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笔迹鉴定中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系统鉴定的重要性 |
范文 | 关键词 相似 符合 套摹 系统鉴定 经验科学 作者简介:王竟,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主要从事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70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7月16日我中心受理了常熟市人民法院送检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件的笔迹鉴定。原告杨惠良一纸诉状将顾耀民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在庭上原告向法官呈上签名字迹为“顾耀民”的《借条》一张,并声称该《借条》上“顾耀民”的签名字迹确系被告顾耀民亲笔书写的,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条》所欠款项。被告顾耀民辩称该《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在双方争执不休之下,被告顾耀民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二、检验过程 在对检材的初步检验中发现,送检《借条》的内容字迹书写于一张“购销清单”的背面,该清单上没有任何手写字迹,送检《借条》上的全部手写字迹均系黑色水笔书写形成,需检字迹“顾耀民”书写速度中等且无明显停顿、断笔等伪装现象。送检的样本字迹“顾耀民”既有同期的自然样本字迹,也有案后的实验样本字迹,样本字迹数量充足且书写稳定性较强。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与样本字迹在外型与书写风貌等一般特征以及一些细节特征上存在众多的相似之处。但仅凭这样的相似特征就作出认定同一的意见,显然依据不足。 笔迹鉴定中的笔迹特征是案件鉴定的基本要素,笔迹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两方面。一般特征是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综合表现形式,能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的一般特点,具体说就是书写水平与书写风貌等一般性的表现形式。细节特征包括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等特别的、内在的、细致的特征。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往往在细节特征的价值评定上存在一个误区:即不少鉴定人把单纯的相似点看作本质的符合点。而事实上,“相似”与“符合”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笔迹鉴定中,“相似”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一般性的、非本质性的、价值质量低的那些特征;而“符合”的特征实际是指笔迹特征中的个别性的、本质性的、质量高的那些特征。结合上述案件来分析,检材字迹“顾耀民”与同期自然样本字迹“顾耀民”确实存在诸多的相似点,如:两者之间笔划的搭配位置及比例;笔划运笔的角度、弧度等。但两者之间确缺少了一个纽带——“魂”,即个别的、本质的、价值高的“符合”点,如:运笔的力度、速度等。这些是由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来决定的,并非每个人都能模仿出来的。由此,我们思考:仅仅依据一般的、表面的、非实质性的特征来轻率的作出鉴定意见是不行的,势必会造成许许多多的冤假错案。所以,对检材和样本的检验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全面的、细致的、多方位的检验检材与样本各自的细节特征。综合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来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而在此案的审批复核程序中,我们发现了检材字迹有以下两点疑窦:(1)落款签名字迹“顾耀民”与正文内容字迹书写布局极不协调。在受理案件时,通过委托方了解案情得知,原告杨惠良声称该《借条》的正文内容系自己所写,正文写完后,将笔交给顾耀民,由顾耀民签名的。但是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与正文内容字迹在墨迹特征与笔痕特征上不一致,分析系不是同一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而当事人的陈述,与这一检验结果是相矛盾的。(2)该《借条》上的需检字迹“顾耀民”单字间书写速度不一、形体不一致且笔画的照应、协调程度低。在DV4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材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笔划中有极不明显的不适当的停顿及其他反常现象。可见,书写人在书写时的书写状态是十分不正常的。同时,一份留有“顾耀民”的签名字迹的自然样本材料引起了鉴定人的注意,该材料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与检材字迹“顾耀民”在字迹的外形上十分相像。于是,将检材字迹“顾耀民”与该份自然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进行反相重叠比对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单字字体的大小、间距、字与字的距离等细节特征上可以完全重合。再将检材字迹“顾耀民”与该份自然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顾耀民”上下对折,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上下对接起来,发现检材字迹“顾耀民”上部分的笔划能与样本字迹“顾耀民”下部分的笔划之间能对接吻合。出现该现象只有一个可能性:作案人利用同期的样本字迹“顾耀民”为模板,在较薄的纸张上采用蒙写、套描等手段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所以才会造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如此相似。 由此,即可得出鉴定意见,检材签名字迹是套描形成的,与提供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三、检案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造假的手段、方式也多种多样,“套摹”“转印印文”“喷墨打印印章印文”等之类的造假手段时常出现。所以,在鉴定中拓宽思路、对症下药,缜密思维是很重要的。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也得出以下认识: (一)套摹不一定与摹本字迹大小一致 传统套摹被定义为:套取仿本字样进行描摹仿写的一种摹仿笔迹的手段,它一般分为透影套摹、复写套摹等手法。一般套摹字迹与摹本字迹之间的笔划形态、大小、粗细、间距等方面相似度甚高。但随着当前科技发展技术水平日益提升,套摹手法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的传统手法。笔者曾经碰过一起采用套摹并加以一定的软件技术来伪造签名字迹,即把摹本字迹先扫描下来,通过一定的软件技术把摹本字迹等比例的放大或缩小,然后利用变化后的摹本字迹来伪造签名字迹;或者把摹本字迹的单个字迹放大或缩小后再旋转一定角度来逐字伪造签名字迹等等。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仅凭套摹字迹与摹本字迹之间的笔划形态、大小、粗细、间距等方面来判断是否利用套摹手段来形成签名字迹是不够的,还要注意套摹字迹是否是被技术软件调整大小后伪造形成的。 (二)样本很重要,慎重出意见 如果没有同期的那个可以与检材重叠的自然样本字迹,这个案子是否会被认定呢?鉴定中,我们在全面系统的认识检材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样本字迹的搜集,切忌“艺高人胆大”,武断的下结论。真正能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三)系统鉴定不可少 作为一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除了对委托方要求检验的事项进行细致检验的同时,还要运用系统鉴定的理论,从整体上观察和认识送检材料,由浅入深,由深出浅,从纸张的材质及完整性、文字的布局、油墨的性状,甚至可以结合案情分析当事人当时的心态,全面的、系统的、多方位观察检验检材,并利用这些检验得出的信息来印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从而作出客观、正确的鉴定意见。 (四)经验不是万能的 不能一味的依赖经验,有部分人在鉴定过程中认为,只要是书写风貌特征像,案情也说的过去,以前遇见过类似的案子就是认定的,那么这个案子差不多也可以认定了,却往往忽略了仔细检验检材本身性状的真实性,就开始做比对检验了,这是极不负责也极不专业的做法。文件检验不是工厂的流水线,每个鉴定意见不可能是反复劳动一模一样的,案件形式林林总总,检材性状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从前的经验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经验科学是科学的,但正确运用的关键是看鉴定人是否能真正客观的认识案件,不过分依靠经验而一概而论。理论要与实际的案情相结合,灵活运用经验,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欧阳国亮,白晓峰.关于“摹仿笔迹”“模仿笔迹”的若干考证[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3):31-33. [2]馬晓贇,俞文.浅谈模仿笔迹的类型及其检验要点[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3):72-76. [3]邓绍秋,陈明春.谈摹仿签名的检验[J].中国司法鉴定,2005(5):51-53. [4]贾玉文.文件检验学教程[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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