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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
范文

    陈 静

    摘要:从理论上讲,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能够抑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但从实证角度并未证实新准则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得到有效抑制。主要原因除了准则实施效果的显现有滞后的可能外,主要因为新准则的某些规定增大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和新准则的实施缺乏完善的执行机制。因此,应从完善新准则的具体规定和它的执行机制入手,提高新准则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利润操纵;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B

    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通过对新准则实施前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程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考察新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影响,从一个侧面考察新准则的实施效果。实证会计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用“操控性应计利润”来识别和测量企业利润操纵的程度,从而测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大小代表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程度,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程度的测量就转化为对操控性应计利润的测量。

    一、 研究设计

    (一)假设的提出

    一般认为,利润操纵的区间主要集中在亏损区间、微利区间、高赢利区间,各个区间进行利润操纵的目的并不相同。由于对全体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程度进行测度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有效地识别各个区间的利润操纵更为紧迫。也正因为如此,本文拟分为亏损区间、微利区间和高赢利区间三个样本主体,分别进行实证分析。实施新准则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利润操纵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最主要因素。本文假设新准则的执行抑制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新准则的执行遏制了亏损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假设2:新准则的执行遏制了微利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假设3:新准则的执行遏制了高盈利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二)模型的选择

    自Healy研究以来,许多中外会计学者都在非操控性应计利润的计量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提出了多种计量模型,主要有应计利润总额随机游走模型、希利模型、迪安戈模型、均值回复模型、琼斯模型、修正的琼斯模型和扩展的琼斯模型[1]。

    根据古爱(Guay)等学者实证研究,琼斯模型、修正及扩展的琼斯模型对操控性应计利润有很好的预测能力,能够提供可靠的估计,是上述模型中效果最好的模型。因此,本文选用修正琼斯模型对样本公司的利润操纵程度进行测试。

    修正的琼斯模型是在琼斯模型之后提出来的,琼斯(Jones,1991) 认为,非操控性应计利润是公司营业收入增加额和固定资产规模的函数[2]。戴求、斯图恩和斯威尼等对琼斯模型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琼斯模型容易高估非操控性应计利润,而低估操控性应计利润,其原因是在营业收入增加额中,应收账款增加额往往是企业操纵盈余的结果,但在琼斯模型中将其视为影响非操控性应计利润的一个因素,很明显会产生估计误差。因此,戴求、斯图恩和斯威尼又提出了修正的琼斯模型,该模型从营业收入增加额自变量中扣除了应收账款增加额的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NDAit/Ai(t-1)=α/Ai(t-1)+β1(ΔREVit/Ai(t-1)-ΔRECit/Ai(t-1)+β2(PPEit/Ai(t-1))

    其中ΔREVit为i公司第t年的营业收入变动额;ΔRECitt为i公司第t年的应收账款增加额;PPEit为i公司第t年的固定资产总额。所有变量都经过第t-1年末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公司规模差异造成的影响。

    TAit/Ai(t-1)=α/Ai(t-1)+β1(ΔREVit/Ai(t-1)-ΔRECit/Ai(t-1))+β2(PPEit/Ai(t-1))+εit

    εit为残差,即以总资产衡量的t年操控性应计利润。

    (三)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1.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原则。本论文研究的样本公司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截止2009年4月30日已报送出2008年年度报告的A股股票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所选样本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年度报告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CCER数据库,本论文的数字统计和分析都是通过SAS软件来完成。样本按下列原则选取:

    (1)能够获取到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净利润、经营现金流量、应计利润、总资产、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数据的公司,缺失数据的公司未包括在样本中;

    (2)鉴于金融保险类公司一般认为受特殊监管,且财务报告所依据的准则和项目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之前与其他行业公司存在一定差别,笔者也剔除了金融保险类公司;

    (3)鉴于上市公司在 IPO 当年的会计盈余与其他年度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剔除了当年 IPO 的公司;

    2.样本分类。考虑到在不同利润水平下,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目的与手段不同,依据孙铮等人的研究,将总体样本分为三个小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样本1:亏损公司,即净利润为负值(ROE<0)的上市公司。

    样本2:微利公司,即净资产收益率(O

    样本3:高盈利公司,即净资产收益率(ROE>20%)的上市公司。

    3.变量分析。

    (1)模型中的净利润、经营现金流量、应计利润、总资产、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会计数据,取自各上市公司的年报,该模型将非操控性应计利润看成是营业收入变化额和应收账款变化额、固定资产总额的函数。

