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义变化的逻辑学分类法指根据词义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给词义变化分类的方法。首先由赫尔曼·保罗(Hermann Paul)在其《语言史原理》中提出,后经房德里耶斯(J·Vendryes)的《语言论》等得到广泛传播。起初把词义变化分为词义扩大、词义缩小和词义转移3类。由于这3类不能包括词义变化的所有情况,后来又补充了其他类型,如词义的贬降(即贬义化)、词义的扬升(即褒义化)等。这样一来逻辑原则就没能贯彻到底,因为补充的类型不属于逻辑范畴。这几个类型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存在着相互交叉重叠的情况。参见“词义扩大”、“词义缩小”、“词义转移”、“褒义化”、“贬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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