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两国政府规定和发展今后双边关系的条约。中日两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自1972年9月29日两国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本条约有效期10年,于1978年10月23日在东京交换批准书正式生效。条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并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它任何地方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霸权的努力;缔约双方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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