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初探 |
范文 | 袁文毅 摘 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增加了相应内容,即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则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因此,商业模式可以通过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在规则层面已经确立,可以预见,这种以知识产权构建企业商业模式的思路和做法方兴未艾,未来大有可为,采用专利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保护将在今后成为企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 关键词:商业模式;可专利性;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企业创新的两种重要手段。通过技术创新带动的商业模式创新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逐步凸显,日渐成为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标志。 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一个稳定的商业模式经常会遇到挑战,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家不得不重新设计商业模式,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商业生态环境。① 新时期的技术创新日益蓬勃,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不断融合,深度推动企业商业模式的发展与变革。技术创新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将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步伐注入新的动力,与商业模式相关的专利制度适时修订与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保护的意识和愿望。 一、商业模式概述与新时期商业模式创新 对商业模式的重视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打造企业战略的基础时,企业往往不再向竞争对手寻觅竞争优势,反而转向新领域对象。商业模式支撑着特定的企业运营环境,决定企业在何种程度上排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其重要性有目共睹。 简单地说,商业模式指的是一个企业运行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及“道德”准则体系;商业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长期和短期的战略框架。这种战略框架定义并明确了战略意图,未来将成为各个层面战略管理的共同关注点和驱动力。②魏炜和朱武祥两位学者对商业模式的定义为:商业模式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一个完整的商业模式包括六个要素: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关键资源能力、现金流结构和企业价值。③这种定义把视角放在企业与合作者、竞争者、消费者等各种主体之间的博弈进行了考察。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结合运用,以其独特奇妙的思维和层出不穷的创新,颠覆和重塑了以往的商业模式,而新的模式接踵而至,使得商业模式专利化的法律障碍逐渐降低。商业模式的创新是企业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旨在对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博弈互动与经营方式进行变革。基于技术演进和创新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商业模式所蕴含的技术要素,对通过专利制度保护商业模式创新的呼声与日俱增。 二、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与商业模式专利性分析 1.我国专利制度与商业模式专利性保护形式简述 专利具有激励技术创新、促进信息公开、促进商业开发等功能,是一种“以公开换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明确专利所有权人与智力成果之间的权属关系,弥补研发成本,为发明活动提供动力和获取资金,持续推进技术创新的增长。 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方式通常表现为:申请人通过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申请人由此成为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具体包括: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商业模式经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商业模式可以自申请日起在有效期内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换句话说,自申请日起在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該商业模式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商业模式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将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商业模式专利制度保护产生的背景与政策综述 鉴于技术产品销售的普遍性增加,权益主体会力求寻找更好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通过计算机和/或网络技术与涉及保险、经营管理、金融、证券等商业领域的融合,只要其内容含有技术特征,便具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与政策通过上述文件予以明确,《专利审查指南》适时修订,为满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需求应运而生。利用商业模式的专利制度进行保护无疑是 “互联网+知识产权”新时代下一种产融结合新的思路、规则与方法。 3.商业模式可专利性规定与简析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在此前,商业方面的管理方法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不能申请专利。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管理活动的成果日渐繁荣,通过不断创新使得其在市场运行与用户体验等方面得到肯定,增大了社会福利,节约了社会成本,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益效果,理应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适当鼓励和保护。 三、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实务解析 1.案例(类似于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书格式或体例可以参照如下表述): “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 (2)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接的移动中高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POS服务平台,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执行步骤C; (3)所述POS终端将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所述POS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交易结果。” 点评:该案例主题名称虽然为“一种交易方法”,但并不是简单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尤其是技术方案中“POS终端读取卡片信息”、“移动终端同POS平台进行交互”系具有符合专利保护所要求的技术特征。正是由于这些技术特征促使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具备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2.注意事项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因此,要想使自己创设的商业模式获得专利保护,关键问题在于在发明申请中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利用“自然规律”是技术特征的重点要求,这对商业模式发明申请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构成必要而适格的限缩,亦即只有具备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才具有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 四、小结 企业商业模式可专利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由于专利保护的独特机制,专利在保护商业模式不被模仿以及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只有获得专利權人的许可方能使用同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制度的出现必将刺激更多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模式诞生,也将使得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专利制度的规定有序参与市场经济的协作与竞争。商业模式专利制度的建立和推动,对诸多领域里的商业思维以及商业模式将带来积极正面的效应,加强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视和研究,对保护企业竞争力和繁荣市场经济提供了独特的知识财富。 注释: ①魏炜,朱武祥,林桂平.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5页. ②[美]吉姆·米尔豪森著,傅婧瑛,译.商业模式设计与完善.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5月版,第3页. ③魏炜,朱武祥.重构商业模式.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14页. 参考文献: [1]魏炜,朱武祥.《重构商业模式》[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2]魏炜,朱武祥.《发现商业模式》[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6月版. [3]魏炜,朱武祥,林桂平.《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5月版. [4]余12来文等编著.《“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颠覆与重塑》[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8月版. [5][美]吉姆·米尔豪森著,傅婧瑛译.《商业模式设计与完善》[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5月版. [6]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版.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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