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
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判刑时,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能否独立适用,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❷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❸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此外,刑法还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对犯有反革命罪或者其他危害重大的刑事罪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其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附加刑fù jiā xíng随主刑而附加的刑罚。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二:“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曰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行、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曰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从刑、加刑、闰刑、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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