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及挑战 |
范文 | 陈鸽 摘要: 与金融科技新业态不断出现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本文系统地梳理国内外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分析金融监管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金融科技? 区块链? 加密货币? 金融监管 近年来,数字货币、区块链、移动支付以及网络金融服务迅速成为金融服务业的亮眼新星,在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相比,目前国内外对金融科技的金融监管程度较传统金融业要低,总体以支持金融科技新业态发展为主,对金融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呈现出单个行为监管的特点,缺少系统性和前瞻性。过于宽松的软监管或将打破金融服务业竞争中性管理环境,国际层面的跨境金融服务管辖权问题也日益突出,极易引发金融科技跨行业、跨境套利,影响金融稳定。 一、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一)国际领域监管现状 由于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金融科技创新,因此多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均有涉猎,但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科技以及同一类型的金融科技新业态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以跨境外汇交易服务相关金融科技为例,不同国家对该业务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总体以发达经济体实施严厉管理、其他经济体宽松管理为主。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一般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行牌照准入,并设定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且美国实施重罚和“长臂”管辖。另一些国家如塞浦路斯、塞舌尔等,对外汇牌照和支付牌照的监管则较为宽松。而我国则要求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交易业务。近年来,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网络炒汇业务的多为境外公司,在对公众解释时常会以塞浦路斯等国的外汇交易牌照作为其合法业务资质的证明。这些持外国外汇交易牌照的跨境网络炒汇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合法外汇交易的法规依据支持,因此相关业务实际属于“无照驾驶”。同样,持其他国家外汇交易牌照的公司很难在发达国家提供外汇交易服务,否则将面临发达国家的严厉处罚。 (二)中国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主要分散在支付、投资、加密货币和外汇按金交易等业务的管理上,各领域的监管也以单个行为监管为主,缺少系统性管理框架。在支付领域,金融科技需要申请许可牌照方能涉足支付业务。在投资领域,为控制由金融科技如余额宝等产品的货币市场基金集中大规模赎回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降低货币市场基金挤兑的潜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对所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即期赎回设定了1万元人民币(合1560美元)的上限,并禁止相关科技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为即时赎回提供融资,同时要求相关科技企业通过新成立的国有清算机构——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清算款项,并从2019年1月开始科技企业须将100%的客户余额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以对备付金进行隔离。在加密货币领域,2017年9月4日,中国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代币融资。在外汇按金交易方面,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二、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一)跨国、跨行业监管套利较为突出 从行业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总体处于起步和问题导向临时处理阶段,包括中国在内,尚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对金融科技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监管规则或类似巴塞尔协议的多边管理规则,金融科技较传统银行的发展环境要更加宽松,部分领域甚至存在监管空白。从运行模式看,以跨境金融服务为例,金融科技摆脱了传统的商业存在模式,金融科技公司可未在他国设立商业存在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提供跨境支付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因此服務对象东道国无法对其在境内开展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从各国监管差异看,不同国家对外汇交易平台、比特币等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态度和尺度不一,会造成服务对象所在国无法通过双边或多边协作方式取缔在其境内非法开展跨境金融服务的境外交易平台。 (二)跨国服务监管责任的管辖权问题突出 对于金融科技相关的跨境金融业务,服务主体在A国注册和经营、服务对象分布在B国等其他国家的情况普遍,导致服务对象所在国对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立场通常需与国际多边合作协议挂钩,涉及更为复杂的国际合作层面问题,我国也面临同样问题。与美国长臂监管不同,我国尚无长臂监管相关法规条款。