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方式。我国在1953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同时也规定,选举人在选举时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投其他人的票。由于等额选举是在充分协商和反复讨论候选人基础上进行的选举,因此,具有投票比较集中的优点。但采用这种选举方式,使选民自由选择的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差额选举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办法。我国1981年施行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选举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选举是更为民主的一种方法。它为选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择社会公仆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条件。现已成为我国选举时采用的主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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