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规定词 |
释义 | 规定词规定词指用在附加成分和中心语之间表示它们的结构关系的助词。高名凯《汉语语法论》:“白话文的 ‘的’ 字,实在只是一种规定词。这可以用在许多表示规定关系的地方。”表示规定关系的词,“在古文里都是用 ‘之’‘其’ 之类的字”。而在口语则用‘的’ ‘格’之类的字”。“实则在白话文和口语中还有其他的词可以作为规定词用的。《水浒传》中就有以 ‘价’ 字作为规定词用的”。“价”字 《水浒传》时代念ga,属牙音声母,用法还保留在现代方言中,如天津话“满庭个乱跑”的“个”以及江浙、广东一带用作规定词的 “革、格”等字,它们大概同出一源。“ ‘其’ ‘之’是上古文献中的规定词”。“其”在古代属牙音声母,大概与后来的 “价”等字有关系; “之”则是 “的” 字的前身。“ ‘之’ 和 ‘的’ 的用法在今古文中有两个不同的地方。第一,‘的’ 可以用在句末,如 ‘好的’‘说话的’,而 ‘之’ 不能。这是因为古代还有一个 ‘者’字,它也是一种指示词,也可以用作规定词,但只能用在句末,如 ‘卖花者’‘余欲一红者’。‘者’ 占据了‘之’在语末的地位,习惯成自然,‘之’也就不能再这样用了。第二,我们曾经说过,动句中主语和谓语的关系也是规定关系”,这种关系古代可用“之”字表示而仍然保留其谓语的性质,如 《诗经》“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而现代汉语则不能用 “的”字表示,否则就难以保留其谓语的性质,“不能用‘我的走’ 去代替 ‘我走’”。 规定词高名凯《汉语语法论》术语,指用在词语之间表示规定关系的虚词。如“红的花”、“好看的衣服”,其中的“红”和“花”、“好看”和“衣服”之间有规定关系,“的”用于其间以标明这种关系,所以“的”是规定词。白话文中常用的规定词除了“的”以外,还有“地”、“底”、“价”(如《老残游记》第一回:“那阁子旁边风声呼呼价响”的“价”等。文言文中常用的规定词有“之”(如《诗经·何彼秾矣》“平王之孙,齐侯之子”的“之”)、“其”(如《尚书·康诰》“孟侯,朕其弟”的“其”)等。参见“口气虚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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