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和具体。普遍认为应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成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首先碰到的就是“两权分离”问题,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否可行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韩志国在《对“两权分离”论的质疑》(《经济学周报》1987年8月20日)中认为,两权无法分离,同时,两权分离也不可能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不能作为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因为经营权从来都是依附于所有权的,企业所有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离开这些,经营权就会成为无意义的空洞范畴。而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就不能具有完整的经营权;没有完整的经营权,企业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因此,“两权分离”的观点既想保留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想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蒋学模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几点意见》(《经济学动态》1986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两权是可以分离的,但两权不能完全分离,只能适当分离。因为,所有权的实现应通过占有、使用和支配进行,即通过经营权进行,撇开所有权的经济上的实现谈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如果要国营企业中的两权完全分离,就等于取消了国家所有者的地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就会因失去对微观基础的管理权而失灵。晓亮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模式选择》(《光明日报》1986年5月10日)一文中认为,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应该完全分离。在两权相对分离的情况下,企业实际上不可能自主经营,在国家的参与干涉下,企业经营的责任、风险承担等不易划分,企业也就不可能自负盈亏。只有完全分离,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唐丰义在《经济研究》1986年第10期上撰文《试论全民企业的所有权和相应的改革思路》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不应该仅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上作文章,应该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一定的所有权划分。因为所有权概念的外延广泛,可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划分。如果经济主体是单一的,各种所有权归属也就是单一的;否则,就是多元或多层次的。就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如果国家所有,企业占有和经营,则具体所有权和利益关系就必然是多层次的。具体说来有三个层次:一是基础层所有权,这是国家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是一种总体上、最终意义上的所有权;二是继起层所有权,运用国有生产资料产生的企业自有资金,其最终归国有,但产生的收益大部分归企业;三是表层(或经营层)所有权,集中表现为产品所有权,属企业所有。这种划分使企业拥有实际所有权和国家拥有总体所有权。郭象的《论承包制理论原则的深化》(《光明日报》1987年9月5日)结合承包制的实践认可了这种层次划分的所有权分离,并称之为“承包者”的两权结合,即承包者掌握本单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学者们在探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具体的理论构想。其中有些构想已经付诸实施,如承包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租赁制等,它们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构想,而是现实的一种选择。有的认为,股份制是解决企业大一统所有权所造成的种种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方向。如厉以宁、刘诗白、童大林等人都持这种观点。有人主张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它包括资产评估、收益分享和经营责任三项基本内容(华生等:《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新构造》,《经济研究》1986年第3期)。赵希友于1987年6月13日在《光明日报》上发表《论企业租赁经营》认为,租赁经营是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良好形式,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李维森在《对于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初步构想》(《经济研究》1986年第11期)一文中,根据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预言和设想,提出以企业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构想。何伟撰文《试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规律》(《经济研究》1986年第6期)、《建立信托投资银行实现政企职责完全分开》(《经济研究》1988年第7期)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不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而且国家所有也已大部分演变成部门所有和地区所有,都成为隶属各级政府所有,这表明国家不可能长期掌握生产资料。因此,他认为,企业所有制是一种选择。企业所有制的关键和优越之处是它能使政企职责完全分开。实现这一点的途径是建立信托投资银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投资一律作为对信托投资银行的存款,从企业方面看,则是从信托投资银行贷款,企业偿还这些贷款以后,则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在企业内部实现两权合一,所有制的主体从国家所有过渡到企业所有。产权不再游离于企业之外,产权界定非常清晰。华生等在《中国改革的前景与方略》(《中国:发展与改革》1989年2月号)中提出“存量分产制”的改革思路。其主要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隶属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一次性分产,主要办法是由中央政府分发有一定面额的资产券,并相应调减财政包干基数或财政拨款数额,使各级政府及事业单位收入的相当大部分从中央财政拨款渠道改为资产经营收益,从而分化行政权力,使之成为确定产权有效性的力量;用资产券分产后,由中央政府统一部署,分批拍卖国营大中型企业,各持券单位可参与投标,并可有步骤地允许非持券者用货币投标购买;大中型企业的拍卖一律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企业拍卖后,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下,按股份公司条例组织董事会或分设执行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工资待遇、招工解聘等一律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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