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友好条约。1961年7月10日—15日,朝鲜党政代表团对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双方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取得一致意见,于7月11日在北京签订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共7条,主要内容是:双方根据马列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并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努力;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应尽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双方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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