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死刑案件所制作的裁定书。死刑案件的判决只有经过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死刑复核的任务是审核死刑判决是否正确,防止错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有死刑复核发回重新审判的和核准死刑的两种,其格式大体相同,写作内容包括标题,案号,被告人身分概况,案由,发回重审或核准死刑的理由,裁定结论,裁定日期,审判人员签署并填写具文年、月、日,书记员盖章。案由和裁定理由是写作重点,案由写明被告什么罪经过哪一法院于何时以何案号判决判处死刑并剥夺权利终身,又经过哪一法院复核同意,于何时以何案号报送本院复核。案由之后,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为过渡段,而以“本庭认为”的字样领写发回重新审判或核准的裁定理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予说明。裁定结论,属发回重新审判的分两段,第一段写为“一、× × ×人民法院 (×) ×字第× × ×号刑事判决 (或和× × ×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判决) 撤销;”第二段写为:“二、发回× × ×人民法院 (指原审) 重新审判。”核准死刑的裁定结论写为:“核准× × × (原审或二审) 人民法院对× ××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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