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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宪法之父
释义 美国宪法之父

美国宪法之父

美国政治家、法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an,1757—1804)。生于西印度群岛。是一个大奴隶主。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曾任华盛顿的军事秘书。华盛顿担任美国总统期间,他出任财政部长。他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起草人,又是这部宪法的主要论述者。1787年,宪法的草案拟定以后,他同杰伊、麦迪逊合作,先后发表85篇论文,其中半数以上是由他所写,或在他参与下写成的。后来,再由他编辑成《联邦党人文集》一书,此书是一本关于1787年宪法草案的详尽的报告。由于他对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美国宪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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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生于弗吉尼亚州奥林奇县种植园主家庭。大学期间攻读法律和政治。他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雄辩才能贡献于美国独立运动。1776年参加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其中《权利宣言》的内容和精神为《独立宣言》所采纳,提出“立法权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为以后的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制度打下了基础。1779年参加大陆会议,为最年轻的成员。他还草拟了对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款》的修正案。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会议前,他提出“弗吉尼亚方案”作为议会讨论的依据。该方案规定设置一个全国政府,由行政、司法、立法三个部分组成,并设立两院制的国会等。为宣传、推行新宪法,他撰写了大量的文章。麦迪逊为制定美国的宪法做出巨大贡献,因此被人们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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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