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类罪名。是我国普通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这类犯罪的特征是: ❶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坏; ❸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❹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这类犯罪共包括二十多个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毁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毁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罪、毁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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