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
议定书外交协议文书的一种类型,广义的条约之一。它是缔约国对于已签订的条约的解释说明、修改补充、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事务性、业务性、技术性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与条约、协定同时签订的议定书可附在原条约之后。签订条约、协定相当长的时间之后签订的议定书,可作为单独的外交文件。有时国际会议就某一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并经签字的会议记录,也称议定书。例如根据中国和巴基斯坦一九六三年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十二条,一九七四年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就两类货物的进出口问题达成了十一条协议。
【议定书】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有独立的议定书和附属的议定书。前者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条约,如1952年《关于禁止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后者则是条约的附属文件,用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如1997年《京都议定书》即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 议定书
议定书有关各方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议定书大致在下列情况下签订:(一)和正约同时签订,成为正约的附件;(二)在正约后签订,但仍成为正约的附件;(三)与正约有关,在缔结正约后根据正约的原则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不作为正约的附件;(四)有时是双方同意的会议记录,经双方签字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五)国际间关于某项重要问题的多边协议有时也称为议定书,这种议定书就是国际公约的一种。
议定书yì dìng shū一种国际文件,是缔约国关于个别问题所取得的协议。有时也把国际会议对某问题达成协议并经签字的记录称作议定书。1907年唐景崇、宝熙《为光绪帝进讲“各国政略”稿·维也纳会议》:“时法王路易十八虽遣其才智绝伦之使臣达里兰赴会,而会议大权仍为英、俄、奥、普所掌握(达里兰未达奥都,时四大国使者已拟一议定书,解释五月三十日之巴黎条约,谓重要事件须议决于四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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