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传媒企业的版权问题与品牌建设 |
范文 | 张玫瑰 关键词传媒企业 版权 品牌 随着互联网科技不断向纵深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各种商业应用和传媒产品不断渗透,改变着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汹涌而来的新媒体浪潮把普通民众直接推到了大众传媒的最前沿,但是绝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各类媒体侵权现象、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传媒界出现的这些新问题,亟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解决。从传媒企业的角度而言,侵害他人版权或者被其他企业及个人侵犯版权都需要妥善及时地加以解决。因为就传媒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属于其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从版权的角度,分析传媒企业如何强化版权保护力度,进而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自身的市场分量和行业竞争力。一、深受版权困扰的企业发展现状 随着文化产业的规模和对经济的贡献率日益提高,传媒企业的商业和产品属性也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在政府统一指导下进行的行业市场化转型也逐步完成了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企业整合等步骤,呈现跨越式发展的态势。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却是企业的版权意识薄弱、保护力度不足,从而导致传媒企业的自身特色不够突出、发展缓慢甚至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传媒企业版权发展的现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版权保护是传媒企业在今后发展中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二是目前我国传媒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不强,版权保护力度不足。传媒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我国传媒业的发展环境与国际同业之间较大的差距。这几种表现在三个层次:传媒业还没有建立规范的行业性协会或者类似组织机构,这无疑提高了版权保护和维权的难度;传媒企业的领导者还没有形成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战略眼光;传媒从业者个体则普遍欠缺版权教育和相关训练。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无意识…‘非故意”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版权保护效益。在新媒体时代,传媒企业侵犯(被侵犯)版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对传统媒体时代生产的作品的版权侵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使用权、复制权、发表权、传播权等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擅自将未经许可的作品公开或向不特定工种和人员提供作品都是侵权行为。许多传统时代的经典作品由于年代久远、作者不详等因素往往无法得到更好的版权保护。加上新媒体商业类型众多、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轻易将一些重要史料、藏品、书籍或其它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开传播。 (二)新媒体作品的版权侵权 由于新媒体形态的多样化,对于新媒体环境下产生的作品版权的侵犯,也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影视作品版权侵权、网络游戏版权侵权等。由于新媒体在内容复制方面的优势,导致新媒体侵权的门槛降低,侵权成本极低。与此相反,新媒体作品维权的成本却高企不下。网络媒体的传播特性让此类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随意性,甚至众多侵权行为连侵权主体都无法识别。受侵害者的维权行为则需要高成本和长周期,而且往往得不到回报。很多情况下维权难的状况让很多传媒企业和个人望而却步,不得不放弃维权行为。媒介融合为内容生产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媒介融合趋势的背后则是版权归属无法界定的尴尬。二、关于传媒企业版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针对以上版权侵权问题,需要社会在多个方面进行优化改进。笔者试图从立法层面提出以下关于传媒企业版权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要完善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比如传媒企业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虽然隐私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法律条文中都有所涉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边界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对于隐私权的法律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明确。这导致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实际操作层面具有一定的难度。新技术催生新事物的发展变化,立法也需要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对于公众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也是新媒介环境下传媒企业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中比较分散。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将刑事追责专门写入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加强版权保护法律的震慑作用;再次,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对版权的保护。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版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保护内容等加以精准界定,对于普通的版权侵权行为和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版权侵权行为及其量刑给予明确规定,让法律层面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成为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企业版权保护的首要举措;此外,完善新媒体的技术保护。版权保护的授权机制与利益保护机制部分在新媒体世代需要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加大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在网络科技主导下,尝试构建社会公众、网络运营商和版权人共赢的数字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将是保护新媒体企业版权的重要举措;最后,还需要推动媒体自律机制的形成。在新媒体环境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受到影响的不仅包括互联网接触者,更会对传媒企业甚至整传媒行业产生不良作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今日头条”案就凸显了这点。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企业的版权保护离不开整个行业的自律,而行业的发展则需要企业主体的自我维护,并从自律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加快与国际同业接轨的进程。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传媒企业需要努力构建与自身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对融媒体状态下不同媒体类型的版权保护模块进行统筹,与企业员工签署版权保护相关的限制性协议,建立大版权格局下的情报信息应用体系,还要在传媒企业内部建立版权保护相关的激励与奖惩机制,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潜能。根据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对版权保护的项目化分析与应用,将为今后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持续化提供必要帮助。三、做好版权管理,提升传媒品牌 对于传媒企业而言,版权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而若要把这种无形财产转化为企业的有形利益,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对无形财产所蕴含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然后将其转化为企业的利益,特别是针对品牌标识、专利产品以及商业机密、版权等方面的内容保护所进行的商业转化。对于传媒企业的品牌而言,要集中做好版权与著作权的保护,明确现有版权的商业价值以及需要借助版权的资本投资、有偿转让等变现方式。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促使版权在商业利益层面上得到有效补偿;充分利用网络新技术促进文化产品的研发与再生产,保持企业在文化创意和知识服务活动中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确保传媒企业在版权相关的文化贸易过程中获得较为合理的经济回报。 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降低传媒企业的版权保护难度和风险,企业需要构建正当防卫机制。即在传媒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一整套版权相关的转让制度,以许可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版权的保护。比如文章著作以及转载权利等,需要有相应的管理部门知晓、许可才能进行,以此应对可能存在的外部风险问题。由于版权保护通常都需要法律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传媒企业需要认识到,法律诉讼不仅是对企业形象与经济利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打击侵权对手的有效手段,在保障自身优势的同时还可以优化经济效益。一般而言,传媒企业在获知侵权信息后,应当主动出击,积极与相关管理部门、律师、代理机构等进行联系,并做好详细的市场调研,在保留侵权证据的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或司法机关促成版权侵权的解决方案。中小型的傳媒企也还可以和相关的大企业构成战略联盟,做好信息互换,建立传媒知识防护网,增强传媒企业的品牌力量。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传媒企业的版权保护效果并不尽人意。目前需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与保护机制,负责做好版权的界定与保护。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为传媒品牌构建良好的、可持续的品牌价值与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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