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201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变化 |
范文 | 刘若梦 摘要:为了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的,2014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有关长期股權投资会计准则与2006年颁布的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准则变化;影响 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4-0071-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6文献标志码:A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变化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企业合并的形式属于非同一控制下,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在合并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在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将按照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对于计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合并方转让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部分,处理原则一样,先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再依次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式,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初始成本与修订后的准则一样。 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2.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变化 其一,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点分为投资前和投资后。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不再将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点划分为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后,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直接依据持股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形则不存在了。其二,原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下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仅以在接受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由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为限;而修订后的准则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2.2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的变化 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将财政部200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一号》纳入正文,明确规定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按照持有的比例来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而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发生的损失,如果符合资产减值损失相关准则的有关规定,理当确认全额。 2.3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变 投资方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导致核算方法转变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联营企业或者是合营企业被投资方追加投资,导致投资方对它虽达不到控制,但是依然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原会计准则规定,其初始成本则是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者是依据有关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然而,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其权益法下初始成本为依据有关金融工具准则确认的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之和。其二,投资方通过追加投资能够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2006年的会计准则并未规定此种情形。然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写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在个别报表中为新增投资与原有权益性投资的账面价值之和,在合并报表中其初始成本为原权益性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2.4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变 投资方通过处置投资等方式导致计量方法转变也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联营方或者是合营方被投资企业处置后,如果达不到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该股权投资的价格或者说公允价值在活跃的市场上无法可靠获取,在此种情况下,原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应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初始成本则是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修订后的准则却规定,处置后的投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在股权处置日,剩余的权益性投资按照公允价值核算,其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二,被投资单位被投资方处置以后,虽达不到控制的程度,却依然可以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此种情况下,2006年的会计准则并未规定。然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写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核算方法发生了改变,投资单位须对其进行追溯调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初始成本则依据购买日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Z].财会[2014]1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长期股权投资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Z].财会[20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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