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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财产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范文

    方庆展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它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目的,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心理态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以及认定上,学界存在较多的分歧,这使得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讨论和研究意义。文章意在通过比较法的相关角度,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的同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便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厘清经济型、财产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界限。

    关键词:财产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认定

    一、国外法域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一)民法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在民法法系國家,以德国、瑞士、日本为代表,在对非法占与目的的涵义解释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把他人所有的财物作为自身所有的财物然后实施支配之心理态度。该说意在强调行为人排除权利人所有权之意思。如德国刑法典(2002年8月22日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意图盗窃他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又如日本著名学者团藤重光所说盗窃罪之本质在于侵犯权利人所有权这一法益,故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应是行为人将自身作为所有人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意思。

    第二种学说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遵循财物的经济之用法加以利用之心理状态。如《瑞士联邦刑法典》中侵占罪之阐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欲让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得利益而把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动产据为自己所有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如日本著名学者前田雅英所言,非法占有中对占有的侵害范围只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范围时,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短时间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可罚,由该行为给权利人进行财物利用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来判定。

    第三种学说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排除原来财物所有人对其财物之支配,然后按照财物之经济之用法加以使用处分之意思。此种学说在日本较为盛行。如日本著名学者大谷实所言,排除权利人权利的意思是行为人主观的违法性要素,利用权利人财物的意思是行为人的责任要素。如果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本权,那么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构成不单单需要有侵犯所有权的意思,还需要有如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意思。

    (二)普通法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对非法占有目的涵义之追求集中体现在“永久性剥夺”之上。在他们看来非法占有目的在于“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之意图”如英国《一九六八年盗窃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所说的那样每一个公民如果具备永久性侵夺他人财产权利的意思,通过欺诈的行为手段对财物进行盗用的,成立盗窃罪。又如美国刑法在盗窃罪中所说的那样,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盗窃的意图。偷盗意图,就是长久性的侵夺财物原来所有人之合法权利的意图。他们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获得利益心理状态并不关心,他们更关注于对所有人之所有权永久性的侵夺的心理状态之上。由此看来相较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刑法更侧重于对权利人权利之保障。

    二、我国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争论也从未间断过,总结出来主要形成了四种观点,笔者暂称其为非法获利说、不法剥权说、意图占有说、非法所有说。下面将对其详细阐述。

    非法获利说主张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行为人遵循财物的经济之用途对其使用、控制并从中获利的心理态度。该说强调行为人对财物进行使用收益,强调其非法获得利益的意图。因此在这种学说中行为人对财物的心理权能仅有传统民法物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而不具有民法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不法剥权说主张非法占有目的为行为人把原本物权所有权人的财产当做自身所有进行物权处分的心理态度。该说强调行为人对财物所有权人所有权之排除意图,强调了对财物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意图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行为人转移本物权人之财物为己或第三人之占有的心理态度。该说强调对刑法原意的尊重,是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的。

    非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为行为人转移本物权所有人之财物为己或第三人之所有的心理态度。该说强调非法意图包含物权所有权之所有权限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本质意义上是把“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非法所有目的”。

    三、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

    非法顾名思义是指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里是指某种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为行为人占有物权人之财产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非法”在于体现行为人占有时之心理状态,换句话说是行为人内心是否知晓其行为之违法性、其行为所造成止损失。在财产类犯罪中正确区分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心态,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甲误将他人平衡车认作是自己的而进行使用的行为就不能认为甲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的意图。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

    民法中的“占有”被作为物权所有权的四项权限之一,具体指占有人对财物有控制及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民法中的占有可以区分为直接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对物现实、具体之占有;间接占有指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而间接对物具有管领力。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有较大差异,其含义的范畴要小的多,更多的是事实意义上的占有而不是观念意义上的占有。它不要求所有人对物实时实地的控制,只需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认为处于控制范围之内即可。如轿车主人遗忘在车内的物品,无论主人走多远,其都为主人所有。另外理解刑法上的占有还应重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刑法中的占有不仅包含合法占有而且包含拒不归还之非法占有。例如甲误将乙的平衡车认作是自己的进行使用后,乙找到甲并告知其平衡车的归属,甲对之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对这一案例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侵占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这一案例中甲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受损人具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在知道其不当得利事实后具有妥善保管并返还财物的义务。在案例中甲错误占有了乙的平衡车为不当得利,乙对甲享有给付不当得利之请求权。在案例中当乙向甲主张权利时,甲有义务返还但拒绝返还,此时甲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侵占罪。

