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湄公河次区域道路运输发展问题探析 |
范文 | 方田 【摘 要】 本文从GMS交通合作发展的新成绩出发,分析现阶段GMS运输发展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盟在道路运输便利化的经验,提出GMS道路运输发展建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各国交通运输合作;加快国内机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GMS交通运输合作机制。 【关键词】 大湄公河次区域;运输发展;欧盟经验;建议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Greater Mekong Subregion),是指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由湄公河流域中国、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和泰国6个国家共同成立的经济合作机制,其宗旨是通过加强次区域国家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领域是GMS合作的重要领域,GMS积极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称《便运协定》),《便运协定》涵盖了跨境手续、道路标志、运输价格、海关检查、车辆管理等运输便利化措施,为GMS交通合作发展建立了基础框架。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交通合作发展新成绩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扎实推进,为GMS交通运输发展带来新机遇,GMS交通运输发展取得新成绩。 1、运输合作进一步加快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GMS六国积极开展运输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8年9月,中越国际道路运输货物运输试运行活动顺利举行,是首次真正意义上中越之间直达运输。2019年4月30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老挝本扬主席的共同见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在北京签署,对中老两国政府1993年签署的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进行了修订。在第七次联委会期间,与会各方共同见证缅甸与泰国签署了基于《GMS便运协定》的双边政府间运输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缅甸正式参与《GMS便运协定》实施。2019年5月,中国、老挝、越南三国交通运输部在昆明和南宁举行了GMS国际道路运输启动仪式。GMS各国为消除便利运输障碍,畅通道路运输各个环节做出积极努力。 2、运输线路继续扩大 自2004年《便运协定》附件1中确定了GMS领域11条线路以及2007年增加2条线路以来,GMS各国运输线路不断扩展。2018年3月,在GMS便利运输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GMS六国完成了《关于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早期收获”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称《“早期收获”备忘录》)签署,并在扩展方案中纳入了9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在2019年3月举办的第七次联合委员会中,各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扩大 3、许可證制度正式实施 根据《“早期收获”备忘录》规定,各国可向其国内运输企业颁发最多500张多次入境的GMS行车许可证和暂准进入单证(TAD),每一张TAD与配套的GMS行车许可证证号相对应,在过境时由东道国的海关部门实施监管。车辆和集装箱不要求提供资金担保(海关担保),车辆一年内入境次数不限。目前,我国向15家本国承运人发放了154张GMS行车许可证,泰国向23家本国承运人发放了491张GMS行车许可证。 4、人员培训积极开展 云南、广西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积极组织口岸运输管理部门、海关部门和部分运输企业,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于4月和5月为中方举行的3次培训,培训就《“早期收获”备忘录》的基本情况,GMS行车许可证、TAD单证的颁发使用,行车许可证、TAD单证登记表的填写,以及持证车辆出入境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内容展开,为GMS运输合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运输发展存在的问题 大湄公河次区域交通运输取得显著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运输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1、基础设施条件影响了运输网络的畅通 大湄公河次区域地质情况复杂、气候多变,且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相对薄弱,造成公路建设难度大、工程造价高等困难,未能形成完善的公路网络。场站建设设计标准低,建设规模小,仅能勉强支持业务办理。一些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不高,边境口岸查验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方面衔接不够,一些口岸查验设施查验能力落后。缅甸由于基础设施条件限制,实施《“早期收获”备忘录》仍享有2年的宽限期。 2、换装运输限制了运输效率的提升 《便运协定》涉及较多国家,全面实施仍需要较长的时间。中国与缅甸、泰国、柬埔寨运输潜力巨大,打通运输通道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例如,中国经越南、老挝至泰国的常用线路之一“南宁—越南河内—老挝—泰国线路(经友谊关—友谊口岸)”,水果、电子产品等货物运输量很大,友谊关口岸每年出入境车辆约20多万辆次,货物300多万吨。目前大量货物只能在越南、老挝换装,导致运输效率低、运输成本高、货损货差严重。 3、国内各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国内便利运输管理体制机制仍未完全理顺,部门间协同协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各部门没有对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就《“早期收获”备忘录》实施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导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依。联合通关查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装备管理与服务的协同性还不够。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水平还不够高,资质查询、通关查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信息服务尚未实现。 4、GMS运输监管部门缺乏协同性 目前,GMS六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和通报机制。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各国监管部门对于出入境车辆、人员、货物的查验标准、查验手段不统一,导致监管过程混乱。各国查验信息尚未共享,对查验结果互不认可,使得重复检查的现象频发,严重影响运输效率。 