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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障碍与路径探讨
范文

    郭航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科技的创新带来了知识产权的繁荣,促进了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知识产权融资成为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推动发展知识产权融资一方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结合,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刘沛佩,2010),为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明了发展方向。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2018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224亿元,同比增长12.3%;专利质押项目5408项,同比增长29%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匮乏、融资成本较高,是阻碍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难度较大。尤其是处在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只能依靠自筹资金,使得技术密集型企业很难扩大发展规模,甚至因此错过企业发展的最佳时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一种可行性途径。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让知识产权与资本相融合,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为企业注入资金。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

    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个城市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各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努力下积极推动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运营机制,政府积极搭建融资平台,畅通银行与企业的交流渠道;鼓励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担保、评估服务;设立政府补贴基金,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银行风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可以总结为:“银行+企业专利/商标专用权/版权担保”模式。北京模式中,以银行为主体的各方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由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权属、价值等进行全面评估,银行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构决定是否放贷。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且在整个过程中只扮演引导、协调、服务的角色,并不承担任何风险。

    (二)政府主导型——上海模式

    上海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之一,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与北京模式最为不同的是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上海模式可以总结为:“银行+政府基金+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

    上海市政府成立了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来协调运作整个业务流程。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担保申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权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浦东生产力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向浦东生产力中心提供反担保。政府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中心提供担保资金,浦东生产力中心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后,银行向企业放款。

    (三)混合型——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直接质押+间接质押”的混合模式。政府充分利用第三方担保机构,引入专业的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借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此外,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还设立了专门的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集专利展示、交易 、投融资、咨询等多项功能于一体,为企业、中介机构、银行提供了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企业可以在该平台随时查询项目进展情况。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统一

    现行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完整的操作指引和评估标准,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立法层级也较低且内容混杂,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管理办法,缺乏高层级的立法。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

    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法律特征与经济价值与动产和不动产有着显著区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是一件高度专业且相当复杂的工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价值确定难。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效性、独占性、地域性等特点,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可确定。但受产权状态、获利能力、技术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法律等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确定较为困难且波动性较大。

    二是缺乏统一的评估规则。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但沒有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独立的操作规则,因此准确地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困难。

    三是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目前市场上的评估机构良莠不齐,未能从国家层面评选出权威的评估机构,导致同一知识产权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差距较大,缺乏市场公信力。

    (三)未能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

    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非常旺盛,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却顾虑重重,双方之间缺乏信息沟通、资源统筹的统一平台。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评估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参与度不高,并未形成良好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因此,银行为了最大程度降低自身风险,不得不抬高企业贷款门槛。银行对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知识产权评估值的25%—30%,远低于贷款发放额平均70%左右的比例。融资期限也较短,通常不会超过3年(刘沛佩,2010)。

    (四)缺乏全国性统一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资产变现难是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统一的交易市场,如果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渠道不通畅,风险就不能快速地分散与转移,大大提高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不愿意提供贷款。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各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仍处在摸索阶段,知识产权处置变现困难,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四、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路径探讨

    (一)完善立法,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通常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规制。例如日本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英国的《改善付款状况》蓝皮书等(刘沛佩,2011)。我国应在结合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性文件,至少在试点单位范围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指引,统一相关标准。例如出台《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贷款年限、贷款额度、贷款折扣率、风险管控等内容作出统一、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其质权的成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在我国并未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通常不同的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某企业采用知识产权打包质押的方式,则需要在多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构建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和登记平台成为当前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受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其经济价值在权利人持有期间的变动较大,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大致统一了评估标准。但是,知识产权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在评估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容易出现系统性偏差,损害评估公信力,导致信任危机。因此,建立一套统一且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尤为重要(刘楠和杜少南,2015)。

    首先,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成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报备制度,完善与知识产权评估有关数据库,并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其次,建立知识产权机构认证和注册制度。建议政府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及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严格准入,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再次,完善责任制度。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降低评估环节的道德风险。

    (三)建设知识产权公开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交易是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优化配置及其价值最大化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交易必须依托市场进行,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未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应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机构应加快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明确政府角色与定位;另一方面,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内部组织、自由选择进入不同类型的市场,建设开放、公平、竞争、信息化的市场。

    (四)政府提供适当性的宏观支持

    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应在充分尊重市场主导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的宏观支持。例如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机构发展、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发挥一个“恰到好处”的作用,既不过分干预,同时又提供一些鼓励、支持政策,帮助具有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或App等形式幫助小微企业实现“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的模式,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五)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化解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与人保财险签署了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秉承“政府引导、商业对接、专业运作”的原则,探索在全国试点推广知识产权保险。截至2018年底,人保财险已推出涉及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的15款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全国已有近万家企业的1.7万件专利享受到其提供的总计306亿元的风险保障。

    在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分为两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 Enforcement Insurance,又称为“追击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前者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后者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近年来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但由于应诉费用十分高昂,多数企业没有应诉能力。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企业可以借助保险分担应诉成本,从容不迫地应对国外公司的指控。此外,建议我国建立一个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机构,当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可以向该保险机构投保。未来我国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分担风险的积极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注:

    ①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责任编辑? ? 刘西顺;校对?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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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