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法中关于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构建 |
范文 | 关键词 公司法 利益冲突 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刘静颐,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56一、利益冲突交易基本概念 公司运行过程中,内部成员代替公司进行某种交易时,若交易对方是该公司内部成员或是与该公司成员有着直接利益联系、直接联系的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可能,这种冲突被称为利益冲突交易。若利益冲突在进行交易时,公司内部成员用自身特殊的控制性地位,谋取自身利益,将个人利益建立在公司利益之上,这种行为则被称为不公平利益冲突交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在企业建设中应加强重视度,为企业发展建设奠定有力基础。二、利益冲突交易产生原因 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法人形态存在,本质与法人本质基本相同。法人本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承担民事义务组织及民事权利组织。从我国民法理论上分析来讲,法人以社会组织体形式存在,在某些交易行为上,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自为行为,需要由自然人进行相关行为代替。根据法理来讲,公司一般交易需要指定相关自然人进行交易。这一行为能够决定公司对外活动存在特定自然人及公司这两个独立性主体,是利益冲突交易出现的基本前提,代替公司将相关交易活动完成的主体不仅仅是两个较为独立的主体,更是两个利益追求体。公司主要以经营为根本目的,对外经营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自身财产的增加,并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一过程进行中,会不断产生可追求的利益。从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进行分析,人本身都是以自身利益追求为首要条件,在自身利益追求过程中,将活动中看得见的利益作为目标及对象,是人的本性。公司盈利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利益冲突交易产生的主要因素。三、利益冲突交易基本特征 (一)交易地位不具备平等性 利益冲突交易过程中,交易双发在交易过程中看似能够建立在合理的法律条例使用基础上,但在交易中,利益冲突交易中的公司及相对交易人地位实则不平等。交易行为完成的公司及成员之间有着一定的职务关系,这种关系能够体现在自然人管理之上,另一点则是体现在指定人员对于公司事务影响力及控制力之上,这能够决定交易成员对交易的控制力及决定力,使得公司交易存在不平等情况。 (二)交易存在一定危险性 利益冲突交易过程中,公司指定成员对于交易性事务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及控制力,交易过程中不仅仅包含公司利益,还包含成员自身利益。自身利益的选择及公司利益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成员基本行为选择,交易进行中,一旦特定成员在交易过程中谋取私利,其个人利益就会大于公司利益,就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危害,危害程度完全取决于指定成员本身主观意愿。所以,利益冲突交易对于公司来讲具备一定的潜在危险,需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并对此情况进行深入性研究。 (三)结果承受具备一定的被动性 从理论上来讲,公司是整个交易行为的最终决定者,但交易完成之后的公司特定成员对于影响力及控制力来讲,公司最终决定具备间接性,这会导致公司交易过程中过于被动,只是被动的承受结果。与此同时,利益冲突交易中,公司权益是否被损害,主要受制于指定成员是否存在不理性的追求私利行为。所以,在利益损害问题上,公司仍只能被动接受选择结果,并不能完全介入其中。四、利益冲突交易制度主要建立内容 公司法当中的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建设需要保证规范性,在规范性基础上进行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建立,制度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内容着手:利益冲突出现之前、利益冲突出现过程中及利益冲突出现之后。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具备针对性,制度必须跟随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公司法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应该全面包含在制度当中,只有这样才能在冲突性交易发生过程当中,保证相关条款能够有效执行。所以,公司法当中的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构建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构建,保证制度构建能够包含上述阐述的几点内容,防止利益冲突交易行为的发生。制度在构建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重视规范性及原则性,还需要对市场经济情况进行全面考虑,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对,在最大程度上包含利益冲突交易类型,确保利益冲突交易过程中,能够利用有效的制度将问题进行处理及解决。与此同时,还能够保证企业权益及主体利益不受到损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度建设的灵活性及完善性。利益冲突交易制度的全面及有效建设,能够将经济紧张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保证市场交易制度的稳定开展,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提升奠定有力基础。五、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建立遵循步骤 (一)将交易主体明确 公司法当中,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将利益冲突性交易主体进行明确,这能够对利益冲突交易主要利益人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会牵扯监督人及发起人自身利益。需要将监督人、损害人及发起人各项利益进行明确,这对于利益冲突交易制度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所以,将这几种类型的交易人称为利益冲突交易当中的主体,这更是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中必须涉及到的几种人员类型。