    (2)计算“营业收入变动额”与“应收账款变动额”。前者反映的是企业经营业绩与经济环境的变化;后者考虑了与现金销售相比,信用销售更容易使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固定资产总额”反映的是企业的资产规模。各个变量除以“上一年度总资产”可以消除企业规模对应计利润的影响。

    (3)我们用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各年的残差,将各年的残差作为上市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残差作为回归方程的随机项,其均值应等于零。如果我们计算出的均值显著地异于零,就说明上市公司存在操控性应计利润,即利润操纵行为。可以通过残差平方和的大小衡量利润操纵的程度。

    二、 实证分析及结论

    本论文通过修正的琼斯模型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下利润操纵行为的实证研究,得到如下结果:

    1.新准则对样本1亏损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新准则无论在整个A股市场,还是在上海或深圳市场,都没有抑制亏损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在这三个市场,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亏损公司利润操纵的程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增强了,因此假设1没有得到证实。

    

    2.新准则对样本2微利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从表2可以看出,在深圳市场,新准则能够抑制微利公司的利润操纵;在整个A股市场,新准则经过一段滞后期后能够抑制微利公司的利润操纵;而在上海市场,新准则没有抑制微利公司的利润操纵,因此假设2在深圳市场得到了证实,在整个A 股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滞后作用也得到了证实,在上海市场没有得到证实。

    

    3.新准则对样本3高盈利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从表3可以看出,新准则无论在整个A股市场,还是在上海或深圳市场,都没有抑制亏损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在这三个市场,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2007年比2006年的操纵利润大幅度提高,尽管2008年的利润操纵比2007年有所下降,但还是高于2006年,因此,在三个市场,新准则没有抑制高盈利公司的利润操纵,因此假设3没有得到证实。

    

    

    从以上实证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新准则只在深圳市场上对微利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抑制作用;在整个A股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时滞后,新准则对微利公司利润操纵也起到抑制作用;除此之外,新准则对其他样本公司的利润操纵没有起到抑制作用,新准则实施后这些样本公司的利润操纵程度反而有所提高。

    三、 原因分析

    基于本文从实证角度并没有证实新会计准则实施使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得到抑制,分析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具体原因:

    (一)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可能会滞后

    本文的研究时窗由于受准则实施只有三年的限制,仅对新准则实施后的两年进行了实证研究,对利润操纵程度的变化无法判断是否为一个长期的趋势,或者说这只是一种暂时现象。比如在深圳市场,新准则对微利公司利润操纵抑制作用的效果就已经显现。而在整个A股市场上,新准则对微利公司利润操纵的抑制作用经过2007年一年的时滞后到了2008年才有所体现。所以我们也不难猜测新准则对其他类型的样本公司利润操纵的抑制作用在各个市场上的发挥也可能会经过一个更长的时滞期,所以我们的时间窗观察不到,比如对高盈利公司在三个市场上利润操纵程度的变化都是先升后降,只是2008年利润操纵的程度虽然比2007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还是高于2006年,我们不难推测,按照这种下降的趋势,再过一段时间,新准则对高盈利公司利润操纵的抑制效果也可能得以体现。因此,从准则颁布到发挥作用要经历一个过渡的阶段,大家熟悉了准则才能发挥作用,不能期望一个准则一颁布就发挥作用。

    (二)会计准则自身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

    由于我国的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很多具体准则上都增大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如(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与原准则相比扩大了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从而增大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时,应当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成本。新准则虽然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阶段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此,企业可能通过主观地划分这两个阶段以增加或减少当期费用,从而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为了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由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入上市公司的利润表。这一规定,也容易使负债较多的企业企图通过债务重组操纵利润。(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影响当期利润,这就使上市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进行利润操纵成为可能。

    (三)会计准则实施效果依赖于有效执行

    会计准则的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与环境对准则的执行效果的影响密切的关系,同该国的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改革开放步伐、会计管制及其它环境因素很有关联。因此,完善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是中国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实质所在。也就是说会计准则的效果尚未充分体现,问题不仅出在会计准则的改革本身,更是由于市场和执行机制缺乏效率,会计改革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只有会计准则科学、恰当,会计人员又合理谨慎的加以运用,才能够产生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只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远远不够的。

    四、 政策建议

    具体的会计准则是会计处理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具体准则,对限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空间、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具有积极意义。另外,通过严格落实新企业会计准则,完善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一)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

    1.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规范。我国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就是参照国际惯例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而在该准则实施后的两年内,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这一规定进行操纵利润,为了堵住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之路,财政部在2001年修订了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而这次发布的新准则又重新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利润表。新准则的这一变化可能会使通过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浪潮再次涌入市场。如果该项准则不能很好地运用,将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再次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披露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信息使用者可以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所获得的利润;对于ST或PT的上市公司不可以依靠债务重组而获得“摘星”。这样对遏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会产生积极效果。

