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增进农业保险分散农业自然风险的有效性研究 |
范文 | 魏雪婷 凤兰 包双宝 [摘要]保险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但保险并不能分散所有的风险。农业自然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一直以来被理论界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系统分析了农业自然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过程中的有效性的途径:(1)通过农业自然风险的空间上的分散;(2)厘定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进行差别定价;(3)通过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降低供给成本。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自然风险;可保性 一、引言 保险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但保险并不能分散所有的风险。因此,也就有了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指保險人可以承担的风险,理论界提出了理想的可保风险应该满足的条件:1.可保风险应该是可衡量的风险;2.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3.必须存在大量的风险单位;4.有充足的数据用以厘定精算保费率;5.损失之间不能相关;6.保费在经济上是可行的。理想的可保风险应满足的条件,是对可保风险客观、本质的原则规定。据此,保险人可以对不同的风险设定具体的判别标准,并基于这些原则开展保险业务。事实上,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风险无处不在,但完全满足这些条件的风险并不很多。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的风险,有许多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使之满足这些条件而成为可保风险。 二、农业自然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农业自然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一直以来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农业自然风险到底是否为一种理想的可保风险?在考察农业自然风险的可保性时,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条件:首先,投保农户的风险是否为随机独立的?其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有关潜在风险的概率分布是否具有近乎对称的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即交易成本问题。 (一)农业自然风险具有系统性和协变性特点 与其它财产保险业务所不同的是,农业生产损失常常是由于诸如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引起,这些风险因素往往会系统地影响较大区域内的农作物。由这些系统性气象风险引起的个人损失之间的相关性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赔付可能性。农业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源于地理上、影响广泛、不利的天气事件,如干旱或极端气温,导致个人农场的产量之间的高度相关性。Miranda and Glauber(1997)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他们认为,农作物保险市场的失灵并非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系统性风险是私人农作物保险市场独立运行的最大障碍。 (二)农户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业自然风险的不可保性还源于农户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讨论。一个是道德风险,另一个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都会增加预期赔付,从而破坏保险人的财务稳定眭(Mario J.Miranda and Joseph W.Glauber,1997)。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是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三)高交易成本是农业自然风险可保性差的重要原因 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不仅难以获取与保单有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而且还面临着众多财富与资产匮乏的小型农户,其结果是,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在展业(事前)、承保(事中)和理赔(事后)的全过程中都会大量存在。其中,展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由单个保险人去搜寻合适的投保人的信息成本是巨大的:在承保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农业保险业务在承保前要求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的信息。另一方面,承保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条款规定投保条件确定保险标的及投保人资质,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承保。当农户数量众多时,承保工作的交易成本将显著增加:保单签订后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无论保险人试图通过产品的设计(包括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来部分地控制道德风险,还是通过监督保单持有人的行为,确保他们使用最好的管理措施和没有进行保单明确禁止的生产行为,这些都会导致保单签订后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总之,农业自然风险是一种纯粹风险,且其发生具有偶然性。也就是说,农户面临的大部分自然风险严格来说是不可投保的。甚至,通过风险的可保性分析之后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并不是解决农业自然风险问题的灵丹妙药。正因为如此,农业保险无法发挥保障农户生产的重要作用(Hazell,1992)。 三、增进农业保险分散农业自然风险的有效性分析 综上所述,农业自然风险并非理想的可保风险。那么,如何提高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过程中的有效性,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通过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确实可以降低风险。最大可能损失的概念提供了比较的基础和如何分散以降低风险程度的方法。这就说明,在灾损严重的年份,保险人的赔付将超过保费的3倍或4倍。对于我国新成立的农业保险人来说,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当农业保险人将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时,其损失率就会降低50%甚至更多。 当然,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并不是应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唯一手段。将系统性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另一种选择。 第二,风险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需进行差别定价。如果一个农业保险人试图开发一个多重险产品,那么其风险是相当高的,且保费率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差别,因此需要进行差别定价。也就是说,对于规模较小和区域上比较集中的农作物保险人而言,其风险暴露是相当高的。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在厘定农业保险产品价格时,没有针对不同作物和不同地区的风险区别而进行差别定价。虽然,有些农业保险公司在精算基础上对其保费率进行调整,但一般费率水平难以弥补长期的平均索赔,也不会产生足够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可以通过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降低供给成本。针对小型农户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确面临非常大的挑战。因为,传统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包括承保成本、监督成本和损失查勘成本等)是非常高的,这一较高的运行成本无法用小型农户所交的保费进行弥补。因此,在我国进行农业保险的创新迫在眉睫。产品的创新(如指数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如通过农民组织、农村银行或投入品供给商进行销售)都可以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这样可以使得农业保险对于小型农户而言变成能够负担的和有效的风险分散手段。 四、结论 在农业这样一个与风险相伴相生的部门,农户往往对自然风险的发生无能为力,然而,我们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农户面对自然风险的脆弱性。虽然保险对于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而言并非灵丹妙药,但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在分散农业自然风险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认为增强农业保险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过程中的有效性的途径有:(1)通过农业自然风险的空间上的分散;(2)厘定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进行差别定价;(3)通过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降低供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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