交易进行中,监督人员一般为专业的三方机构,例如法院及检察院等。公司法当中的利益交易主体不仅仅有监督人员,还涉及实际控股人、股东、董事会、公司管理人等。在实际交易进行中,若任何一个主体因为自身利益泄露企业机密或是保密性信息,就会使得整个交易过程出现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利益冲突能够利用交易性主体将交易范围进行全面调查,将利益交易冲突产生的资源浪费及各类损失降到最低。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将交易性主体进行不断明确,这是对于所有交易主体的变相限制,通过变相性质,能够让整个交易主体更为透明性及公开性,这会避免交易主体出现为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出現。只有将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进行明确,才能符合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建设步骤,应该被企业高度重视,但利益冲突交易主体具备多变性,主体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行变化,交易主体会不断增加或者不断减少,确保交易主体能够随时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主要需求,只有将我国交易主体及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明确,才能让公司法中的利益冲突交易制度进行全面实施,将制度本身效率及本身实用性不断提升。 (二)确定交易范围 公司法当中对于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建设中,在交易主体明确之后,就需要将利益冲突交易范围进行规范化。西方部分国家所有的利益交易冲突制度相对完善,但西方国家与我国经济、地方文化、国情等有着各种类型的差异,这就使得西方制度不能完全被应用在我国建设当中。与此同时,西方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实际限制性范围与我国交易性制度存在一定差异,这都是因为我国交易主体实际范围、活动等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异。针对西方国家发展当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范围规划工作必须谨慎借鉴,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分析之后,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对公司法当中相关的利益冲突交易范围进行有效规定。 规划过程中,需要加强这几点重视度:第一,经济、防患经济纠纷当中才能进行冲突性交易制度的应用。第二,交易双方是在利益冲突基础上进行合同签订的,不属于利益冲突交易实际管辖范围。利益冲突在实际解决过程中,需要利益冲突交易双方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并需要签订和解证明。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就需要进行诉讼,所以,范围的划定是建立在利益冲突制度基础之上的,将制度范围明确之后,提供制度保障,将利益沖突引起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经济利益不会出现无故浪费情况,促进我国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 (三)保证交易过程的规范性 公司法中的利益交易制度建立要保证交易整个过程的规范性,确保能够将利益内容进行覆盖,保证交易公平性及合法性,为国家经济发现奠定基础。公司法中利益冲突制度在实际构建当中,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措施,制定符合实际发展的内容。在利益冲突出现之后,利益损失方需要进行利益维护,在利益维护当中,需将自身权益进行追究,保证企业地位合法性及权益合法性。交易过程中,若出现冲突问题,应首先进行协商,或进行利益损失弥补,进行合同终止,两者达成共识之后,进行和解协议的签订,让冲突交易及时终止。但是交易当中,若冲突性利益已经造成不可弥补的问题,对于公司发展将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主体责任的追责,若行为过于严重,则可以进行部分刑事责任的追究。 公司法中利益冲突交易在规范当中,应该在利益冲突出现之前,进行主体资料审核,对于企业资金及运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进行调查,了解对方企业,在交易之前排除利益冲突存在的可能。利益冲突发生过程中,双方应该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分析,确保合同内容不会对双方交易产生威胁。目前,我国三方交易企业仍处于发展当中,相关制度及企业规划仍处于初步建设当中,评估过程中的专业度仍需要提升。六、结语 公司法中关于利益冲突交易主体除了传统形式上的利益主体之外,还包含企业对应负责人,公司法中有关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不仅仅需要保证双方交易公平性,还应该体现交易主体价值。利益冲突交易制度的建立,能够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利益交易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保证公司交易过程公平性确保公司冲突性交易制度能够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稳定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保证企业各项交易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琳.公司法中关于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构建[J].法制博览,2019(24):266. [2]杨婕.公司法中关于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9(5):27-28. [3]钟丽芳.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D].福建师范大学,2018. [4]游士莹.台湾地区金融集团关系人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5]程燕.关联交易识别及法律责任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7. [6]简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王亮.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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