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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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瘦肉精”等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目前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促使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改善。本文在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给出了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此外还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来建言献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较多,因此逐渐影响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心。 2004年-2008年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一览表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1.政府没有强制立法 产品责任法到今天为止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已有的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事故的事后事项做出了一些规定,它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事前防范的保险没有提及。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 我国的食品责任保险创立于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与30家食品经营户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单,此单保费为300元,累计赔付限额达5万元。这标志着我国食责险的萌芽。但由于我国的立法不完善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充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很多消费者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致使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发展缓慢。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尚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这有待于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强化。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首要任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2.索赔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不足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体上执行的是期内索赔制,其赔偿条件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二是只对保险合同划定的上溯期内发生的损害负责。但是一些食品安全隐患要有很长一段时期才可显现,也许已经过了上溯期,因而不能获得补偿。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保险公司应发挥其行业职能 食责险业务复杂程度高,涉及到原材料、生产、包装、销售各个方面,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应将种种风险因素考虑进去,充分利用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费率设计。保险公司要聚集专业化高标准的人才和技术,对食责险可以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一方面,可以降低研究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地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发展食责险。 保险公司应该真正的将理赔工作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理赔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群发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理赔工作的首要目标,因为单发性的个体事故的原因判断的难度大,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造成了困难。如果一旦发生群发性的事故,政府会大力调查事故的原因,能够真正做到定性定责,保险公司也能够在此基础上准确的进行理赔工作。 2.政府应当发挥其政策职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极强,社会影响力之大,因而会伴随着较高的经营风险,我国政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此种保险的充分推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一,应尽快完善食品监管体系。目前多个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体系主要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在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方面,我国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信息的更好发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此外,一方面应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食品召回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还要逐渐增强食品企业自我实施社会责任的行为。 四、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国外大多数是把食品安全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去,因此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险种比较少。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产品得到了很大的增加,主要是在数量上以及产品品种上的增加,由此责任保险业务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各国对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量不同,这是在消费者的索赔意识、法律对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补偿规定有所不同的情况下产生的。但从总体上来说,西方各个主要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判例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行了规范。 欧洲各国的食品管理手段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更为严格。2002年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新食品法的基础上成立,欧洲食品安全的监控体系同时成立。因此,食品企业认识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才是转移风险以及巨额索赔的重要手段,这样才能使自己的风险与责任减小。 在日本,1968年九州全味食品公司爆发的“米糠油”事件和1995年爆发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难以追究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此后,日本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运用的是以政治手段为核心。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缓解了,这是由于日本政府作为食品安全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其创立了食品责任保险基金,给那些没有参保的企业所遭受的损失提供了及时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刘中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吴莲莲.浅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02):36-38. [3]郑梦灵.吴莲莲,周耘竹,万鹏程,张开.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J].食品安全导刊,2015(06):44-45. 作者简介:于冰(1991- ),女,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保险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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