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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1890年《日本国志》卷三十:“伪造公债证书、地券及官司所用执照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若其证书系无记名者(即不记所主之氏名者,如起业公债证书等是也),加一等(第二百四条既为无一定主名,所用殊广,故伪造增减被害不少,而察出亦难,所以加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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