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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企业股权众筹融资研究
范文

    曾依婷

    摘 要:众筹是为某个项目面向公众进行筹资,项目成功后公众可以得到一定回报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而企业贷款又面临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尤其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更是困难。众筹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民间拥有大量闲散资金而企业对资金又有很大的需求这一矛盾,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又解决了我国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进而可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融资;股权众筹;众筹平台

    一、发展背景

    企业想要长久发展,融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自身资金有其局限性,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填补企业资金漏洞。而股权众筹融资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现在也慢慢走近大众视野。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中国出现了股权众筹,2013年国内正式开始使用股权众筹这个新型融资方式,2014年国内的股权众筹中首次出现了被担保的项目。2014年5月,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我国股权众筹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制度还不够规范。在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于股权众筹进行了定义,但对于风险控制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股权众筹融资

    1.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主要参与者包括筹款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的三个组成部分,有些平台也专门指定了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往往是指需要众筹来获得资金的企业,他们通过在众筹平台发布自己项目的相关资料,期望获得企业的初始驱动资金。

    (2)出资人。出资人是广大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对自己看好的项目进行投资,后期会得到相应的股份或者产品。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筹资人与出资人联系到一起,并在项目成功后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

    (4)托管人。托管人是指众筹平台指定的某个银行,对项目成功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不成功时资金的返还情况进行管理。

    2.《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概述

    2014年12月12日,证券行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始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行业。

    “私募股权众筹意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规定了本法适用的范围;定义了股权众筹平台,并解释了其申报、平台访问、平台责任和禁止。关于金融家的范围和职责,发行方式和范围,禁令,投资者范围和责任的规定;还规定了注册规则、信息提交、自律管理等。

    3.产品众筹与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是一种众筹方式,意味着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筹款活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当产品(或服务)开始在外部销售或具有外部销售条件时的,募集者必须根据协议以未付或更低成本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开发产品(或服务)。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依据持有的股份在未来获得对应比例的收益。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进行融资,将以往传统私募股权的“线下”行为转换成了“线上”行为,本质上与私募股权是相近的。

    产品众筹是处在设计开发阶段,支持者可以提供意见,算是预售行为;团购是产成型后,支持者无法干预,是购买行为。

    三、股权众筹融资具有的优势

    1.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巨大的潜能

    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的融资问题一直都是阻碍企业成长最大的难题,银行贷款审批难、速度慢,以前的线下股权投资经常找不到合适的投资人,而且很多投资人不愿意对他们感觉没什么希望的小企业伸出援手,而现在有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项目发起人只需要将自己项目的想法与发展前景发布在网上,就可以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筹集到上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大大提高了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的成功率。

    2.股权众筹融资扩宽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的发展,企业对新型融资方式有着迫切的需求。首先,在我国想要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对公司有着很高的要求,导致很多小型企业对此望而却步。其次,中小企业一向不受银行的青睐,银行通常不会轻易把贷款发放给风险较高并且没有足够担保的初创型企业。这迫使这些公司转而寻求私人贷款的帮助。然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混乱,高达百分之二三十的利率使企业承担极高的风险,反而得不偿失。还有一些初创型企业寄希望于天使投资和风投等,但是这类投资不仅数量小,而且通常更倾向于特定的高增长、高回报的高科技创新行业,无法真正满足我国大量中小创业公司的资金需求。而股权众筹这样的新型融资方式无疑就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喜欢。

    3.股权众筹融提高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

    中小企业想要进行银行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公司提供尽可能多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公司员工多次为了银行的要求奔波于银行与企业之间。此外,银行将分层审查这些数据和信息,并且只有在符合银行要求时贷款流程才会开始。这无疑会增加融资时间,提高融资成本。而股权众筹,企业只需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就可以得到在网上获得融资的机会。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的审查速度显然要比银行快得多。此外,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针对普通大众。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了解项目,并在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情况下投资于其认为有前景的项目。

    四、股权众筹融资目前存在的问题

    1.法律问题

    股权众筹融资与之前存在的传统融资方式存在着差别,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法律相冲突。

    《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当企业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两百人及以上发行证券时就达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标准,而企业要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严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规进行申请流程,也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股份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公司都有着人数上的限制。这与股权众筹需要的人多、小额是相违背的,无疑不利于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融资平台不光需要给项目方展示自己项目的地方,还应在项目结束后承担起监督责任,更应保证在融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许多的缺口,责任划分不明确,最后承担风险的是广大投资者。

    2.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问题

    目前,如果想要创建互联网股权众筹网站,则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后才获得了准入的资格。即便有了严格的准入制度,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仍存在许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在飞速的增长。面对如此众多的众筹平台,企业想要在其中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无疑是一个难题,而且各大平台都是成立不久的,各项制度并不完善。

    3.项目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的披露程度很难把握,要在不充分与过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当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时,投资人就不能通过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进行投资;但是当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信息披露过度,又会导致项目方的产品想法或经营方案有被窃取的可能,不能保证保密性。

    4.信用问题

    股权众筹还会面临信用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如何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整合到一起,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这样才可以将有失信记录的人拒之门外,降低项目风险,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一些有非念的人不敢行动。

    五、发展我国企业股权众筹融资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首先,推动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是股权众筹可以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健康发展。不光要对大法进行完善,更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则,更能对投资人起到保护作用,也对平台起到一定的保护。其次,应该对融资金额进行严格的规范,避免单个项目融资过高,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最后,由于投资是有风险的,项目失败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该对众筹融资的分红回报方式进行管理,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因为信息不对等的原因,容易产生欺诈行为,所以应当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审查,包括信用风险、项目信息披露、资金使用情况等。如果项目发起者是企业,则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高管信息、主营业务以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以便投资人能够根据相关的信息作出投资选择,同时更好地监督项目运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其次,众筹平台应起到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发起人或者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众筹平台可建立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银行信用评价以及专业机构的评估对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参考及警示。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一但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则对其处以不允许再进入融资市场的惩罚,并纳入征信记录。

    3.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管理并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众筹平台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是连接起投资人与被投资人的纽带。近几年,国内的众筹平台与日俱增,但是却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机构。在这方面,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参照美国JOBS法案,要求众筹平台必须到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以便于相关部门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管理。其次,作为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众筹平臺需要保持良好的独立性,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客观的信息和建议,但避免参与相关项目,保持客观、中立、不误导,以免给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决策带来影响。另外,众筹平台应起到其该有的监管作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使其做出谨慎合理的投资决策。

    4.加强项目发起人信用机制的构建

    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是股权众筹过程中重要的一点。为了可以使项目顺利进行下去,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项目发起人应当在发布项目之前,获得专业机构的信用评价,保证自身不具有信用风险。然后,应当将项目具体方案等资料交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对社会公布。众筹平台还应与银行信用信息库建立关联,随时可以监控项目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并且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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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