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
主刑“附加刑”的对称。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种适用。一般说主刑比附加刑严得很多。我国刑法中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❶管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❷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❸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间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❹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主刑(反)从刑
主刑zhǔ xíng可以独立应用的刑罚(区别于“附加刑”)。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二:“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曰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曰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1929年徐福基《刑事诉讼法纲要》第二编:“如系科刑之判决书,应记明左列各项: 甲、主刑;乙、从刑;丙、谕知罚金者,其易科监禁之期间;丁: 羁押准予折抵者,其折抵之标准;戊、谕知缓刑者,其缓刑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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