三、欧盟道路运输便利化发展借鉴 欧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一直致力于道路运输发展,为区域交通运输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1、推行统一标准和规范 欧盟国家致力于建立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协定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各国对车辆、企业资格、人员资格、监管程序的标准和规范,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发展。主要实施的公约和协定包括:《联合国TIR证的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统一边境商品检查制度的国际公约》《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国际公路货物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议定书》《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欧洲关于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工作人员的协定》《1968年道路交通公约》《1968年道路标志和信号公约》《1958年车辆条例》、《1998年国际车辆技术条例》《1997年使用中车辆定期技术检查条例》等。 2、逐步开放运输市场 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运输仍存在一些障碍,例如要求车辆每一次进入都必须持有许可证以及设定最多允许进入的车辆数限制。随着相互往来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从1993年1月1日起,欧洲共同体当时的十二国取消了所有的双边协议的许可证和定额制度,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只需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要求。1998年起,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运输市场全部开放。同时,在欧共体之外的其它欧洲国家与欧共体国家,在70年代早期,为了开放国际道路运输市场,通过欧洲运输部长会议(ECMT)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允许国际道路运输承运人在欧洲大多数国家经营运输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共同过境运输制度 1968年起,欧洲共同体开始采用共同的海关关税制度,随后于1987年5月签订“关于共同过境运输程序的协定”与“单一管理文件协定”,形成了欧盟28个成员国与7个非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共同过境运输制度。同时,欧盟积极推动“综合边境管理”。《欧盟委员会关于西巴尔干地区综合边境管理指南》中,将“综合边境管理”定义为“覆盖边境安全和贸易便利的所有相关部门协调、协作,建立有效、高效和一体化的边界管理体系,达成开放的,但可控的和安全的边界目标”。世界海关组织于2008年对这一问题提出建议,“最重要的是集成的边界管理就是实现一个单独的窗口”。 4、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给予通关便利 欧盟在2008年通过“安全修订”,提出了 “经授权经营者”(AEO)概念。获得AEO身份的承运人,可享受海关监管的简化程序,获得优先检查,也可要求在某特定地点进行检查。欧盟设立有严格的AEO标准和申请程序。基于欧盟海关法典第39款,AEO身份可授予满足以下共同标准的任何经营者:遵守海关法规和税收规则,包括申请人无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严重犯罪记录;商务管理系统显示申请人具有高水平的物流方面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适当的财务能力,能履行其商务特性有关的承诺。 四、大湄公河次区域运输发展建议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交通运输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认真落实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通道内关键路段、瓶颈路段和断头路段建设,推动形成覆盖GMS区域的公路网络,建立方便、高效、安全的道路运输体系。依托《政府间陆港协定》,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间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便捷畅通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2、深化各国交通运输合作 GMS各国通力合作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基石。在《便运协定》框架下,以签订双边道路运输协定为抓手,促进各方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增加更多的运输线路和开放的口岸,创造更好运输条件,推动GMS运输合作纵深发展。呼吁各国尽快正式实施《“早期收获”备忘录》,根据实际运输需求,每年适量增加GMS行车许可证和TAD单证的配额,为持许可证和TAD单证的各国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在其他成员国境内的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推动运输市场发展。 3、加快国内机构协调机制建立 各部门应细化《便运协定》内容,出台配套实施方案。国内口岸应加快“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的大通关协作机制建设,加强口岸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口岸查验部门对GMS行车许可证的认可,不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4、完善GMS交通运输合作机制 在《便运协定》框架下,推进道路便利运输合作,在联委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GMS交通运输合作机制,逐步协调各国制度、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差异,统一各国对车辆、人员等认定标准,加强口岸协调管理,并实现执法互认。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GMS运输,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给予更多的通行便利。 五、结语 大湄公河次区域道路运输的合作,是GMS各国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多边国际道路运输显著成绩。为了更好促进GMS道路运输发展,各国应齐心协力,克服在基础设施建设、换装运输限制、部门协调监管以及各国管理协调障碍等问题,在成分借鉴欧盟等國际道路运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在GMS各国延伸,为区域人员和货物的往来创造更优良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强,邵琛霞.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交通运输合作问题探析[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2(01)96-100. [2] 雷文晶. 广西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公路跨境便利运输合作研究[D].广西大学,2013. [3] 黄成亮.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贸易便利化问题及应对策略[J].对外经贸实务,2018(10)85-88. [4] 崔艳萍.《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对铁路的启示[J].中国铁路,2018(03)17-22. 【作者简介】 方 田,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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