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xuǎnjǔfǎ规定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选举事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于1953年3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普选产生,对普选的领导机构、组织原则、选民资格和权利,以及选举方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必须指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解放日报》1953.3.3)
选举法xuǎn jǔ fǎ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十九:“众议院照选举法所定公选议员。”1903年特社译《世界通史·近世史·第四期》:“中立者又欲改选举法,以矫议会之弊。”1912年1月26日伍廷芳《复袁世凯电》:“前与唐代表订定国民会议选举法已经彼此签字,其后阁下撤回代表,并欲消灭已经签定之条款,本代表始终不允,两方谈判不能复合,中外人士皆虑和议之终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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