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42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 (1) 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 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登州、潮州口岸分别设于烟台、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 天主教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 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等,法国商人“均沾”;(5) 法舰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 中国向法国赔款白银200万两;(7) 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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