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历程、经验与展望 |
范文 | 郎闯 摘要:农业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奠基石,在农业农村领域各项改革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入梳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演变的历史脉络,有利于加深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发展历程的认识;全面总结改革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明确未来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未来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应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原则上,从顺应当前城乡转型阶段农业结构性变化的发展形势、关注并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健全综合配套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方面推进,从而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速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制;新型经营体系创新;乡村振兴 我国的改革之路发轫于农村,而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农业经营体制的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主持召开的座谈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因此,唯有紧紧把握这条主线才能加速农村繁荣的发展,确保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完整性、全面性与牢固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对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为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提供了政策方向。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形态划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先后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短暂实行的农民自主经营体制、由公社化运动催生的集体生产、集体经营体制、改革开放后“家庭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21世纪以来以新型经营主体为首的多元化经营体制,四个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运动”的发起,突破性的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正式拉开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序幕。农民无偿分到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加快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1959年我国首次明确了以生产大队为主导的三级所有制。但由于人民公社制重构了土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经营方式,形成了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由农民所有转向集体所有、生产队成为农业合作社基本单位的新格局。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减弱,农业劳动效率日益低下。因此,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便应运而生,并于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被正式确立为农村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经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强调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这一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增长,推动了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完善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二、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既经历过大刀阔斧式的急速变革也经历过静水流深式的稳中求进。从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带来了历史性变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在自身汲取动力的同时,也为部分国家加速实现农业经济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 (一)把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作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主线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而实现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习近平总书记为农村改革划出的四条“红线”中,第一条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来抓。制定改革措施,首先要从这一方面去衡量。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运动”形成的农民家庭经营制度暂时性的缓解了当时严重的人地冲突。但是为解决后续出现的个体农业分散、脆弱等难题,我国进行了由农业合作化运动催生的集体经营体制的实践探索。为理顺农民和集体的关系、放活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为進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明确提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实践证明,为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使其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节奏。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始终牢牢把握农民与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并从城乡互补的角度进一步推动 “人、地”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从而促进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均衡。 (二)以包容性发展作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理念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秉承包容性发展的改革理念,在重点培育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方面体现的尤为显著。伴随着双层经营体制的逐步嬗变,我国制定了时刻契合发展现状的有效政策,进行更高层面的统一部署。我国从2005年就开始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关注,此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对培育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意见。201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高度,再次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在“构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促进了农业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基础条件,正是基于包容性发展的改革理念及时回应不同群体的制度需求,才呈现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在各项变迁中的强大适应性以及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推动性。当前,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已然由农户主导的家庭经营格局转变为多元化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这一演变过程不仅是因为市场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民对农业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更源于以包容性发展的改革理念。它丰富了通往农业现代化道路中的共同参与者,并深深赋予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以统分结合的平衡关系作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逻辑 把握“统分结合”关系,在“分”与“统”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在多年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实践经验。土地改革后农民所有制逐渐暴露出来的生产资料的短缺、具体环节农民个体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弱等缺陷,使中央意识到制度设计上“统”的内容过少。因此开展互助组向集体合作经营过渡,开始从“统少分多”向“统多分少”方向发展。但集体经营制过于强化“统”的内容暂时造成了“统分”结合失衡,而双层经营体制的“去统增分”在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中,实现了“统”与“分”的适度融合。伴随着多元主体经营制的诞生,赋予了“统”与“分”新的内涵。一是过去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分”主要体现为农户的分散经营,而多元主体经营制中的“分”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多样。