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族区域自治 |
释义 |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自治区域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近80%。民族法制建设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到1990年,全国已有25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mínzú qūyù zìzh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除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相关链接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1947年5月, 中国最早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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