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彝族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 |
范文 | 陈曦 【摘 要】 彝族民族习惯法中生态保护内容主要涉及山林、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方面。具有民族性、宗教性、地域性等特征。体现了生态保护立法和执法价值。 【关键词】 彝族;民族习惯法;生态保护;特征;价值 少数民族成员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形成了一套本民族独特的处理纠纷、维护秩序的规范体系。少数民族习惯法涵盖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并且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和固定的模式。经过历史变迁和社会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用智慧不断丰富和累积了习惯法的内涵,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念以及行为规范准则;同时具有民族性、群体性等突出特征。 彝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使其蕴育出一套立足于本民族特色的法律及文化,是彝族群众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彝族习惯法不断与国家法律进行互动,两者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 一、彝族习惯法生态保护价值的表现形式 1、与山林有关的习惯法 彝族有“好山有好树,好树靠悬崖”,“石夹石窝,栽棕种竹。”的谚语。可以看出彝族植树种竹的习俗由来以久。 彝族传统文化中,彝人把山看作坚毅的象征,山神可护佑人畜平安。彝族民间不允许任何人在山中鸣枪、大吼大叫,更不允许开山采石。否则,山神将带来天灾人祸。农耕时代,山神是彝族村寨最大的保护神。村寨和家庭的大小事务都要祭祀山神。彝族村寨都有一片不可侵犯的“神林”或者“山神林”,山神林及周围区域禁止砍伐,同时不允许牲畜进入。 2、与水资源有关的习惯法 云南彝族地区石碑记载了彝族历史上关于水资源保护的习惯法。有石碑记载:“每年立夏后十日,各田户于石条水口,按户均匀分放”,以保证种植季节合理用水。碑中还提到“沟头”、“坝长”,可以看出,该地区还有专门从事沟壑、水坝管理的人员,他们的责任应该是维护当地水资源法规的实施。村民如有“坏公规者”,必须被追究责任。 关于水资源保护的习惯法还有“不得开挖耕地”的规定。饮用水和洗衣若在同一地区,早餐前,不准在沟里洗衣服同时牛和马等动物不得穿过这条沟。 3、与动植物有关的习惯法 彝族饮食文化中禁止食用马、骡、狗、猴、蛇、蛙等肉。他们还认为牛是神的象征,这些都间接的保护了动物资源的可持续性。彝族人相信,鸿雁有维持气候的作用,伤害他们会激怒上天,会遭到冰雹或暴雨等灾害。因此,不仅禁止伤害它们,甚至连雁巢周围的树木、野草、土地都不能触及。 此外,对狩猎和捕鱼的季节禁忌是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每年到了动物的繁衍季节,各村寨都会封山禁猎,更不能捕获幼小动物。在动物的繁殖期过去后,才能解除相关禁止性规定。这些观念和规范对动植物资源的生存条件提供了保护,反映出少数民族群众对大自然的尊重和呵护。 二、彝族习惯法生态保护价值的特征 数千年来,彝族先民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区中共同生产生活,彝族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与其他民族地区所产生的规则具有一些相似的特性。但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自身的特点也是非常鲜明的。 1、民族性与宗教性 彝族习惯法中的生态保护价值产生于彝族群众数千年来的生产生活,从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浓厚的民族特性。 彝族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这些以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表现出的彝族行为规范,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约束着彝族群众,全方位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通过彝族文化中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等表现形式,对彝族群众内心产生某种约束,确保调解或惩戒的有效。 2、地域性 地域性是习惯法及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空间上所共有的特点,即区域特性或乡土特性。习惯法是因地制宜的,是基于当地条件由当地人民经过千百年的实践反复总结出来的经验或教训。受到地理环境、生存条件、生产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彝族习惯法生态保护规范存在着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各少数民族由于生产生活区域存在差异,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也存在着不同。即使同一民族内部,由于居住区域生态环境不同或者地理因素影响,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彝族习惯法的生态保护价值 少数民族地区长久以来基于本民族特色形成了根植于宗教禁忌、自然崇拜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体系对少数民族自身生息繁衍和当地生态的保护,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楚雄地区彝族习惯法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维持彝族的生存与发展、巩固彝族统一与和谐、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生态立法价值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并存,二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彝族习惯法中环境保护的许多规定对生态保护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弥补楚雄彝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空白。彝族习惯法中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可以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適用于楚雄地区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立法程序,习惯法有条件转换为法律法规。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的形式、种类和价值取向的多元特征,也决定了国家制定法在此的局限性。因此,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在彝族习惯法生态保护价值功能的互助中,优化国家生态保护立法功能,对楚雄彝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起到补充作用。 楚雄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中部以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有的地区至今还保留着原始的耕作方式和落后的生活习惯。当地部分群众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知之甚少,对于实施生态保护措施带来的眼前利益的损害无法理解,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国家生态保护立法就需要民间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支持。在立法过程中,楚雄地区应该充分考虑彝族习惯法的特殊性,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宗教禁忌和伦理道德。彝族习惯法中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保护生态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应该予以认定。国家立法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出发点以及追求目标应该是一致的,谋求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协调与互动,以弥补楚雄彝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空白。 (2)对国家生态法律体系的完善。彝族习惯法主要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表现为宗教禁忌、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民间传统生态保护规约。这些规约通过彝族群众民间风俗活动传承,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民主讨论”确定下来,对彝族群众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力。彝族习惯法中生态保护规约,内化为彝族群众的内心理念,在他们内心中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强大的约束力,表现出高度的行为自觉。少数民族习惯法由于天然的亲民性,在当地往往能起到制定法所不能達到的效果,是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彝族习惯法的生态保护规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彝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在尊重彝族生态保护习俗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有利于形成国家法律法规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辅相成,规范形式和非规范形式互为补充,刚性和柔性规范互相结合的法制体系。积极引导彝族习惯法,在形式上进一步创新,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为贯彻实施国家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服务。 2、生态执法价值 自20世纪70年代,系统进行的生态保护立法便在我国开始了。21世纪初,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也制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条例和环境保护类规章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偏远的高寒山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当地群众没有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的力度更为薄弱。因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及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相对制定法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更加简洁快速。少数民族村寨纠纷的处置过程中,尤其是相对于正式规范程序的繁琐,适用习惯法等非正式规范更加高效便捷。与复杂的生态保护制定法相比,习惯法作为一种非正式规范,目前仍是少数民族地区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国家制定法强行植入并不能保证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植入国家生态保护制定法的方式是不妥的。依靠当地群众耳熟能详的习惯法能够保证国家制定法的有效执行,从而为国家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 作为保护生态资源、适应生态环境的少数民族生态保护规范,彝族先民依托天然生态系统创造的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模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表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观念。如果国家生态保护制定法能够与彝族习惯法中生态保护规范的理念相互契合,无疑会强化生态保护制定法在楚雄彝族群众的认可。国家生态保护制定法在当地便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陈 曦(1993—)女,汉族,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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