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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判员技术水平而授予的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由国家体委制定,于1956年起施行,1958年1963年先后两次修改。1978年恢复施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目的是鼓励裁判员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搞好竞赛的裁判工作。分四个技术级别: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裁判员等级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并达到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不同国家的技术级别和规定条件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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