    第二、刑法中的占有不仅包含为自身利益的占有而且包含为其他利益的占有。刑法的本质是为了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财产型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刑法之所以规定取得型财产类犯罪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利益。当行为人触及刑法时,我们更多的是看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而非行为人是否获益。如甲看到电视上一位白血病患者无钱治病求好心人帮助的报道后,盗窃邻居乙5000元人民币捐给病人的。在本案中甲盗窃钱财并非为自己谋利,而是为了帮助白血病人,但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构成盗窃罪。

    第三、刑法中的占有不仅包括事实意义的占有而且包括法律意义的占有。当财物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合同或约定)而被行为人占有时,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时也成立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例如甲在乙的汽车修理厂工作,丙的一辆奔驰轿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去乙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并约定修好后送至某地。汽车修好后乙派甲将轿车送至某地甲在乙维修站工作期间,因为乙对其待遇不好,遂产生了报复乙的念头,没有履约。乙见甲久久未归,于是打电话询问丙是否收到。这才得知真相,于是报警。理论界对此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甲利用在乙维修站工作上的便利,将轿车占为己有,而并非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的乙某将轿车交于自己,甲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

    (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作出犯罪行为并期许达到的某种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取得型财产类犯罪是目的犯,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其主观必要要素。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在性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具体表现为两种不同观点,一为动机说;二为目的说。动机说认为目的犯的内在本质存在于动机之中,犯罪动机指促使行为人作出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目的说则把犯罪目的加以区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犯罪目的被犯罪直接故意所包含即行为人直接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个层次的犯罪目的是独立于犯罪直接故意之外又希望产生的更深层次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笔者赞同目的说,因为犯罪动机指推动行为人作出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起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功能在于判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从而为裁判者准确量刑提供依据。其不能与犯罪目的等同,犯罪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通过对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之比较从而为裁判者正确定罪提供保证。

    (四)小结

    通过以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剖析,我们可以把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做以下四个方面的理解: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心态。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必须包含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其财物本身的占有意思。刑法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旨在保护权利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之权利,故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排除意思。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利用他人财物的意思,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的意思。第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必须包含行为人对财物进行利用处分收益的意思。这里应把利用处分和收益做广泛意义上的解读,凡按照财物可能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收益皆可认定为此处的利用处分收益。第四、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有别于犯罪动机,有别于直接犯罪故意中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定义为行为人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排除权利人对其财物本身的占有,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收益的心理态度。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表现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具有主观性、隐蔽性的特点,正是因为如此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从本质意义上来自于行为人本身内心,每一个行为人都会有不同的内心想法,而我们从外表是无法精准的了行为人的内心的。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不会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而是尽量规避犯罪。只能通过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事实去推断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也就是刑法理论中的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现代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由假设结果推断出待证事实的研究方法。刑事推定的特点是能够在具体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时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以及其和预设结果之间的关系直接得到待证案件事实成立的结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是一把宝剑,让司法实践变得便捷。但也应注意刑事推定的弊端,防止刑事推定的濫用。

    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更应该注意对刑事推定滥用的防范。具体应做到:首先,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要确保刑事推定的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所谓的基础事实是指已被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这是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本源。只有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刑事推定所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可信赖性。其次,在非法占有目的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既要避免客观归罪又要避免对行为人口供的过度依赖,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做出判断时必须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论证,达到主客观相统一。最后,要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工作人员是案件办理主体,在刑事推定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这样说,案件的结果是建立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个人能力中的。

    参考文献:

    [1]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M].创文社,1990.

    [2]大谷实.刑法各论[M].法律出版社,2000.

    [3]张明楷.论财产法的非法占有目的[J].法学论坛,2005(05).

    [4]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顾军.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8.

    [6]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7]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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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