除农户的分散经营外,也包含多元化的农业组织。二是多元主体经营制“统”的经营主体与功能呈现多元化趋势。与其他两种体制最大的不同是,多层经营体制“统”的主体从带有强制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多元化、市场化的新型经营主体转变。这些多元化“统”的主体,既满足了农户在生产、经营等各项环节的服务需要,又丰富了“统”的功能。 三、未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 乡村振兴作为事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在向农业农村发展释放制度红利的同时,也对新时代的“三农”工作提出新要求。因此,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应顺应当前城乡转型过程中各项农业结构性变化的发展形势,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发展原则,同时关注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深化改革,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 (一)顺应“城乡中国”阶段农业结构性变化的发展形势 当前,我国已经从乡土中国进入到城乡中国阶段。在此阶段下,我国农业结构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土地功能的结构性变化。当前农民就业和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土地承载的就业和生计功能在逐渐减退,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凸显。对大多数的兼业农民而言,继续持有承包地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以满足内心的安全感。第二,农业经营形态的结构性变化。集中体现在农机作业环节,机械加速替代人力等方面。外包环节的增多、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的发展,使家庭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下降。第三,务农人员代际差异的结构性变化。农二代作为向城市迁移的绝对主力,他们与土地、与乡村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就业发展取向、经济行为选择以及对乡土生活的留恋程度与农一代的差异已经十分鲜明。第四,农业自身功能的结构性变化。进入城乡中国阶段后,我国的农业结构已经开始从过去功能定位单一的粮食农业拓展到集健康、生态、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农业。 未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应在顺应当前城乡中国阶段农业结构性变化的发展形势下,从强化土地的财产性功能、推广农业现代化技术等方面发力。在传统农村向城镇化迈进的过程中,既需要为继续务农的农一代提供社会化服务也要为退出农业农村的非农人员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份额权等市场化退出通道。只有契合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适应农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方式的改进过程,才能构建起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关注并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中具备适度规模经营的带动效应,符合提升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多方面的发展约束及部分经营主体异质化等问题。第一,融资渠道不通畅是限制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因素,主要体现在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等方面。第二,虽然国家允许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但配套设施用地审批困难却长期存在。诸如农机具存放用地、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等,依旧难以获得。第三,即农业保险制度的严重缺位问题。中央多次强调抓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做到及时、足额理赔。但当前所获成效尚不明显。根据各类经营主体的投保需求,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设置健全的保险服务将有助于降低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未知风险。同时,在拓宽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减少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水平等方面还需加大力度。 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地方政府指标压力下虚化异化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前的工作重心不能仅聚焦于政策扶持,日常的指导和监管更不容忽视。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特征,实施个性化政策优惠的同时加强特定监管,对扶持清单中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定期“体检”。以家庭农场的监管为例,应重点从农民经济视角下的收入因素衡量农场的最佳规模。对过度规模化的农场,应为其设置具体的经营规模区间,完善经营规模的上限设定,为新型经营主体创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健全综合配套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建立综合配套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但当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尚且无法满足。从需求方看,农户对服务主体提供的单项社会化服务与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不同。从供给方看,服务主体因技术水平、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问题无法满足各类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就自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匹配。二是在主体建设方面。就政府而言,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尤其在提供资金、技术、政策支持以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等方面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不能中断。三是在市场建设方面,要继续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加强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从而降低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提高农产品营销网络的运行效率。 归纳起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的发展会促进后者服务的配套,而后者的配套会提高前者的建设水平。因此,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战略产业进行培育,健全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将有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顺利实现。在小农户同享由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带来的现代化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拓宽了成长空间。 四、结语 农村经营体制作为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制度,是在农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探索和国家理性的政策设计下制定并完善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在延续传统改革路径的同时,也致力于对过去改革经验的不断总结与升华。这种极具鲜明中国特色的改革思路,向世界农业发展传递正向的思想力量。未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在增强创新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同时,还要顺应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期盼,这样才能为乡村振兴打开城乡通道,让农业农村真正成为大有为的广阔天地。 参考文献: [1]周进.中国农村发展成就与经验[J].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9(07):68-73. [2]谭贵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演变[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08):370-375. [3]韩长赋.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几个问题[J].农村工通讯,2019(09):12-19. [4]陈江.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7):89-94. [5]叶兴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40年演变与未来走向[J].农业经济问题,2018(06):8-17. [6]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 以浙江省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 [7]何秀荣.关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6(09):4-15. [8]孔祥智,楼栋.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要性、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J].教学与研究,2012(01):39-46.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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