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fóujuéquán❶某些国家的元首、上议院享有的推翻已通过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利。 ❷特指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
【否决权】否定某个已作出的决定、某个已通过的或已得到多数支持的法案的权力。(1) 在资本主义国家,是推翻已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通常为国家元首或议会的上院所享有。(2)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以“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原则为基础,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可以否决除程序事项以外的任何一项议案的通过。
否决权fǒu jué quán法律、规章等规定的具有推翻已通过的决定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1910年梁启超《英国政界剧争记》:“下院指上院之滥用否决权为违宪革命。”1912年严复《说党》:“总统又操否决权,其势自有以左右立法之国会。”1927年武术尔科特《英文世界地理·政体》:“the rights of the veto,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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