因此跨境金融服务发生后,我国对该笔交易是否具有管辖权、如何落实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尚无定论,国际层面的违规责任追索因涉及两国监管框架会变得十分复杂。这也是央行、外汇局在处置尚未涉及诈骗、洗钱的跨境非法网络炒汇、代币融资发行时多为清理、关闭平台为主,较难实施更有效、严厉处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金融科技混业经营对分业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各部门的多数管理法规都有很明确的监管对象。但金融科技的主体实际为科技企业,其提供的金融活动可能跨越多个行业,且存在不同性质金融活动的交融、嵌套。如支付宝,其本身是支付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但同时其又提供了诸如余额宝、花呗、借呗等服务,同时也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开放嵌套保险、外币兑换等服务,形成一条金融服务链。金融科技的多维金融服务对现行分业监管提出挑战,单一的监管机构仅能获取金融服务链条上某一截段的信息片段,无法获取相关业务的全部监管信息。相关监管短板将直接导致对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薄弱,可能会在监管层面造成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营商环境的非中性,致使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以及市场拓展上面临瓶颈,甚至可能发生业务流失。如当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导致很多个人存款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中,致使银行零售储蓄存款下滑。 (四)隐私数据提取难和数据缺失容易架空金融监管 通常金融科技涉及大量的个人用户隐私数据,一方面数据是属于用户还是金融科技公司目前即使在国际领域也未有定论,因此用户数据的归属权和处置权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在提取用户数据时面临向谁提取、如何提取的问题。另一方面,用户隐私数据涉及个人数据,各监管部门也面临是否对相关数据具有管辖权和提取权的法律问题,数据的过度提取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除面临现有数据如何提取外,监管部门还面临监管范围内无数据可提取的情况。以外汇领域为例,国际收支数据的提取基本是建立在银行清算基础上,但私人加密货币结算可以绕过银行系统直接实现资金转移。如利用加密货币交易套取外汇,境内居民可通过在境内平台购买比特币,并通过境外平台卖出比特币,即可突破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限制,套取外汇的同时未在境内银行体系内留下任何外汇数据。另一个例子是跨境非法网络炒汇,即使是非诈骗性质的跨境非法网络炒汇,通过涉及境内人民币账户、境外外币账户,境内消费者可直接通过网络炒汇平台购买外币、卖出外币,但相关购买和出售行为在境内银行体系内仅反应为人民币借方、贷方资金进出流水,而无法采集境外外币交易流水数据。 三、对策建议 (一)协调搭建一体化监管框架 深化金融管理改革,协调多部门探索搭建集机构、功能和行为监管为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解决金融科技混业经营趋势中可能涉及的跨业监管问题。 (二)维持金融业竞争中性环境 一方面,谨慎对待金融科技涉足批发业,避免在监管滞后时期允许金融科技冒进批发业,降低因金融科技公司发展过度、替代银行业过度造成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需加快推进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银行业务的数字化水平。 (三)提升金融监管信息化水平 在继续开展主权加密货币研究的同时,以境内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为抓手,加强对加密货币境内交易的监管,并通过代码标记等形式追踪加密货币跨境传输、交易情况,加强对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反洗钱和外汇监管力度。 (四)加强国际协作减少跨国监管套利 协调双边或多边金融科技监管要求,提高金融科技监管口径的一致性,降低金融科技跨国监管套利。组建国际层面的金融科技管理组织,制定金融科技的国际基本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如由金融稳定委员会密切监测金融科技风险,并视需要制定多边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潘功胜,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質,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n/bank/jgdt/2018-12-08/detail-ihprknvt7337812.d.html,12月8日. [2]孙天琦,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https://new.qq.com/omn/20181208/20181208A0Q5T5.html,2018年12月8日2018年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 [3]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反洗钱视角下数字货币监管研究[J].北方金融,2018(05),59-63. [4]孙天琦.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J].中国外汇,2018(19),25-28. [5]第一财经日报,5分钟规避外汇管制人民币下跌中的比特币异动.http://tech.sina.com.cn/i/2016-11-17/doc- ifxxwrwh4507949.shtml,2016.11.17. [6]南方日报,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或再升级,http://news.sina.com.cn/c/2018-02-09/doc-ifyrkzqr0310093.shtml,2018.2.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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