    2.对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的规范。根据上述原因的分析,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处理。由于研究与开发阶段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限,企业可能会通过人为的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进行利润操纵。因此,要对无形资产达到开发阶段的具体状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达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但该准则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明确企业可选用的具体的摊销方法。我国在执行该准则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具体的摊销方法做出规定,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如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等。

    3.强化公允价值运用的规范。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从而成为本次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虽然健康有效的证券市场环境在我国己经初步形成,但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上,我国现在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计量标准,也没有像国外那样完善的评估机构。对于公允价值不同的评估方式,不同的评估机构,得到的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加强我国的评估机构建设是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重要方法。

    (二)完善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更依赖于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是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制度安排,而会计准则执行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又是制度化的监督体系。因此,人们在进一步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而我国会计准则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为注册会计师的民间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政府监督、法制机构的法律监督以及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新会计准则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1.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CPA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客观评价的第三方,本身并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但高质量CPA审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使每一个公司的财务信息得到真实公允的表述,另一方面也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了低成本的会计标准执行信息,以此减少会计标准的不完备性,为其他实施机制的良好实施奠定基础。

    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的执行人,其独立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效运行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具有选择CPA的主动权,并通过向CPA支付审计费来决定CPA的经济利益来源。从而造成审计委托人和审计客体的错位。这种审计关系错位的结果就是审计主体CPA将会按公司管理层的要求进行审计,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CPA审计独立性的丧失既有公司管理层的原因,也有CPA自身的原因,因此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途径首先是切断公司管理层与审计主体的直接联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和更换机制。由于在我国的股份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人”现象,解决审计关系错位的问题,必须取消上市公司选择CPA的主动权,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由上市公司定期将审计费用交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其采用招标的方式按上市公司的规模在相应级别的会计师实务所中为上市公司选择事务所,这样能充分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2.提高政府会计监管的效率。政府会计监管主要是以财政、税务、审计、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政府有关部门为监督主体,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政府会计监管的主要优势首先在于政府的权威性能为其带来强大的谈判能力,使其在会计信息披露契约中居于主导地位;从理性角度和维护自身地位的角度,政府进行会计监督的动机最强;政府监管同样具有两面性,比如政府的权力既是其监管的优势,也可能由于其过度垄断而成为其不足。政府会计监管要发挥其优势,必须在其具有优势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监管。政府实行适度的会计监管是消除或减轻会计市场失灵的关键。为了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 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强化政府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财政部门可以将具体的检查工作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充分利用事务所的人员优势, 二是可以将政府部门从纷乱的监管工作中抽身, 由过程监管向结果监管转移, 这也符合目前监管工作的整体风格。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 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 代表国家出资者对国有资金利用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 并拥有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银行、税务部门则可以就信贷、税收等专门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3.加强法制监管的可操作性。我国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失效,很大程度上在于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以及法庭执法的有效性差从而无法充分发挥法制监管的作用。因此,首先应该加大法规的可操作,特别要重视民事诉讼的作用,应完善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如与股东集体诉讼密切相关的分配举证责任、责任险或证券市场赔偿基金制度。其次,提高法庭执法的有效性,法庭诉讼以判决结果的公正为特点,因此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法的有效性。同时要尽可能解决法庭诉讼可能存在的会计专业知识欠缺和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成立专门的会计法庭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最后,加大会计准则违规行为的惩罚成本,我国目前为止,对违规的会计规则执行主体的惩罚力度与国外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对违规者的罚款金额一般仅限在受害人损失的若干倍,不存在受理集团诉讼的问题。相对于民事处罚而言,刑事处罚的处罚力度更为微弱。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是我国建设会计准则执行机制中关键的一环。

    4.加强大众媒体监督的独立性。运转顺畅的媒体监督机制应是一个在高度市场化的经济环境、清廉的政治环境、公正高效的法律环境以及支撑良好社会道德体系的文化环境中建立完善的实现机制。有关学者在对全球不同国家所作的比较研究表明,新闻媒体的舆论自由程度与政府效率、廉洁程度、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新闻舆论的独立性和自由空间、新闻媒体机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自律机制、新闻舆论的有效性、准确性、专业性和客观性等影响媒体监督的效能。因此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不能忽视新闻媒体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歆.利润操纵测量型的评价及其应用[J].财会月刊,2003(10):6-8.

    [2] Jones,J.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1(29):193-228.

    (责任编辑: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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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