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经过选民登记来确定哪些人有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必须列入选民名单。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不予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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