子标志设置于网络证据中,其中包含了电子邮件、网页内容等,这些都是需要设置电子标志的,目的是为其提供证据保全服务,增强证据收集的时效性。 (六)落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责任追究体系 要想将网络证据保全的公信力更好的体现出来,除了从技术上解决问题之外,还需要保障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强化人员素质。在现有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实施期间,公证人员自身素质直接影响着证据保全公证质量的提升,特别是职责上,将决定了网络证据保全公正的完善性。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落实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公证人员的约束力度,进而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指导依据。四、结语 在网络立法内,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存在的首要问题,因此,当实施证据保全公证的时候,应当明确了解到网络证据的概念,全面分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出有关的强化措施,希望以此提升公证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郑于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强化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9(20):233. [2]李笑.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强化措施[J].法制博览,2019(5):167. [3]马文俊.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策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6):104+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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