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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或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6、27条的规定,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代理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形:❶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❷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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