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词
标词泛指代词。刘复《中国文法通论》: “有一种指明词,其作用在于标明某事物,我们称他为标词。例如 ‘诚哉是言也’的 ‘是’,标明着 ‘言’ 是怎样的‘言’; ‘吾闻其语矣,吾见其人矣’ 的两个 ‘其’,标明着 ‘语是怎样的 ‘语’,‘人’ 是怎样的‘人’”。
标词相当于现今所说的代词。 金兆梓 《国文法之研究》 术语。 指点词的一种。 标词可以标指体词。 如《论词 ·先进》: “夫人不言, 言必有中。” 《论语 ·雍也》: “斯人也而有斯疾也。”其中的 “夫”和 “斯”都是标指其后的体词 “人” 或 “疾” 的。 标词有时还可代作体词用。 如《论语 ·公冶长》: “鲁无君子者, 斯焉取斯?”句中第一个 “斯”代子贱, 第二个 “斯”代替 “君子”。 参见 “指点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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